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省人民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省級儲備糧。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糧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省級儲備糧的行政管理,對省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檢查;依照國家和省有關省級儲備糧管理的法規、規章及國家標準和技術規範,建立健全省級儲備糧各項業務管理制度,並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根據省人民政府糧食行政主管部門的授權,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糧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協助管理省級儲備糧,並對省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糧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擬訂省級儲備糧規模總量、總體布局和動用的宏觀調控意見,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省人民政府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省實際情況,負責安排省級儲備糧的貸款利息、管理費用和輪換補貼,並對省級儲備糧財務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安徽省分行(以下簡稱省農業發展銀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安排省級儲備糧所需貸款,並對發放的省級儲備糧貸款實施信貸監管。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騙取、擠占、截留、挪用省級儲備糧貸款或者貸款利息、管理費用和輪換補貼。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省級儲備糧的倉儲設施,不得偷盜、哄搶或者損毀省級儲備糧。
省級儲備糧儲存地的人民政府對破壞省級儲備糧倉儲設施,偷盜、哄搶或者損毀省級儲備糧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組織有關部門予以制止、查處。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省級儲備糧經營管理中的違法行為,均有權向省人民政府糧食行政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舉報。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查處;舉報事項的處理屬於其他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及時移送其他部門處理。第二章 省級儲備糧的計劃第十條 省級儲備糧的儲存規模、品種和總體布局方案,由省人民政府糧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宏觀調控需要和財政承受能力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準。第十壹條 省級儲備糧的收購、銷售計劃,由省人民政府糧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省人民政府批準的省級儲備糧儲存規模、品種和總體布局方案提出建議,經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由省人民政府糧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農業發展銀行***同下達承擔儲存省級儲備糧任務的企業(以下簡稱承儲企業)。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糧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省級儲備糧的收購、銷售計劃,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承儲企業實施省級儲備糧的收購、銷售。第十二條 省級儲備糧實行均衡輪換制度,每年輪換的數量壹般為省級儲備糧儲存總量的20%至30%。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糧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省級儲備糧的品質情況和入庫年限,提出省級儲備糧年度輪換計劃,報省人民政府糧食行政主管部門,由省人民政府糧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人民政府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省農業發展銀行批準。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糧食行政主管部門在年度輪換計劃內根據糧食市場供求狀況,具體組織實施省級儲備糧的輪換。第十三條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糧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省級儲備糧收購、銷售、年度輪換計劃的具體執行情況,及時報省人民政府糧食、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抄送省農業發展銀行。第三章 省級儲備糧的儲存第十四條 經省人民政府糧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並征求省農業發展銀行意見同意後,具備國家規定條件的企業,可以承擔儲存省級儲備糧的任務。
省人民政府糧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省級儲備糧承儲企業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事項。
承儲企業依法被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其儲存的省級儲備糧由省人民政府糧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調出另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