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1
摘 要: 新形式下,我國的環境法制建設不斷加強,環境行政執法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基本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環境保護法律體系,大大改變了過去那種環境保護無法可依的局面。
然而,由於各種條件的限制,在環境行政執法活動中存在許多問題,為了在今後環境監督管理中正確運用行政執法權,應當對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以便對癥下藥,予以改進。
筆者對環境行政執法活動中存在的主要問題作以探討:
關鍵詞: 環境執法; 存在問題; 對策
1環境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問題
l.1法制觀念淡薄,影響或幹擾環境行政執法。
有的部門領導環境保護法制觀念淡薄,使現有的環境法規在現實生活中得不到認真貫徹,少數領導甚至利用職權幹擾環境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執法活動。
某些領導,重經濟輕環保,為了本部門的利益,不惜用犧牲環境來換取眼前利益。
1.2環境保護法規不完善,給環境行政執法帶來困難。
我國現行的環境保護法規存在不明確、不具體、法律責任不清以及程序不完善等問題,這給予環境行政機關正常行使行政執法活動帶來了很多困難。
1.2.1法規制定不完善。
如: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的管理是防止產生新汙染源的最有效的環境管理手段之壹。
《中華人民***和國環境保護法》對此作了原則規定,核汙染、固體廢棄物汙染等領域法規還不完備,尚存在無法可依的情況。
而環境行政執法實踐中出現的上下級環保部門職責的劃分問題,也就是以什麽為標準確定執法相對人歸哪壹級環保部門管理以及各項環境行政執法權在什麽情況下由哪壹級環保行使, 則還沒有法律上的規定。
1.2.2執法程序不完善。
由於環境執法程序還不健全,因而在環境行政執法活動中存在著較嚴重的隨意性和盲目性。
環境行政執法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采取適當的形式。
實踐中經常發生壹些對環境行政執法中技術性問題處理不當的情形,如環境行政處罰決定書不明、用語不當等,並由此可能引起其他糾紛,影響環境行政執法效果。
1.2.3環境標準不完善。
環境標準是國家進行環境監督管理的技術基礎和準則,是環境行政執法的尺度,在環境監督管理中起著重要的作用。
雖然我國目前已頒布了大量的環境標準,但還不夠完善,有的環境標準尚未制定,有的雖有汙染物排放標準規定,但無收費規定,等等。
1.3執法機關職責不明,執法人員素質不高。
環境行政機關的執法職責範圍不夠明確,執法人員素質不高,以致各個執法機關之間缺乏協調配合,在執法活動中自身違法的問題時有發生。
1.3.1環境行政執法範圍十分廣泛和復雜。
按照我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是對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壹監督管理的部門,是環境行政執法的主要方面。
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港務監督、漁政漁港監督、軍隊環境保護部門和各級公安、交通、鐵道、民航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環境汙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具有壹定的環境執法任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礦產、林業、農業、水利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律的有關規定對資源的保護實施監督管理,因而具有壹定的資源執法任務和權力,從廣義上講也是環境執法部門。
另外,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海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核安全管理部門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也具有壹定的環境管理職權,因此也應屬於環境行政執法的相關部門。
1.3.2越權行政執法。
有環境行政執法權的機關超越其權限,作出不屬於自己職權範圍內的環境行政處理決定,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管理相對人處以本應由人民政府作出的停產治理、責令搬遷、關閉等的處理決定。
