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材市場的類型
根據木制品或交易對象的種類,分為原木市場、鋸材市場、膠合板市場、刨花板市場、纖維板市場和木制品市場。按地理位置可分為南方木材市場、北方木材市場、城市木材市場、農村木材市場、生產區木材市場、消費區木材市場,或特定位置的木材市場、國內市場、國際市場。根據木材市場的狀況,分為封閉市場和開放市場。
中國木材市場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大片天然林歸國家所有,國有林業企業成立。同時,在小型私有林區,組織了集體所有制林業,形成了我國林業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同時,還有少量的個人所有制。隨著生產關系的變化,木材市場的性質也發生了變化,從自由市場轉變為國家直接控制的木材市場和國家指導下的自由市場。
由國家直接控制的木材市場
也稱為封閉市場。國有林業企業生產的木材,根據國家木材分配計劃,由供需雙方簽訂合同,確定木材品種和規格,然後由木材生產企業通過運輸部門將木材運輸給買方。上級有關部門派出木材專員監督。對集體所有的林業生產單位生產的木材,國家實行統購統銷政策(由1985改為協議購銷)。木材生產單位把木材運到公路或河道,由國家設立的木材公司或木材收購站按計劃收購,運到最後的木材場,根據國家木材分配計劃,在當地銷售或通過交通部門運輸給買主。木材價格由國家規定。
國家計劃指導下的自由市場
也稱為公開市場。木材生產者生產壹定數量的符合國家木材標準的產品,並提供全國統壹經銷。同時也生產壹些不符合國家木材標準的非標材和小徑材。對於這種木材,國家不實行集中統購統銷,而是由生產者自行銷售或部分銷售,價格由買賣雙方決定,形成不受國家直接控制的自由木材市場。1981年,《中央國務院關於保護森林資源和發展林業若幹問題的決定》規定“林區社隊集體生產的標準木材,國家收購70-90%”,“林區的非標準木材和社員木材,國家不收購”,擴大了木材的自由市場,允許林農用木材換取其他生產資料。1985年,為進壹步調動林農發展林業的積極性,繁榮林區經濟,提高林區人民生活水平,國家決定取消集體林區木材統購,實行購銷談,開放木材市場,木材自由市場進壹步擴大。國有林區的撫育間伐木材和集體企業使用非標準木材生產的木制品,不納入國家計劃分配,也投入木材自由市場。隨著企業自主權的擴大,開放的木材市場將進壹步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