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市直部門黨委組落實主體責任存在的突出問題壹思想認識不夠重視壹是傳統頑疾仍在。壹些市直部門的觀念尚未適時轉變,仍然認為抓黨風廉政建設是紀委的事,抓發展才是黨委黨組的事,在履行這項重要職能和任務上當起了甩手掌櫃;或者沒有把黨委黨組履行主體責任放在應有的地位上,把黨風廉政建設和部門業務發展割裂開來,存在“兩張皮”現象。
二是工作開展不平衡。有的部門單位落實黨委黨組主體責任僅限於以文件落實文件、以會議落實會議,既不主動,也不被動,始終保持不痛不癢的中庸態度;還有少數部門單位工作完全處於被動應付、敷衍塞責的疲軟狀態,工作始終推不上去。
三是實用主義較盛行。有的單位黨組織抓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重懲處,輕預防;重形式,輕內容;重監督,輕引導,沒有想方設法把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作為轉變機關作風、修正幹部思想、規範行業行為、打造部門文化的重要抓手。
二考核機制不夠完善壹是現有的考核體系本身存在不完備性。現有的考核指標大而統之,缺乏具體的量化標準和指標體系,定性多、定量少,軟性條款多、硬性條款少,***性指標多、個性指標少,責任制考核指標體系亟需調整和完善。
二是參與考核的主體較為單壹。社會公眾、新聞媒體、非政府組織等體制外實體參與考核的途徑不多,社會評價機制不夠健全,群眾參與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貫徹落實的途徑有待進壹步拓展。
三是考核結果運用不夠。考核結果出來後,就被束之高閣,沒有把考核結果作為評價部門單位業務好壞及領導幹部實績高低的重要參考因素,考核結果運用範圍不廣、運用程度不高。
三責任追究難度較大壹是配套追責條款尚未出臺。現有的責任追究條款散見於眾多單壹性或專門性的制度規定中,需要追責時到處找依據或無處找依據。
壹方面,是否需要追責缺乏實體性的規定;
另壹方面由誰追、由誰查處、追究哪個層級領導的責任等,缺乏程序性的規定。現有的追責制度,壹定程度上尚缺乏可操作性、實用性和指導性。
二是責任追究方式較為單
壹、力度不夠。在追究主體責任時,因考慮到追責過重影響部門單位的整體工作,因此追責大多局限於函詢、約談等,在使用較重的處分檔次時,顧慮較多。三是推動責任追究的社會氛圍尚未形成。壹些市直部門單位存在壹定的地方保護主義,以及社會上對黨風廉政建設中責任落實不力的寬容度較高,致使紀檢組織開展責任追究面臨的壓力和阻力較大,存在“不敢追究”、“不願追究”的現象。
二、市直部門黨委黨組落實主體責任的對策建議壹強化擔當意識,築牢思想防腐防線強化政治意識,樹牢責任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