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吉日网官网 - 古玩市場 - 貨物交付中保險賠償問題

貨物交付中保險賠償問題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貨運險是貨主購買的,物流責任險是物流或運輸公司購買的。兩者的被保險人是不同的。條款如下具體可聯系02128440254

物流責任保險條款

總則

第壹條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為“本合同”)由投保單、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及所附條款,與本合同有關的投保文件、聲明、批註、附貼批單及其他書面文件構成。

第二條凡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下同)合法經營物流業務的企業,均可作為本合同的被保險人。

第三條本合同所稱物流是指被保險人接受委托,將運輸、儲存、裝卸、搬運、包裝、流通加工、配送和信息處理等基本功能實施有機結合,使物品從供應地向接收地實體流動的過程。

本合同所稱物流貨物是指被保險人接受委托進行物流的物品。

保險責任

第四條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下同)經營物流業務過程中,因下列意外事故造成物流貨物的毀損、滅失(以下簡稱“損失”),中華人民***和國法律(不含港、澳、臺地區法律,下同)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合同約定負責賠償:

(壹)火災、爆炸;

(二)運輸工具發生碰撞、出軌、傾覆、墜落、擱淺、觸礁、沈沒,或隧道、橋梁、碼頭坍塌或在駁運過程中駁運工具擱淺、觸礁、沈沒、碰撞;

(三)運輸過程中碰撞、擠壓造成貨物破碎、彎曲、凹癟、折斷、開裂、散落、滲漏、包裝破裂或容器破壞;

(四)符合安全運輸規定而遭受雨淋;

(五)裝卸貨物或轉載時發生的意外事故。

第五條被保險人實際支付的、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的、與保險事故直接相關的訴訟費、律師費、仲裁費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以下統稱為“法律費用”),保險人將根據本合同的約定,在保險單中載明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責任免除

第六條出現下列任壹情形時,無論任何原因造成物流貨物的損失,或因此而產生的任何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壹)物流貨物設計錯誤、工藝不善、本質缺陷或特性、自然滲漏、自然損耗、自然磨損、自燃或由於自身原因造成腐爛、變質、傷病、死亡等自身變化;

(二)被保險人自有的運輸或裝卸工具不適合運輸或裝載物流貨物,或被保險人自有的倉庫不具備存儲物流貨物的條件;

(三)物流貨物包裝不當,或物流貨物包裝完好而內容損壞或不符,或物流貨物標記錯制、漏制、不清;

(四)發貨人或收貨人確定的物流貨物數量、規格或內容不準確;

(五)物流貨物遭受盜搶或不明原因地失蹤以及物流車輛被盜搶;

(六)駕駛人員飲酒、吸毒、被藥物麻醉,或無有效駕駛證,或持未審驗的駕駛證或審驗不合格的駕駛證。

第七條由於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壹)自然災害

本合同所稱自然災害是指雷擊、暴風、暴雨、洪水、暴雪、冰雹、沙塵暴、冰淩、泥石流、崖崩、突發性滑坡、火山爆發、地面突然塌陷、地震、海嘯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壞力強大的自然現象。

(二)被保險人或其雇員、代表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

(三)承運貨物本身的自然屬性或合理損耗;

(四)人工直接供油、高溫烘烤;

(五)戰爭、敵對行動、軍事行動、武裝沖突、恐怖主義活動、罷工、暴動、騷亂、行政行為、司法行為;

(六)核爆炸;

(七)放射性汙染和其他環境汙染;

(八)公***供電、供水、供氣及其他的公***能源中斷;

(九)接觸、使用石棉、石棉制品或含有石棉成份的物質。

第八條下列物流貨物的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但由被保險人向保險人事先提出申請並經保險人書面同意的不在此限:

(壹)金銀、珠寶、鉆石、玉器、貴重金屬;

(二)古玩、古幣、古書、古畫;

(三)藝術作品、郵票;

(四)槍支彈藥、爆炸物品;

(五)現鈔、有價證券、票據、文件、檔案、賬冊、圖紙。

第九條對於下列損失、費用或賠償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壹)被保險人或其雇員、駕駛員或押運人員自有、租用財產的損失及私自、免費捎帶的貨物損失;

(二)罰款、罰金或懲罰性賠款;

(三)儲存在露天的物流貨物的損失或費用;

(四)盤點時發現的損失,或其他不明原因的短量;

(五)在水路運輸過程中存放在艙面上的物流貨物的損失和費用,但集裝箱貨物不在此限;

(六)任何精神損害賠償和間接損失;

(七)保險單中載明的應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的免賠額;

