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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侵權行為法,網絡侵權行為有哪些,怎麽認定

您好, 壹、什麽是網絡侵權?

網絡侵權,顧名思義,是指在網絡環境下所發生的侵權行為。所謂網絡是指“將地理位置不同,並具有獨立功能的多個計算機系統通過通信設備和線路連接起來以功能完善的網絡軟件(即網絡通信協議、信息交換方式及網絡操作系統等,實現網絡中資源***享的系統。”網絡侵權行為與傳統侵權行為在本質上是相同的,即行為人由於過錯侵害他人的財產和人身權利,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以及依法律特別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他致人損害行為。

二、網絡侵權的類型有哪些?

網絡用戶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大體可以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壹)是侵害人格權。主要表現為:

1、盜用或者假冒他人姓名,侵害姓名權;

2、未經許可使用他人肖像,侵害肖像權;

3、發表攻擊、誹謗他人的文章,侵害名譽權;

4、非法侵人他人電腦、非法截取他人傳輸的信息、擅自披露他人個人信息、大量發送垃圾郵件,侵害隱私權。

具體人格權包括身體權、生命權、健康權、自由權、隱私權、姓名權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和榮譽權。網絡空間是壹個虛擬空間,但它並不是虛幻的,是依賴於現實社會的客觀存在,網絡中依然存在侵犯人格權的違法行為。就目前的情況來看,對網上侵犯名譽權、肖像權、姓名權的行為,只要受害人能拿起法律武器追究侵權人的責任,其合法權益就能夠得到保護。

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中華人民***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徹執行〈中華人民***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40條規定,“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壹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的名譽權的行為。

《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幹問題的解答》第7條第三款明確指出,對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隱私致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由此看出,隱私權在我國法律上不僅逐漸凸現為壹種具體的人格權,而且在網絡環境下也受到法律的關註和保

(二)是侵害財產利益。基於網絡活動的便捷性和商務性,通過網絡侵害財產利益的情形較為常見,如竊取他人網絡銀行賬戶中的資金,而最典型的是侵害網絡虛擬財產,如竊取他人網絡遊戲裝備、虛擬貨幣等。

(三)是侵害知識產權。主要表現為侵犯他人著作權與商標權:

1、侵犯著作權。如擅自將他人作品進行數字化傳輸,規避技術措施,侵犯數據庫等。

2、侵犯商標權。如在網站上使用他人商標,故意使消費者誤以為該網站為商標權人的網站,惡意搶註與他人商標相同或相類似的域名等。

《中華人民***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 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3、根據法律規定,著作權包括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具體如下:

(1)著作人身權: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

(2)著作財產權: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匯編權、翻譯權以及其他應由著作權人享有的權利。

隨著網絡的廣泛應用,網上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層出不窮,如許多網站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擅自將其作品上載到網絡中;未與新聞單位簽訂許可使用合同,擅自轉載新聞單位發布的新聞;在網上傳播走私盜版的音像制品等等。與此相應,法院受理的涉網著作權糾紛案件日益增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了網絡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管轄地的確定;將數字化作品納入著作權保護的範圍,明確了數字化傳播是作品的使用方式之壹。

三、怎麽確定網絡侵權管轄法院

我國民事訴訟法律對於侵權案件的地域管轄,秉持的原則是:侵權行為地、被告住所地。例如《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為了對侵權行為地予以明確,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十四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在該解釋中,針對日益活躍的信息網絡,專門就侵權行為實施地以及侵權結果發生地,進行了更為具體明確的界定。該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信息網絡侵權行為實施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等信息設備所在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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