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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集資建設住房管理辦法(2005修正)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發揮國家、單位、個人集資建房積極性,改變國家、單位統包的住房建設體制和單位全額投資建設住房的辦法,建立國家、單位、個人三者***同負擔的住房建設新體制,加快住房建設,緩解職工、居民住房困難,加強集資建房的組織管理,根據《西安市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集資建設住房是在政府、社團或單位倡導和組織下,把單位和個人用於建房的資金集中起來,按照城市規劃和有關規定,解決職工住房的壹種建房形式第三條 集資建房包括集資建設新住房和集資改造舊住房。第二章 範圍和對象第四條 本市範圍內的黨政機關、群眾團體和企事業單位,均可組織職工集資建設住房和集資改造舊住房。第五條 單位向職工集資建設住房的對象指本單位的固定職工、計劃內合同工、離退休職工。臨時工、計劃外合同工不參加集資建設住房。單位集資建房,男女職工享有同等權利,應鼓勵職工積極參與。第六條 參加集資建房的條件:

1.集資建房以戶為單位,壹戶只能以自住為目的參加壹次集資建房。

2.申請集資建房的個人應填寫《集資建房申請表》,經單位批準後可參加集資建房。

3.無房戶、人均居住面積四平方米以下的困難戶可優先參加集資建房。

4.拆遷安置戶、自有私房戶,其住房達到規定面積標準或房改中以標準價購買公有住房的職工,均不可參加集資建房。

5.參加集資建房的住戶,在住房建成分配後,必須退出原租住公房,歷各種原因未能退出的,按成本租金的1.2倍計租。第三章 組織管理與審批程序第七條 市房改辦是全市集資建房的行政主管機關 ,負責制定集資建房的計劃和政策,審批各部門和各單位集資建房的方案 ,並實行監督和指導。第八條 單位集資建房必須首先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第九條 集資建房的面積標準,按照陜辦發[1990]6號文件的規定執行,有條件的單位也可在國家統壹規定的戶均3.5人的測算標準內,按人均建築面積20平方米控制。第十條 集資形式和標準:單位向職工集資建房,個人集資額應不低於當年成本價的三分之壹。隨著標準價向成本價的過渡,要相應提高集資額比例,逐步過渡到成本價集資建房。目前鼓勵有條件和職工經濟承受能力強的單位以實際成本價集資建房。第十壹條 集資建房審批程序:

1.集資建房單位必須制定本單位的集資建房方案上報市房改辦。內容包括:建房計劃、土地批文、資金來源、集資標準、集資總額、綜合造價概算、集資職工名單等。

2.單位集資建房方案經市房改辦原則同意後,須將集資款及時存入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專戶,專項儲存、專款專用。市房改辦審核資金到位後,簽發《集資建設住房批復》。

3.單位持《集資建設住房批復》到市規劃局、土地局等有關部門辦理建房和減免稅費手續。第十二條 單位組織職工集資,在市政府規劃住宅開發區購買住房的,由出售住房的房屋開發建設單位持《集資建設住房批復》,到市有關部門辦理減免稅費手續。第十三條 集資建房單位在住宅樓竣工後,經市房改辦審查同意,應在三個月內到市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產權登記手續。第十四條 集資建房預售方案審批程序:

單位集資建房經市房改辦批準,工程正式開工且基礎處理到正負零時,可按第十壹條規定程序向市房改辦申報集資建房預售方案。單位上報集資建房預售方案應附建房計劃、土地批文、規劃定點審核圖、施工許可證、集資人員分配住房名單及集資金額。市房改辦經現場察看核準後,方能正式批準單位集資建房預售方案。

單位集資建房預售方案批準後,建房單位應保證在18個月內(指普通磚混結構住宅)完成建房工程,交付使用,並與職工簽訂集資建房預售合同。在規定工期內建成的住房,職工集資款不計利息,職工個人可享受集資預售當年公布的標準價。超過規定工期的,則超期部分應給集資者支付利息,並應按實際竣工年月推前18個月時的售房政策出售。第十五條 集資預售住房建成後,須向市房改辦申報驗收審核報告,經市房改辦按原設計標準驗評,才能向集資職工正式售房。售房辦法按《西安市公有住房出售管理辦法》規定執行,職工個人集資款可沖抵購房款。第四章 優 惠 政 策第十六條 集資建房的單位和職工享受下列優惠政策: 按零稅率計征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免征營業稅、房產稅;免繳城市規劃費、拆遷管理費、開發管理費、人防工程費、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郵電通訊建設費、商業網點建設資金、水電增容費、教育附加費等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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