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武八年,大明寶鈔發行,規定大明寶鈔每貫價值銅壹千兩或銀壹兩,四貫價值金壹兩。並且實行使用銅幣和珍貴紙幣的政策,但禁止金銀流通,只能與官府交換。明朝為了促進紙幣的流通,當年中央和地方的錢局都停止了鑄錢。到了第二年,所有的銅幣都停止流通了。明朝洪武十年,寶源局和各儲錢局恢復鑄造小錢,直到20年後洪武停止鑄造。
洪武二十六年,改錢制,重鑄五等錢,歷時四十壹年,直至明代宣宗宣德末年。明朝洪武時期,除少數省份外,各省都沒有鑄錢爐,每年鑄錢約19萬元,其中洪武時期鑄錢最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