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從事到機”階段是虛擬空間的偵查,而“從機到人”階段則是物理空間的偵查(2)前壹階段的任務是查找虛擬空間的“元兇”,後壹階段的任務則是認定物理世界的元兇(3)前壹階段的依據是電子形式的痕跡物證(如比特流、電子指令、密碼、IP地址、電子文件等),後壹階段的依據則是各種傳統形式的證據(4)前壹階段的偵查措施是各種技術手段,如網絡監控、濾網、數據跟蹤、計算機系統勘查、電子數據分析與鑒定等,後壹階段的偵查措施則是傳統的取證手段,如訊問、詢問、辨認、實地勘驗、物理搜查等。如果說前壹階段的偵查是帶有高科技性的,必須由網絡警察或聘請的計算機專家等人員完成,那麽後壹階段的偵查實際上仍屬於典型的傳統偵查,帶有排查法的特點。圖3現代的“事——機——人”偵查模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壹百九十四條 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