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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當代中國法典化思維產生的歷史根源、現實利弊及校正

中國近代民法法典化迄自清末延至南京國民政府時期。其原因主要有:中國近代社會的轉型;中國法律傳統的歷史選擇;大陸法系法典化浪潮的影響;急功近利式法典化的必然結果。

民法法典化問題歷來就是學術界研究的重點與熱點。對我國近代民法法典化的歷程進行分析,探討其法典化原因,這有助於我們更好地把握我國民法法典化方向和我國民法典命運。筆者試就中國近代民法法典化原因做壹分析,以期對中國近代民法法典化問題的研究有所裨益。

壹、中國近代民法法典化簡要歷程

1907年9月,清廷派沈家本、俞廉三、英瑞為修律大臣,參考各國成法,體察中國民情,主持修訂民律。1911年8月,修訂法律館完成《大清民律草案》,史稱民律壹草。它仿德、日民法典之體例,分總則、債、物、親屬、繼承五編,計33章, 1569條。這部民律草案雖然因清亡而未及頒行,但是其“潘德克頓式”(Pandekten System)的民法編纂模式,打破了中華法系“諸法合體,民刑不分”的舊體例,其法典化的體例和模式確立了中國近代民法發展的基本方向,從而深刻地影響了中國法制的演變。“可以說,《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國近代民法法典化運動的真正開端。”[1]169

民國北京政府時期,修訂法律館以《大清民律草案》為藍本,於1925~1926年完成編纂《民律第二次草案》。《民律第二次草案》分總則、債、物權、親屬、繼承五編, 1320條。由於時值北洋軍閥割據,政局動蕩,因而該草案未能完成立法程序而成為民法典。1928年,南京國民政府成立,次年立法院成立民法起草委員會, 1929~1931年先後頒布實施了民法總則、物權、債、親屬和繼承五編,***9章、1225條。這完成了我國歷史上第壹部正式頒行的民法典—《中華民國民法》,最終實現了始於清末的中國近代民法法典化。

二、中國近代民法法典化原因

為什麽中國近代民事立法走上大陸法系法典化道路,而沒有選擇英美法系的判例民法模式呢?回顧中國近代民法法典化歷程,我們認為有以下主要原因:

1.中國近代社會的轉型

近代中國經歷了壹個由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的轉型。伴隨著社會的歷史轉型,中國法制也在經歷嬗變。法律制度是壹個國家社會內部生活條件的集中體現。它反映了壹國社會的經濟、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基本狀況。正如公丕祥所說的,“推動中國法制變革的主要根源來自於中國社會內部存在著的處於變化狀態中的經濟和政治條件。在這些條件的綜合作用下,形成中國法變革的運動能力和運動方向。”[2]165因此,分析中國近代民法法典化的原因亦應該把它置於這壹歷史轉型中去。

近代社會的轉型是中國近代民法法典化的源動力。經濟上, 1840年鴉片戰爭以後,外國資本主義經濟的入侵使得中國男耕女織式的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逐漸解體,商品經濟迅速發展。與自然經濟相適應的“民刑不分”的封建性法典已經不適應商品經濟迅速發展所帶來的民事法律關系的新變化,因而迫切需要制定民律以便調整、維護民事法律關系的秩序。政治上,中國近代社會由集權政治制度向現代化民主政治制度轉型。“1911年爆發的辛亥革命結束了中國兩千多年的封建帝制,確立了***和制政體。[

雖然辛亥革命的果實被北洋軍閥所竊取,但它始終以建立資產階級***和國為政治目標,以民主、自由、平等和保障人權為價值取向和依歸,並在實踐中切實引進、借鑒實施西方民主***和制度,使得民主法制觀念深入人心。”[3]27-28“對於法典編纂而言,政治因素必定是重要的,並且當法典問世之時,也必定有適當的政治環境。”[4]145因而,民主法制觀念的逐漸普及、民主***和政體的確立為中國近代民法的編纂提供了政治保證。文化上,中國近代社會由封閉、單壹、僵化的傳統文化向開放、多元和批判性的現代文化轉型。“在中國特有的社會土壤中產生了諸如專制主義、義務本位、禮刑合壹、等級觀念、宗族主義、權力崇拜等特殊的文化現象。當我們觀察這些文化現象時,會發現它們恰恰與建立在民主、權利、自由、平等、個人主義、法治主義基礎之上的西方私法文化是格格不入的。”[5]18中國傳統文化缺乏私法觀念,而民法法典化就是要改變這種狀況,在中國民眾心中樹立民法與私法的觀念。傳統文化向現代文化的轉變是中國近代民法法典化的文化基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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