(八)在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但即使沒有這種合同或協議,被保險人依法仍應承擔的賠償責任不在本款責任免除範圍內。

第十條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其他壹切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賠償限額和免賠額

第十壹條本合同的賠償限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協商確定,並載於保險單明細表中。

本合同的每次事故免賠額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協商確定,並於合同中載明。

保險費

第十二條保險人以本合同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預計發生的物流業務營業收入為基礎計收預付保險費。

保險人根據被保險人申報的實際發生的物流業務營業收入作為計算實際保險費的依據。實際保險費高於預付保險費的,被保險人應補交其差額部分;實際保險費低於預付保險費的,保險人退還其差額部分,但實際保險費不得低於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最低保險費。

保險期間

第十三條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間為壹年。自保險單載明的保險責任起始日零時起至保險責任終止日二十四時止。保險人僅對保險期間內發生的本保險單責任範圍內的保險事故負賠償責任。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四條投保時,投保人應對投保單中的事項以及保險人提出的其他事項做出真實、詳盡的說明或描述,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第十五條投保人應按照本合同的約定交付保險費。本合同約定壹次性交付保險費或對保險費交付方式、交付時間沒有約定的,投保人應在保險責任起始日前壹次性交付保險費;約定以分期付款方式交付保險費的,投保人應按期交付第壹期保險費。投保人未按本款約定交付保險費的,本合同不生效,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

如果發生投保人未按期足額交付保險費或不按約定日期交付第二期或以後任何壹期保險費的情形,從違約之日起,保險人有權解除本合同並追收已經承擔保險責任期間的保險費和利息,本合同自解除通知送達投保人時解除;在本合同解除前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按投保人已付保險費占保險單中載明的總保險費的比例承擔保險責任。

第十六條被保險人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制度,加強管理,采取合理的預防措施,避免或者減少責任事故的發生,應接受並積極協助保險人對被保險貨物進行查勘防損工作。

對於因被保險人未遵守上述約定而導致責任事故的,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對於因被保險人未遵守上述約定而導致責任事故擴大的,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責任擴大的部分。

第十七條在保險期間內,若保險單所載事項或相關物流合同發生變更的,被保險人應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解除合同。被保險人未履行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在保險期間內,對於物流貨物的物流情況,被保險人應按照與保險人的約定填寫物流責任保險申報單,及時向保險人申報。保險人根據物流責任保險申報單計算實際保險費。被保險人未履行或違反該申報義務,對於未申報的物流貨物發生的事故,導致保險事故或保險損失擴大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發生保險事故後,被保險人應及時通知保險人,並書面說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和索賠金額;當被保險人接到法院傳票或其他法律文書後,應將其副本或復印件及時送交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後,保險人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對訴訟進行抗辯或處理有關仲裁事宜,被保險人應提供有關證明和資料,並給予必要的協助。

因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義務而導致保險人無法界定事故責任的,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對因此而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有權對無法核實部分拒絕賠償;對因此而導致賠償責任擴大的,保險人有權對擴大的賠償責任部分拒絕賠償。

第十九條發生保險事故後,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或其代表不得自行對索賠人做出任何承諾、拒絕、出價、約定、付款或賠償,否則,保險人有權扣減賠償金額或拒絕賠償。

第二十條被保險人應及時向保險人提供與索賠相關的各種證明和資料,並確保其真實、完整。

因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義務,導致部分或全部保險責任無法確定,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壹條被保險人在申請賠償時,應當如實向保險人說明與本合同保險責任有關的其他保險合同的情況。被保險人未如實說明情況導致保險人多支付保險賠償金的,保險人有權向被保險人追回應由其他保險合同的保險人負責賠償的部分。

賠償處理

第二十二條被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向保險人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壹)保險單正本和保險費交付憑證;

(二)生效的法律文書(包括裁定書、裁決書、判決書、調解書等);

(三)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所能提供的與索賠有關的、必要的,並能證明損失性質、原因和程度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被保險人提供單證不及時,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對單證及其記載事項的真實性的,保險人有權對不能核實部分拒絕賠償。

第二十三條發生保險事故後,保險人的賠償金額以按照下列方式之壹確定的被保險人的經濟賠償責任為依據:

(壹)被保險人與第三者或其他索賠權利人協商並經保險人確認;

(二)仲裁機構裁決;

(三)人民法院判決;