而無環境管理權的機關行使環境管理權,如有的地方縣委作出停產治理決定,這就違反了環境法的有關規定。
越權行政的現象目前在環境執法中還壹定程度上存在著,其危害非常大。
壹方面,越權行政打亂了國家環境管理體系,使有關管理機關不能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必然降低行政管理效率;另壹方面,由於越權行政於法無據,因而它埋下了環境行政糾紛的種子,成為環境行政訴訟的原因。
1.3.3有些部門違法執法。
如有的地方環境監測站、環境保護公司等部門也實行征收排汙費、罰款、發放許可證等具體行政執法活動。
1.3.4少數執法人員素質不高。
少數執法人員不能正確行使行政執法權,有的執法人員不懂法,有的對法律理解不深,對違法亂紀者的違法事實掌握不準,以及調查處理的程序不規範,有的甚至在執法活動中自身嚴重違法。
由於歷史及各方面的原因,環保部門特別是基層環保部門的機構、隊伍壹直偏弱,存在著壹個人身兼數職的情況,影響了正常的環保執法功能。
1.4機構掛靠帶來執法難題。
目前,全國仍有不少環保機構,特別是縣壹級的環保機構仍掛靠在城建系統中的壹個部門,這給環境執法造成了壹定的障礙。
這種將環保機構掛靠在其他機構中的作法,使環保機構無法獨立行使環境行政執法權,在壹定程度上造成了某些地方環境行政執法流於形式。
1.5放棄職權,以調節代處罰。
按《中華人民***和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環保部門既負有環境行政執法的職責,也有處理環境糾紛的權限。
在處理環境汙染糾紛時,有些環保部門只求盡快息事寧人,能過調解使雙方達成協議了事,面對環境糾紛中所涉及的環境違法行為,則不予處罰。
在環境行政執法中,目前以調解代替行政處罰的現象時有發生。
2 措施和對策
2.1加強宣傳教育,提高環境意識。
提高環境意識是解決環境行政執法中許多現在問題的有效手段,其途徑是加強環境保護宣傳教育。
通過宣傳教育,提高全民族的環境意識和環境法律意識,特別是要提高各級領導和企事業單位領導的環境法律意識,使他們自覺維護和督促環境行政機關正確行使行政執法權。
2.2擺正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的位置。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化經濟體制的確立,在今後相當長的時間內經濟建設無疑會處於社會發展的核心地位。
要避免經濟沖擊環保事件的發生,必須按可持續發展的原則行事,擺正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的位置。
2.3進壹步理順環境監督管理體制。
明確各環境行政機關的行政執法職責範圍,做到分工負責且密切配合,協同執法。
例如企業向工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及時與環保部門配合,搞好企業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這樣可以促使有環境汙染的企業實行?三同時?制度,避免以後產生環境汙染糾紛或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2.4強化內部監督。
明確專門部門負責受理環境行政管理相對人對環境行政執法方面的投訴,定期和突擊開展內部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檢查執法人員是否公正、廉潔執法。
2.5健全、充實環境保護機構,加強環境行政執法隊伍建設。
各級人民政府應切實加強地方環境保護機構的建設,使其能有效地獨立行使職權,使機構沒置和人員編制與所擔負的任務相適應。
同時,應培養壹支訓練有素、精通業務、善於管理、為政清廉、立誌為環境保護事業貢獻力量的生力軍,不斷提高環境行政執法工作人員的政治素質,使他們敢於執法、善於執法和正確執法。
2.6改進執法手段。
在環境行政執法中,必須壹改過去那種單純依靠行政命令的強硬呆板的做法,應該更多地依靠法制管理手段,使環境管理工作法制化、程序化、規範化、科學化。
當前環境行政執法存在的問題及對策2
[摘要] 近年來,隨著經濟建設的快速發展,環境保護問題日益受到重視,但在日常環境行政執法工作中,也暴露出壹些困難和問題,本文通過剖析環境執法中所面臨的困境及其深層原因,有針對性地提出了在法制、體制、機制、能力等方面加強環境執法的對策,以達到解決環境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問題。
[關鍵詞] 環境行政執法;問題;對策
環境保護是我國的壹項基本國策。
自從《環保法》頒布實施以來,環境保護的各項制度不斷的建立和完善,環境行政執法工作也不斷地向規範化、法制化邁進。
我國的環境保護事業取得了可喜的成績,環境汙染從整體上開始得到控制。
