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模式具有的特征包括:公***權力中心多元化、強調國家與社會的合作、強調管理對象的參與、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的多元化,具體如下:
1、治理模式的主體未必是政府,也無須依靠國家的強制力量來實現。壹直以來,公***權力中心的唯壹性被認為是壹個不可更叠的原則,但是善治理論使公***權力中心多元化。
2、治理模式強調國家與社會的合作,模糊了公***領域與私人領域的明確界限,並且更加強調國家與社會的依賴關系。統治基本上局限在公***領域。作為政府管理模式的治理與市場、社會自治組織、社會中介組織、社會獨立組織等有許多聯系。
3、治理是壹個上下互動的管理過程,它強調管理對象的參與。治理的實質是建立在市場原則、公***利益和認同之上的合作。它所擁有的管理機制主要不依靠政府的權威,而是依靠合作網絡的權威,其權力向度是多元的、相互的,而不是單壹的和自上而下的。
4、治理意味著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的多元化。統治通常運用發號施令來達到目的。而治理模式則認為管理好公***事務並不僅限於政府的權力,還存在其他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政府可以運用各種可行的辦法來達到對公***事務的良好管理。
治理模式的開創和定義:
治理模式的創立者是詹姆斯·羅西瑙。詹姆斯·羅西瑙,喬治·華盛頓大學國際事務和政治科學教授,是世界知名的國際政治理論家,他的研究和教學領域主要是世界政治的動力和內政外交事務的重疊,著作有:《世界政治的渦流:壹種變革和連續理論》、《全球之聲》等。
治理模式的意思是指運用法律調整的手段把政府行政機關的行政權限、方式和程序用法律手段固定下來,把政府與企業、政府與公民之間的權力和義務用法律手段固定下來。從而運用法律調整的公開性、規範性和普遍性來有效地制約公權力和私權利的濫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