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體的差異。如前所述,融資租賃合同的主體具有特殊的要求,而傳統的租賃合同則無此要求,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組織。
(2)標的物的差異。融資租賃合同的標的物是由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的選擇而從出賣人手中購得的,而傳統的租賃則壹般為出租人已有之物。
(3)租金的構成的差異。傳統租賃中承租人所支付的租金壹般低於融資租賃合同承租人應支付的租金。這是由融資租賃合同的租金構成所決定的。
(4)融資租賃合同是非繼續性合同,承租人按合同的規定取得了租賃物以後,就負有交納租金的義務,無論承租人是否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都有權從承租人處將全部成本和利潤收回。而傳統的租賃合同為繼續性合同,承租人不繼續使用時,得拒絕支付租金。
(5)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不同。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對租賃物壹般不負瑕疵擔保責任,租賃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和租賃期間對租賃物進行維修的義務也是由承租人承擔。而在傳統的租賃中,出租人則不免瑕疵擔保義務,且負有維修租賃物的義務,租賃期間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也由其承擔。
(6)解約條件不同。融資租賃合同的解約條件比傳統的租賃合同的解約條件更為嚴格。例如,標的物在租賃期間毀損滅失,如果是傳統租賃合同就可以合同無法繼續為由解除,而如果是融資租賃合同則不存在這種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