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碰瓷的人就是利用了當事人的這種心理。妳知道我在碰瓷怎麽辦?血都流出來了。妳說妳沒打中。能說清楚嗎?妳生氣了,是嗎?但是,妳敢打我嗎?打人是違法的。只要動了手,犯法是壹定的事,甚至賠不起!
最近深圳出現了壹個職業碰瓷哥,每次都是頭破血流!遇到職業碰瓷哥真的很無奈嗎?
然而,我們真的對職業碰瓷兄弟束手無策嗎?
當然不是!
事實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明確規定,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壹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碰瓷”事件中,當事人故意與機動車發生碰撞,有監控、行車記錄儀、證人證言可以證明,判斷起來並不困難。
當然,對於執法者來說,雖然過去的“碰瓷”經歷可以在壹定程度上說明“碰瓷”有“碰瓷”的動機,但就每壹起具體的交通事故而言,必須認真負責地進行分析,而不是先入為主地直接判定為“碰瓷”。
但既然是認真負責,實事求是,還原真相,也是執法者的責任和義務。只是很可惜,在這壹點上,很少有不怕鬧大的認真的調查者,有很多勸說司機花錢消災的。
現在有行車記錄儀,還能靠碰瓷掙錢嗎?為什麽職業碰瓷兄弟還存在?顯然,這些問題的答案取決於執法者的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