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老北京的住戶落了喪事,大部分都在自家治喪,最後埋到自家的墳地去。但有些外鄉人到北京來做事或經商,雖然有房產,有買賣商號,但不壹定有墳地。
依傳統來講,死後壹定要落葉歸根,埋到原籍祖塋去,但有時因時局、交通或其它特殊情況,不能馬上扶柩回籍安葬的,就需找個寺廟把靈柩寄存起來,謂之停靈暫厝。有的則是在廟的後院、跨院砌上個磚窖,將靈柩放入,用灰瓦予以封閉,謂之丘起來。
還有些有墳地的老北京人,經陰陽先生勘測,不宜當年下葬。喪家為了避兇趨吉,辦完喪事後,也只好找個寺廟把靈柩暫停起來。
還有的家庭,其中壹位老人死了,辦完喪事暫時不埋,停在廟裏,以便等另壹位老人死後,用走雙靈的形式發引,壹起並骨合葬。
也有的家裏死了人,因在墳地現修陰陽宅,大動土木,辦完喪事後,尚未竣工,暫時不能安葬,所以也需找個寺廟停靈暫厝。
另外,有的喪家雖不需要在廟裏停靈,但需要在廟裏辦喪事。清代,除了是國家功臣、重臣,有皇帝上諭的之外,凡死在外地的,是絕對不能將靈柩運進城內的。
所以,喪家扶柩返京後,只能在京城近畿壹帶的寺廟裏停靈治喪。
還有的北京城裏的居民,家裏出了外喪鬼,例如:病死於醫院,或暴死於街巷、路途,或遭飛來橫禍,如車碾馬踏、雷擊觸電、落水懸繩、牢難刑死,被他人殺害,死於非命等等,都不能往回擡,只能在廟裏治喪。
還有的人家以為,讓亡人與神、佛結個緣,有利於死者超生、轉世。所以,也要到廟裏治喪、開吊。
更多的喪家則是為了省事,把靈柩擡到廟裏辦喪事,雖然多花幾個錢,但是廟裏設備好,有高大的殿堂,寬綽的院落,更能顯示出排場。
而且,廟裏的人懂得當時市面上通用的滿、漢喪禮儀式,對籌措喪典是內行裏手。他們與紅白事上的各行都有業務聯系,能壹呼百應。有的行業就在廟裏常住。
因此,搭棚、設座、辦席、請經、雇響器、糊燒活,不出廟門,就地都辦了。
總之,壹切禮儀性、事務性的工作都由廟裏負責,本家只負責掏錢就可以了。故有的富豪門第往往願意到與自家素日有往來的廟裏辦事。
清末民初,北京約有近千座佛、道兩教的大小寺廟,大部分都負責辦理民間度亡的經懺佛事、法事。其中,很多著名的大寺廟都辟有停靈暫厝和承辦喪事的業務。而且按其坐落地點,還形成了各自的地盤和應酬對象。
寺廟承辦停靈暫厝,按其宗教意義主要是為慈悲度亡,廣行功德,以達到冥陽兩利的目的。所以,收費是象征性的。
但清末以來,戰禍頻起,兵荒馬亂,交通阻隔,幾乎所有客居京師的外鄉人死後,都不能立即被運回原籍。除了埋在義地,就得在寺廟裏停柩或浮葬。
英法聯軍、八國聯軍進犯京師之際,各大寺廟的靈柩不計其數,甚至把廟地、菜園、跨院開辟為墳場。丘棺者幾乎見縫插針。寺廟遂以限制停靈數目為由,把費用漲到不可思議的程度。
當時,凡在寺廟裏停靈的都與廟裏立有租折(指租殿堂、租廟地),寫明如有拖欠租金或棄屍不領者,概由本廟合律處理。
由於停靈的後人很貧困,無力起靈回籍安葬,又交不起租金,自然有很多棄屍不領的人。
所謂合律處理,不過是靈柩歸大堆,浮葬者歸大坑而已,並不能銷毀或遠埋他處,仍要等待喪家認領。
20世紀三、四十年代,有些寺廟開始頹廢,僧人也不知所終,其停靈暫厝,承辦喪事的業務自然都向城裏幾個著名的寺廟裏聚攏來了。
而城裏的寺廟看準了這個發財的機會,便逐漸向新式的殯儀館的方向發展,接納停靈,承辦治喪事務時不再強調停靈人的宗教信仰和喪禮形式,甚至天主教徒、基督教徒都可以在廟裏舉行悼喪會。
同時,廟裏的清規,只適用於本廟常住的僧眾。對於在廟裏停靈辦喪事的齋主及親友沒有任何要求和約束,治筵用葷、用素,悉聽尊便。
抗戰前後,由於政局、交通等諸多因素,各大寺廟的停靈、辦喪事的業務,均出現了回光返照現象。20世紀30年代末期,僅南城法源寺壹廟即停放靈柩達800多口,為了適應當時需要,該廟又在廟的西邊開辟了所謂經濟禮堂,承辦中、下層市民的喪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