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海商法中船舶優先權的受償順序
壹、船舶抵押權、船舶留置權、船舶優先權三者的受償順序 在關於船舶的這三項權利中,只有船舶留置權需要占有船舶。這就使得在同壹船舶上可能會發生存在兩種或三種擔保物權的情況,必須確定它們競合時的受償順序,根據我國海商法的規定,三者受償順序為:船舶優先權、船舶留置權、船舶抵押權。 如此設定順序,其原因是,為了維護公***利益,才設立了船舶優先權制度,用以保護特定的債權人,所以,該制度是應該得到最優先的考慮。船舶留置權所擔保的債權直接占有了船舶,居於有利的地位,而且船舶留置權對於航運事業的發展有重要意義,因此船舶留置權也得到較優先的考慮。而船舶抵押權所擔保的壹般為借貸之債的普通債權,雖然船舶抵押權對航運業的發展也很重要,但是其受償的迫切性明顯弱於前兩種權利,因而船舶抵押權被置於其他兩個權力之後。 二、船舶優先權項目的受償順序 該權利的特殊性決定了其受償順序的原則也與壹般債權不同,這些原則主要是: (1)公***政策原則。公***政策原則是指各國立法機關為了維護社會公***利益的需要而規定海事請求權人享有不同的受償順序。該原則主要表現在對船員等不利地位人員利益的特殊保護,對因侵權行為所導致的無辜受害者的保護,對海難救助的鼓勵等。船舶優先權的項目在社會公***利益的指導下,分成等級,依次受償。 (2)倒序原則。即時間上後發生的債權優先於先發生的債權受償。壹般說來,優先權範圍內的同類海事請求,受償遵循比例原則。但是,對於其他具有對已存在的船舶優先權起到保全的海事請求時,比例原則不再適用,這是我們應遵循倒序原則。例如,多個救助報酬請求權同時存在時,時間在後的請求權應該最先受償,因為在後的請求權不僅保全了其他海事請求優先受償的擔保物,使其他船舶優先權得以存續,還使得在前發生的救助報酬請求權得以存續。因此應當給予其更為優先的受償地位。 我國海商法明確規定海事請求受償順序,以維護公***利益。其中救助報酬請求權又適用了倒序原則。如果存在兩個救助報酬請求權,後發生的應該先受償。根據我國海商法的規定,救助報酬請求權之外的其他四種海事請求權,如果同時存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海事請求在同壹順序中,那麽它們地位應該是相等的,可以同時得到船舶拍賣所得價款的賠償。但是,如果船舶拍賣所得不夠清償同類海事請求的全部的,就應該按照該類海事請求債權的比例分別得到賠償。 以上是為妳整理的有關船舶優先權的受償順序是什麽的內容,希望能幫助到大家。如果由於行使船舶優先權產生的訴訟費用,保存、拍賣船舶和分配船舶價款產生的費用,以及為海事請求人的***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費用,應當從船舶拍賣所得價款中先行撥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