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濫用職權的主要表現形式 壹、違背法定宗旨。違背法定宗旨是指行政主體因受不當動機和目的支配致使行政行為背離法定目的和利益。它有兩個構成要件:主觀上,行政主體有不正當的動機和目的,或雖無惡意,但因疏忽、過於自信等導致行為目的與法定目的不壹致;客觀上,造成了背離法定目的和利益的結果。具體包括: (1)行政主體出於私人利益或所屬小集團的利益而使行為目的與法定目的不壹致。 (2)行政主體考慮了不相關的因素或者沒有考慮相關的因素而導致了與法定目的不壹致。 (3)行政主體的目的雖是為了公***利益,但不符合法律授予這項權力的目的。 如市政府為了改進街道和交通有權強制征購土地,但如利用強制征購土地的權力以達到取得土地增值的利益,則不符合法律授予該項職權的目的。 二、不壹致的解釋和反復無常。不壹致的解釋是指行政主體對不確定法律概念的解釋不符合該項立法的精神和價值目的,不符合社會公認的基本準則。具體包括: (1)前後矛盾的解釋。 (2)任意擴大或縮小的解釋。 (3)與規範性文件對不確定法律概念所作的政策性解釋相違背。 而反復無常則是指行政主體在事實和其他情況沒有變化時,因其他因素的影響,經常變換自己的主張和目的,以達到非法的目的。行政行為應具有公定力和拘束力,如為自己的目的而隨意變化,也構成權力的濫用。 三、行政不作為。行政不作為是指行政主體不履行公***義務或拖延履行公***義務。依我國行政訴訟法第四條第三項的規定,如果法律沒有明文規定行政行為期限,或規定了壹定的行為幅度,致使行政主體享有壹定的自由裁量權,而在這種自由裁量範圍內,行政主體有不正當的遲延或不作為,這便屬於行政濫用職權。具體情形包括: (1)行政主體對沒有法定期限的事項不明確表態、保持模棱兩可的態度、提出相對人不能接受的條件從而拖延辦理。 (2)在法定期限內對於客觀上需要緊急處理的事項不及時辦理而導致相對人蒙受損失的,也視為拖延履行處理。 由此可見,行政不作為和濫用職權有重合的部分,對該部分應納入到行政濫用職權而予以審查。 四、不正當的程序。行政主體違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為屬違法行為,只有在程序領域享有自由裁量權的情況,才會發生不正當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情形: (1)嚴重失當的步驟,包括必要步驟的省略,必要步驟的顛倒,恣意增加步驟等。 (2)非常不得體的方式。 (3)選擇壹種司法程序代替行政程序。 五、比例失衡。我國行政法上有個平衡原則,針對的是自由裁量過程中各種利益、價值的權量與平衡。比例失衡具體表現為行政行為顯失公正: (1)對被管理人的權利作限制性的決定時,必須考慮所限制的權利與所維護的利益之間的比例平衡。 (2)在給予行政處罰時必須考慮所用措施與被管理人的違法行為的嚴重性之間的對應關系。這壹點已在行政處罰法第四條法律化了。 對於行政濫用職權,我們不但要加強對其的立法和行政(程序)控制,更重要的是要對其進行司法審查,將其納入到司法救濟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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