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通常是指宇宙秩序本身中作為壹切制定法制度基礎的關於正義的基本和終極的原則的集合,它萌發於古希臘哲學。自然法具有天賦人權,人人平等,公正至上的影響。
自然法的含義
自然法是壹種主張壹定的權利因為人類本性中的美德而固然存在,由自然賦予(傳統上由上帝或超然的來源),並且這些權利可以通過人類理性得到普遍理解的哲學。因為是由自然所決定的,自然法則被認為是客觀和普遍的,它獨立於人類的理解,以及特定國家,政治秩序,立法機構或整個社會的制定法而存在。
自然法包括三方面的內容:壹切有利和有毀於保全人類生命的東西;與人的本能相關的東西;引導人們向善和避免愚道昧的東西。
自然法的主要觀點其壹,關於法的本質。自然法學派認為,法在本質上是壹種客觀規律,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必須以客觀規律為基礎,這種客觀規律是宇宙、自然、事物以及人的zhidao本性,是“理性”的反映。
其二,法來源於永恒不變的本性、自然性、社會性、理性。真正的法律應當與之相符合,特別是與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為基礎,它永恒不變,並具有普遍的適用性。
其三,法的功能和目的在於實現公意和正義。
其四,法律及其觀念應當與人們的價值觀念、道德觀念相壹致,自然法是人類尋求正義之絕對標準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