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用機動車的定義請見新版特種設備目錄:國家質檢總局關於修訂特種設備目錄的公告第14號第20114號車場(廠)專用機動車是指除道路交通、農用車輛以外的廠區、旅遊景點、遊樂場所專用機動車。
擴展數據:
特種設備的分類
承壓專用設備
(1)鍋爐是指利用各種燃料、電力或其他能源將所裝液體加熱到壹定參數,並以對外輸出介質的形式提供熱能的設備。其範圍定義為設計正常水位容積大於等於30L,額定蒸汽壓力大於等於0.1MPa(表壓)的承壓蒸汽鍋爐。
出口水壓大於等於0.1兆帕(表壓)、額定功率大於等於0.1兆瓦的增壓熱水鍋爐;額定功率大於等於0.1MW的有機熱載體鍋爐。
(2)壓力容器是指盛裝氣體或液體並承受壹定壓力的密閉設備,其範圍界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於或等於0.1MPa的氣體,最高工作溫度大於或等於標準沸點的液化氣體和液體,容積大於或等於30L、內徑大於或等於150 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動式容器..
盛裝公稱工作壓力大於或等於0.2兆帕(表壓)且壓力與容積乘積大於或等於1.0兆帕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標準沸點等於或低於60℃的液體的氣瓶;氧氣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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