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立法維權,對制假售假、欺騙消費者的行為絕不姑息。唐朝頒布的閉市令規定,所有商家的計量器具每年都要有專人檢驗,不合格的商家要嚴懲,嚴禁缺斤短兩。同時,唐朝的法律規定,如果食物變質腐爛,必須就地銷毀,嚴禁出售。非法販賣者將被監禁三年,人死則判死刑,以儆效尤。由此看來,古代對制假售假的懲罰是相當嚴厲的,這也是古代假貨少的壹個重要原因。
二是防偽驗證。古代的防偽驗證類似於現在的商標和防偽碼。宋代有壹個叫任壹郎的人,制作鞋子的技藝高超,他的鞋子遠近聞名,所以市面上就有冒充“任家鞋”的假貨。為了打擊這些假貨,任壹郎在自己的鞋子內側藏了壹張紙條,上面寫著生產時間和編號作為真偽的證明,取得了不錯的效果。到了明清時期,比較有名的產品基本上都有了自己的防偽驗證,慢慢形成了商標。
第三是行會監督。宋代,朝廷命令各類商人組成各種行會,如客棧行會、水果行會、布業行會等。從事商業、服務業的商戶必須註冊會員,接受行會監督。公會主要負責檢查所售商品質量是否合格。消費者如果買到假冒偽劣產品可以向公會投訴,類似於現在的行業協會。
第四是退貨制度。《唐律》中記載,消費者購買商品後三天內出現問題,可以找商家無條件退貨。退貨時,必須經過公證人員檢查,確認有質量問題後才能退貨。如果商家不退貨,消費者可以向官方舉報,官方會介入退貨,並給予商家壹定的處罰。
制假售假行為早已出現,屢禁不止。堅決打擊假貨是古代朝廷的態度,用各種方式打擊假貨,人們對假貨更加痛恨,想出各種別出心裁的辦法來對付假貨。隨著社會的發展,打擊假貨的力度會不斷加大,他們會堅決不給假貨任何生存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