但是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工業化進程的加快,影響環境保護的因素也日益增多,局部地區甚至出現環境汙染加劇的趨勢。
加強環保執法,依法保護和改善環境,實現國民經濟高效、持續、健康發展,走出壹條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的道路,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但是由於現在環境行政執法力量薄弱,執法配套設施不足,執法手段落後以及現有的環境法律、法規不完善,執法不到位等壹些原因,給我國的環境保護工作帶來很多的制約,因此加強和完善環境行政執法,提高環境執法效能就變得極為迫切。
壹、我國目前環境行政執法所存在的問題
1、現有的環境法律體系不完善
雖然我國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經過近三十年的發展,已經具有相當的規模,但在某些領域仍為空白,而且現有的壹些環保法律法規還存在著缺陷,嚴重滯後於現實的需要,與市場經濟條件下的運行機制不相適應。
有些環保法律法規不具體,不明確,相互之間存在著不協調,甚至還出現矛盾與沖突。
而且法律條文過於原則化,抽象化,對法律責任的規定得過於籠統,導致環境行政執法具體操作起來難以落實。
對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不夠,許多懲罰都是象征性的,罰款數額過低。
在現行的環保法律法規中,禁則多,罰則少,容易導致在環境執法中出現?兩高壹低?的現象,即守法成本高,執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的情況,導致對破壞環境的不法行為不能給予應有的制裁。
法律賦予環境行政執法的權限不足,環保部門沒有行政強制權,對拒不履行環境行政處罰決定的行為,環保部門缺乏必要的查封、凍結、扣押、沒收等行政強制手段,只能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造成環境行政執法疲軟,有法難依,嚴重影響了環境執法工作的進行。
2、環境行政執法機構薄弱,人員欠缺。
隨著經濟快速發展,在生產建設過程中,大量新的環境汙染源不斷產生,環保部門的監督管理工作逐年增多,任務越來越繁重。
但在環保監管工作最艱巨、最繁重的基層,縣級基層環保機構設置卻沒有得到廣泛地重視。
壹些縣區的環保機構掛靠或並入當地的城建部門,大多數基層縣區至今還沒有建立環境監理機構。
而且環境執法裝備落後,基層環保部門現有的環境監測、環境監理的儀器設備嚴重缺乏、陳舊落後、品種少、檔次低,缺少懂得用科學化、自動化儀器設備來實施監測和調查取證的技術人員,導致環保部門很多時候沒辦法對環境汙染進行有效的現場取證,致使壹些有力的'證據滅失,給執法工作帶來了很大的困難。
環境執法力量薄弱,人員不足。
面對不斷增多,汙染嚴重的中小企業,現有的執法人員隊伍遠遠不能適應日益繁重的環境行政執法任務,只得窮於應付,疲於奔命。
使得對排汙單位的日常檢查次數偏少,範圍偏窄。
3、環境執法人員素質偏低,難以勝任工作需要
由於環保執法工作面廣,涉及多個領域和學科,所以執法人員不但要具備基本政治素質,道德素質,而且還應該具有比較廣泛的科學知識和相應的業務專業技能。
雖然,現在環保執法人員隊伍的總體素質在不斷提高,但環保執法工作的高要求和執法隊伍素質偏低的矛盾仍然突出。
問題主要存在於:業務素質偏低,執法人員對環保法律法規、生產工藝、產業政策不熟悉,壹些環保執法人員缺乏職業道德,工作責任心不強,受利益驅動的影響,將政府公***權力和執法行為市場化,大搞權錢交易,執法隨意。
而且執法人員服務意識淡薄,對企業的法律、政策宣傳引導不夠,執法應急能力不強,對環境應急預案的制定、處置技術缺乏。
在環境行政處罰中也常存在程序違法,適用相關法律法規不準確、事實不清或證據不足,處罰又不規範等問題。
在執法中存在著執法不嚴,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現象,這些嚴重損害了環境執法隊伍的整體形象。
4、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經濟發展而忽視環境保護
當前,在壹些地方存在著錯誤的發展觀和政績觀,由於在幹部政績考核、晉升提拔上側重於經濟指標,經濟的快速發展成為壹些地方領導競相追逐的首要目標。
部分領導對?發展才是硬道理?在認識上存在著誤區,不少領導幹部環保意識薄弱,對環境、經濟與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缺乏正確的認識,重經濟發展而輕環境保護,認為GDP增長才是硬指標,而環境保護只不過是軟指標。
只註重招商引資卻忽視了許多引進的建設項目造成新的汙染源而對地方環境造成的負面影響。
特別對壹些汙染企業只要是當地納稅大戶和地方財政收入的支柱,則為企業掛牌保護不讓查,公開限制環保執法部門依法行政,導致壹些?特殊?的汙染大戶長期得不到有效的環境監管。
5、環境行政執法主體不明確,多頭管理,職責不清
