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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案最有力的證據是什麽

詐騙罪的證據主要包括:

1、能夠證明詐騙犯罪事實的物證;

2、被詐騙錢款轉賬記錄、賬本等書證;

3、證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況所作的陳述;

4、被害人就其受害情況和其他與案件有關的情況所作的陳述;

5、詐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6、勘驗、檢查筆錄等。

詐騙案壹般需要找犯罪分子存在詐騙行為的證據。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但法律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

壹、物證

物證,是指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壹切物品和痕跡。如作案工具、贓款贓物、指紋、腳印、犯罪行為侵犯的對象、犯罪行為產生的物品,以及其他可能揭露犯罪和查獲犯罪嫌疑人的實物和痕跡。物證的特點是以其外部特征、物品屬性、存在狀況等來發揮證明作用的。物證的客觀性較強,比較容易查實,在證明活動中不僅應用廣泛,而且有其他證據不能替代的作用。

二、書證

書證,是指以其記載的內容和反映的思想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書面材料或其他物質材料。在理解書證的概念時,應當充分註意到,現代先進技術為人們相互之間的往來所提供的手段越來越豐富,誠如人們壹般所了解的,書證表現形式通常是文字,但也可是圖表或符號;形成書證的慣常工具是紙和筆,但並不拘泥於此。

三、證人證言

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證人證言壹般是口頭陳述,以筆錄加以固定;辦案人員同意由證人親筆書寫的書面證詞,也是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被害人陳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況和其他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自訴人和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如果是被害人,他們的陳述也是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關案件的情況向偵查、檢察和審判人員所作的陳述。通常也稱為“口供”。它的內容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認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說明自己無罪、罪輕的辯解。

六、鑒定結論

鑒定結論,是指受公安司法機關指派或聘請的鑒定人,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後作出的書面結論。刑事案件中需要進行鑒定的專門性問題非常廣泛,常見的有法醫學鑒定、司法精神病學鑒定、書法筆跡鑒定、痕跡鑒定、化學鑒定、會計鑒定、技術鑒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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