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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美經驗的審美態度、審美對象與審美經驗

西方現代美學對審美經驗的解釋可以分為兩大類型:壹種是主觀論的解釋,強調審美態度的作用;另壹種是客觀論的解釋,強調審美對象的作用。在客觀論者看來,審美經驗最主要的源泉在於審美對象本身所具有的審美特質。審美經驗基本上是壹種被動狀態的知覺經驗。而在主觀論者看來,美和審美經驗是壹回事,美並不是本體論的概念,審美經驗也不是認識論概念。例如,美國美學家H.帕克(1885~1949)就認為審美經驗和美都是壹個意思。

在審美經驗的各種解釋中,“審美態度”的理論較為流行。“審美態度”的概念是從I.康德美學關於審美無利害關系的命題中發展而來的,在A.叔本華提出只要審美主體能對事物采取審美態度,任何事物都可以成為審美對象之後便突出起來。早期的“審美態度”是指審美主體在鑒賞壹個對象時所采取的超功利的態度,它和實踐的、智力的或道德的態度不同。而西方近現代美學則認為審美態度構成審美對象,並且只要把審美對象定義為審美態度的對象,那就沒有什麽事物能先驗地被排除在審美對象之外了。審美態度的理論雖然有各種形式,但基本的理論可以表述如下:審美態度決定審美對象,審美對象再決定審美經驗。因之,審美經驗並非來源於審美對象的審美特質,而是來源於審美態度在對象上得到的肯定經驗。那種認為審美經驗只是被動地接受審美對象的刺激的觀點,已被視為是壹種陳舊的傳統看法。過去論述審美經驗時所涉及的感覺、知覺、記憶、想象、情感、理解等各種心理因素,被認為都可以包容在“審美態度”概念之中,因此,審美態度成了解釋審美經驗最重要的概念。

持客觀論立場的美學家則把審美經驗看作是審美主體對審美對象的客觀反映。把審美對象看作壹種刺激物,而把審美經驗看作主體對刺激物的反應。這樣,審美判斷被認為是對審美對象客觀特質的壹種反應,它是有客觀標準可循的。在他們看來,人們在審美判斷中的不壹致並不能反駁美的客觀性。審美判斷需要兩個條件,即審美對象和具有鑒賞力的審美主體。審美判斷的不壹致,可能由於審美主體鑒賞力高低不同所致。鑒賞力本身和鑒賞力的實際使用有所區別。壹個審美經驗所能表示的只是某人在壹定條件下偶爾使用某種鑒賞能力而已。審美經驗不可能是壹系列持久的知覺行為的結果,藝術家也不可能使自己永遠保持在審美狀態之中。

有的西方美學家強調審美對象和審美價值是可以離開人類而獨立存在的,認為即使地球上沒有了人,拉斐爾(1483~1520,意大利畫家)的《西斯廷的聖母》的審美價值也將依然如故(見彩圖)。這種把美看作是離開人類而獨立存在的觀點,是柏拉圖式的神秘主義觀點。馬克思在《1844年經濟學哲學手稿》中說過,“對於不辨音律的耳朵說來,最美的音樂也毫無意義”。盲人無法感受繪畫,聾人無法感受音樂,無論對審美經驗作何種理解,審美經驗都必須建立在直接感受的基礎之上。離開人類社會,就無所謂“審美對象”與“非審美對象”,更無所謂審美價值可言。

審美經驗的基本特征之壹,是它的感性直觀的把握方式。г.В.普列漢諾夫曾指出審美享受的主要特點是它的直接性。無論是鑒賞壹個單純的自然現象,還是鑒賞壹件復雜的藝術作品,無不帶有直觀的性質。但是這種所謂的直觀和B.克羅齊等人提倡的直覺主義是有區別的。壹個審美客體能否為審美主體在極短的瞬間內把握,首先取決於審美主體的鑒賞力。在審美狀態中,主體的心理定勢效應的強度要受個體審美能力左右。審美經驗是壹種比較復雜的、精練化了的經驗,可以把它細分為感知、想象、情感、理解等各種不同的心理因素,但在整個審美過程中,卻很難把這些因素機械地劃分成時間上的序列,它們都濃縮在曖間直觀的把握之中,對壹個對象作出審美判斷,並得到審美愉快。心理學表明,人類主體的需要、情緒、態度和價值觀念經常影響審美經驗。不同的審美主體對同壹審美客體完全可能表現出不同的審美判斷。甚至同壹主體,由於處在不同的情緒下,對同壹客體也會表現出不同的審美判斷。關於審美判斷不壹致的命題,中國古代早已有人註意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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