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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是如何處理被盜案件的?

盜竊案件的壹般偵查方法;

壹、調查走訪,詳細了解案情。

調查訪問的對象主要包括失主、看管人、管理人及其他了解案情的人,如被害人、生活在現場周圍的人、被盜單位的工作人員、值班人員等。走訪了解案件發現和財物被盜的詳細情況,尋找犯罪線索。

第二,分析案情,確定偵查方向,劃定偵查範圍。

對盜竊案件的正確分析是確定盜竊案件偵查方向和範圍的重要條件。確定偵查方向、劃定偵查範圍,主要依據犯罪嫌疑人的個人情況、作案動機、目的、方法和手段、被盜財物以及現場勘查、走訪所獲得的與案件有關的信息和證據。

擴展數據:

盜竊的要素

第壹,盜竊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所有權包括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置權。這裏的所有權壹般是指法定所有權,但有時也有例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盜竊違禁品的,以盜竊罪論處,不論數額大小,根據情節輕重,分別量刑。盜竊違禁品或者犯罪分子非法占有的財物的,也構成盜竊罪。”

第二,盜竊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物,其特征是:

可以被人控制和占有。人能夠控制和占有的財產,必須是根據五官的功能能夠識別的有形的東西。控制和占有是事實上的支配。這種支配不僅僅是簡單的物理的、有形的支配。

有時候占有可以說是壹種社會觀念。我們必須考慮事物的性質,事物所處的時間和空間,根據社會上的壹般概念來決定某樣東西是否被占用。有時,即使在無法實現物理或有形支配的情況下,也可以從社會概念上認為是占有。

百度百科-盜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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