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缺乏具體的操作標準 與國家審計、社會審計相比,內部審計的法規、標準相對滯後。審計準則是審計人員在執行審計工作程序和報告審計意見時所必須依據的原則、規範和尺度,它是衡量內部審計工作的質量標準。由於我國企業內部審計工作起步較晚,尚未形成統壹的標準和準則,使內部審計工作操作過程中缺乏規範性,從而對審計造成許多問題,尤其是違紀問題難以確切地定論,導致企業內部審計缺乏約束力。
3 審計缺少重點 當前企業內部審計工作仍然以傳統的財務審計為重心,主要是對企業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合規性進行審查、評價及報告,或受制於單位領導的意圖,工作的主動性和目標性不強,與現代企業制度對內部審計的要求極不相稱。
4 審計人員整體素質不高 主要表現在:壹是文化知識,理論水平和業務技能偏低。目前絕大部分內部審計人員是從財務部門或從其他部門改行而來,知識面單壹的情況十分嚴重,不能較好地適應內部審計工作的要求。二是專職人員較少,兼職人員較多,後續 教育 不足,知識結構不合理,缺乏系統的審計專業知識和技能的學習,現代審計手段的掌握更加缺乏,電算化內部審計, 網絡 信息內部審計處於空白。三是個別審計人員受社會不良風氣的影響,缺乏應有的職業道德,審計行為不規範,審計作風不紮實,降低了內部審計人員的威信和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