(四)保險人認可的其他方式。

在保險期間內,保險人的累計賠償金額(不含法律費用)不超過保險單中載明的累計賠償限額。

第二十四條發生保險責任事故,保險人對物流貨物每次事故賠償金額不超過保險單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賠償限額,對被保險人在每次事故中實際發生的法律費用在每次事故賠償限額之外計算賠償,但最高不超過每次事故賠償限額的30%。

在本保險期間內,保險人對物流貨物的累計賠償金額不超過保險單中列明的累計賠償限額。對被保險人實際發生的法律費用在累計賠償限額之外計算賠償,但累計不超過保險單中列明的累計賠償限額的30%。

第二十五條收到被保險人的索賠通知後,保險人應及時做出核定並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屬於保險責任的,保險人應在與被保險人達成有關賠償協議後10日內,履行賠償義務。

第二十七條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依法應由第三者負責賠償的,保險人可根據被保險人提出的要求,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先行賠償。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的賠償金額。

保險事故發生後,在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後,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權利的,該行為無效;由於被保險人的過錯致使保險人不能代位行使請求賠償權的,保險人相應扣減保險賠償金。

在保險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時,被保險人應向保險人告知其知曉的有關情況並根據保險人的請求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資料,積極協助保險人追償。

第二十八條本保險人負責賠償損失、費用和責任時,如有重復保險的情況,保險人按照本合同的相關賠償限額與所有有關合同的相關賠償限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其他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金額,本保險人不負責墊付。

第二十九條保險賠償結案後,保險人不再負責賠償任何新增加的與該次保險事故相關的損失、費用或賠償責任。

當壹次保險事故涉及多名第三者時,如果保險人和被保險人雙方已經確認了其中部分第三者的賠償金額,保險人可根據被保險人的申請予以先行賠付。先行賠付後,保險人不再負責賠償與這些第三者相關的任何新增加的賠償金。

合同解除與終止

第三十條本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應當向保險人提出書面申請,本合同自保險人收到書面申請之日的二十四時起終止。

第三十壹條保險期間內,在發生保險事故後,並且累計賠償金額尚未達到保險單中載明的累計賠償限額的情況下,在保險人賠償後三十日內,投保人可以解除本合同,保險人也可以解除本合同。保險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應當提前書面通知投保人,本合同自解除通知到達投保人最後所留通訊地址後的第十五日二十四時起終止。

第三十二條在保險單中載明的保險責任起始日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投保人應當向保險人支付年保險費5%的手續費,保險人退還已收取的保險費。

在保險單中載明的保險責任起始日後解除本合同的,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應向投保人退還未滿期保險費。如果解除時,本合同項下仍有尚未賠償結案的保險事故,保險人可在賠償結案後再向投保人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第三十三條本合同在發生下列任壹情況時終止:

(壹)本合同解除;

(二)本合同的保險期間屆滿;

(三)本合同在保險期間內的累計賠償金額已達到保險單中載明的累計賠償限額;

(四)法律規定或本合同約定的其他情況。

爭議處理

第三十四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中載明的仲裁機構仲裁;保險單中未載明仲裁機構,且爭議發生後也未達成仲裁協議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司法管轄

第三十五條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法律,並受中華人民***和國司法管轄。

第三十六條本合同中有關專業術語的定義如下:

保險人:是指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每次事故:是指壹名或多名第三者或其他索賠權利人基於同壹原因或理由,單獨或***同向被保險人提出的,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壹項或壹系列索賠或民事訴訟,本合同將其視為壹次保險事故,在本合同中簡稱為每次事故。

未滿期保險費:是指保險人應退還的剩余保險期間的保險費,未滿期保險費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未滿期保險費=年保險費×(剩余保險期間天數/365)×(累計賠償限額-累計賠償金額)/累計賠償限額

累計賠償金額:是指在實際保險期間內,由保險人負責賠償的保險賠償金之和,但不包括保險人負責賠償的(施救費用和)法律費用。

實際保險期間:是指自保險單載明的保險責任起始日零時起至本合同終止日二十四時止。

附加盜竊、搶劫責任保險條款

第壹條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了《物流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險”)後,方可投保本附加險。

第二條本附加險與主險相抵觸之處,以附加險為準;本附加險未盡事項,以主險條款為準。

第三條主險合同效力終止,本附加險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第四條保險責任

經保險合同雙方特別約定,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經營物流業務過程中,由於貨物遭盜竊、搶劫造成物流貨物損失並經公安部門證明確系盜竊、搶劫行為所致,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法律(不含港、澳、臺地區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

  • 上一篇:誰玩過練手核桃,跟吃的有什麽不同嗎?是不是壹樣的呢?
  • 下一篇:趙石古玩閣
  • copyright 2024吉日网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