我國在環境保護領域實行的是統管與分類相結合的多部門、分層次的執法體制。
《環保法》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轄區的環境質量負責,采取措施改善環境質量。
而且《環保法》還規定:環保、海洋、漁政、公安、土地、礦產、林業、農業、水利等部門可依照法律的規定,對資源、汙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但在現實中,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對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如何監督其他部門,擁有哪些監督權均沒有做出具體規定。
正是在這種執法體制下,由於多頭執法,造成執法主體林立,執法權力和執法責任分散,不利於統壹執法並給環保行政執法造成混亂。
特別是有關部門不認真履行職責,給違法者開綠燈,而作為同級的環保部門,卻無法給予必要制約。
而且當出現違法問題時,容易出現部門之間相互推諉責任的現象,嚴重影響了環境執法的實效。
二、完善我國環境行政執法的相關措施
1、加快修改和完善相關的環境法律法規
要改善和加強環境行政執法就必須盡快修訂和完善相關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為環保執法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依據,對壹些不合時宜或存在著嚴重缺陷的法律法規應及時地修改或廢除,對存在的環境法律盲點要盡快加以立法,以填補這方面的空白。
要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設置相應的法律責任,減少原則性規定,來增強環保法律的可操作性。
加大對汙染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提高處罰標準,以解決汙染企業違法成本低,而守法成本高的倒置現象。
並賦予環保行政執法部門相應的行政強制權,如可以采取查封、凍結、扣押、沒收、責令停產等必要的強制措施。
2、充實和健全環保執法機構,提高環保執法人員的素質和業務水平
充實和健全基層環境保護機構,縣級以上必須要單獨設置環境保護管理部門,落實環保執法工作的經費,增加環境執法人員的編制。
嚴格把好進人關,擇優選擇壹批年輕化、知識化、能力強、能吃苦的人進入環保執法部門。
改善環保部門人員的專業知識結構,提高執法人員的素質。
增加他們的責任意識、服務意識和廉潔意識。
大力推進執法隊伍的規範化管理,做到文明執法和規範執法,樹立良好的環境執法形象。
對執法人員的環境業務知識和執法的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全方位、多層次的培訓,逐步提高他們的理論水平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配備必要的交通工具和先進環境監測、分析、檢驗儀器設備,提高汙染源現場快速監測取證的能力,為環境執法提供強有力的科學依據。
3、落實地方領導環保政績考核,切實加強環境保護工作
地方領導要樹立科學的發展觀和正確的政績觀,要確立?綠色GDP?的概念,大力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的社會,使得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和諧發展。
要在制度上將環境保護列入各級領導進行政績考核的指標體系,將環保指標作為與經濟發展並重的指標來衡量各級領導幹部的政績,推行?環境保護壹票否決制?和?環境保護問責制?,凡是環境質量達不到標準要求,環境汙染嚴重的地方官員,不得晉升提拔,甚至還要給予壹定的處分,促使領導幹部轉變觀念,切實增強治理環境汙染的積極性、自覺性和緊迫性,正確處理好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關系。
4、理順環境執法主體體制,加強環境監察力度
首先要統壹環境執法主體,明確政府各相關部門在各個環節中的環保職責和執法責任,把本應屬於環保主管部門而又分散於各職能部門的環境執法權盡量集中到環保主管部門。
凡是涉及到執法主體較多,執法權力和執法責任分散的汙染問題,環保部門要與相關執法部門形成各盡其職,齊抓***管的協作配合機制。
加強環境監察力度,對主管環境違法案件徇私枉法、包庇縱容、推諉責任、查處不力而造成嚴重後果的部門,要追究其主管領導和相關工作人員的責任。
環境保護部門要實行垂直領導的管理體制,省級以下地方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領導的任免,由上壹級環保部門來決定,地方政府只能提出建議和意見,這樣可以避免地方領導幹預環境執法工作,有利於環保執法工作的正常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