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地方自治傳統歷史悠久, 素有“地方自治之母” 的稱號。近代以來, 地方自治制度雖然發生重大變化, 但其自治傳統仍在。如1888年和1894年兩個地方政府改革法都明確規定實行地方自治。1974年《地方政府法》也仍然保持了地方自治傳統, 地方政府在很大程度上享有壹定的獨立地位。在當今, 地方自治制度已構成了現代政治制度中的壹個重要因素。“英國的現代政治源於中世紀的政治制度”。目前, 國內對於英國中世紀制度史的研究可謂汗牛充棟, 但單獨具體論述地方自治的文章並不多。
壹,英國王權的“有限”性為地方自治提供了自主性
英國早期 (盎格魯——撒克遜時期) 王的權力來自何方?王應該對誰負責?錢乘旦先生在其著作中做出了精辟的解答:“‘王’出於戰爭的需要, 戰爭賦予王以合法性”。總之, “王”在最初出現的時候, 它既非神授, 也不大講究血統, 它與天國是無關的。王的出現完全是社會職能的需要——部落在維持自身存在及擴張領土範圍時需要軍事領袖, 領導部落進行戰爭。王權發展到下壹階段時, 國家已經產生, “王”便成了社會的統治者, 而不再是野蠻人中最勇敢的指揮員了。即使在這時的國家中, “國王最大的經濟職能就是分封土地、收取封建義務。他的權力來自於此, 同時也受制於此。
二, 英王國權力的多元性為地方自治提供了生存空間
在中世紀的英國, 基督教會對其社會的影響極大。自從公元6世紀傳播到英國後, 基督教會的勢力迅速發展, 不僅滲透到王國的政治生活與經濟領域, 而且支配著整個思想領域。諾曼征服發生時, 歐洲仍然處在“信仰時代”, 教會勢力無處不在。以後數百年, 王權與教權的鬥爭、妥協交替出現, 影響著英國社會政治生活。對於王權與教權的關系, 孟廣林在其著作中作了精彩的評述:諾曼征服後的壹個多世紀裏, 封建王權與教會大體上處於壹種“二元統壹、對立”的聯系狀態中。王權的庇護, 使教會貴族成為封建主階級和統治集團的重要組成部分;教會的支持, 則為王權提供了宗教神權的保護傘, 並為國王的政治集權輸送了大批高素質的教士官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