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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案件線索移交規定有哪些

壹、審計案件線索移交規定有哪些

1、審計案件線索移交規定如下:

(1)對涉及縣級幹部或涉案金額較大的重大問題線索,轉案件監督管理室按有關規定和程序進行處置;

(2)對影響較大、問題較嚴重的涉及黨風政風等問題線索,交委局機關相關室辦理;

(3)對線索清晰、內容較為簡單的問題線索,由預防腐敗室直接調查處理;

(4)對涉及垂直管理部門或涉嫌違法的案件線索,移送有管轄權限的部門或司法機關處理。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第九條

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任何單位不得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或者資料進行會計核算。

二、哪些經濟業務事項,應當辦理會計手續

下列經濟業務事項,應當辦理會計手續:

1、款項和有價證券的收付;

2、財物的收發、增減和使用;

3、債權債務的發生和結算;

4、資本、基金的增減;

5、收入、支出、費用、成本的計算;

6、財務成果的計算和處理;

7、需要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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