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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賤役”到“品鑒師”:清代“匠人”的地位為何有了顯著變化?

中國古代社會依照從事的工作類別將人大致分為四等,即"士"、"農"、"工"、"商",這不僅僅是社會行業的劃分,更包含著對不同人群社會價值的品評意味。歷朝歷代的統治者為了維護自己"士"的地位至高無上,不遺余力地維持四個階層的高下秩序不動搖,其中的典型代表便是明代嚴苛的戶籍制度。

壹、明代工匠的低下地位

明朝將普通民戶分為三等,"曰民、曰軍、曰匠",匠戶處於社會的最低層,因而最為卑賤。洪武二年(1329),明朝政府規定:"凡軍、民、醫、匠、陰陽者諸色戶,許各原報抄籍為定,不許妄行變亂,違者之罪,仍從原籍",則從制度上確立了工匠世代為匠不得改業,亦斷絕了工匠通過包含科舉入仕在內的壹切脫籍的途徑。

政治身份的界定影響著工匠的經濟生活,在明代,工匠分為住坐匠和輪班匠兩種。住坐匠常駐京師,每月上工十日;輪班匠按距離京師的遠近編為班次,每三年壹班,"更番赴京,輸作三月"。工匠做工屬於義務勞動,沒有任何報酬,只在上工期間領取壹定的月糧和直米。輪班匠每班雖只服役三個月,然路途遙遠者,往返於途中便花費三、四個月的時間,且盤費壹應自己承擔,不僅旅途奔波耗費家資,更耽誤家中正常的生計。工匠因此疲於奔命,苦不堪言,到了明朝中期經常出現逃班、逃亡的現象。而工匠的世襲罔替亦未考慮匠戶的實際執業情況。

匠籍制度在實施過程中派生出許多問題,對工匠和明朝政府造成了極大的負擔。於是,明朝統治者對輪班匠制進行了調整,"輪班工匠有願出銀價者,每名每月南匠銀九錢,免赴京?北匠出銀六錢,到部隨即批放。不願者,仍舊坐班",開始以銀代役。嘉靖年間進壹步擴大了以銀代役的範圍,所有輪班匠都必須繳納代役銀,但住坐匠仍舊照例當班。

縱觀明代的工匠,其社會地位之低、生活之艱苦,與明代所實行的匠籍制度有著重要關聯。

二、清代工匠地位的改變

清軍入關後破除了許多明朝的政治制度,於順治二年(1645)頒發了廢除匠籍的告令,工匠的身份始有提升。同時,清代官營手工業機構及其經營的手工工場統壹采取官府招募、雇傭的方式召集工匠做工,如《清文獻通考》記載:

"順治二年?時以營建太和殿,需用工匠,行令各州縣派解應役,按工給值。至十二年,工部以匠役缺少,工程稽遲,復奏令順天等八府派解赴工,又令山東山西二省,查各匠有願應役者,解部供用。"

匠人征召應役全憑自願,並且官府"按工給值",較明代戶籍制度下的工匠顯然更為自由和獨立。匠籍既廢,匠班銀的征收自然有些不合規制,康熙三年(1664)議定"各部寺錢糧均歸戶部,班匠價銀,改入條編內征收"。

然而匠戶編為民籍,自當同民戶壹樣繳納丁銀,而匠戶還有匠班銀的負擔,實際上清朝將匠班銀編入條鞭之後,匠戶的生活壓力並未減輕,正如時人議論所說"且工匠亦民丁也,既征其丁,又征匠價,是力役之征,人供其壹,而匠供其二"。於是,康熙中後期江西、浙江開始將匠班銀攤入地畝。雍正、乾隆年間,全國推行地丁改革之後,逐漸將匠班銀"漸次攤入地丁征收,惟於賦役全書仍存其目?

從工匠與國家的關系來看,匠班銀的攤入地畝,工匠才最終擺脫了匠籍制度的束縛,徹底結束了無端服搖役的時代。自此以後,清代官營手工業召集工匠做工不再是要求工匠無償地勞動,而是采取了更通人情的"按工計直(值)"的雇工辦法。工匠在政治上獲得壹定的自由,使得他們的身份地位也得到提升。

這是清代工匠身份新變化的表現,亦推動了清代手工業繁榮。正是在這樣較為寬松的政治環境下,工匠得以專心致力於手工藝制作,而生活狀況的改善給予他們更多的資源用於技術的改進和創新,故而清代各地方官員才能不斷挑選能工巧匠送往北京。造辦處便是因為匯集了各類手工藝制作的精英,才能造就清代宮廷工藝蔚然大觀之局面。

三、清代統治者對造辦處匠人的新態度

觀明代的匠籍制度,可知明代統治階層將工匠視為可被隨便奴役的對象,對待匠人自然嚴苛。到了清代,雖廢除了匠籍制度,但傳統社會價值觀中對待工匠仍存在"梓人"、"賤役"的偏見。然而清代皇帝似乎並不完全隨同世俗,從他們與造辦處匠人的互動中,可以看到清代皇帝對待匠人表現出了善意的態度。

清代統治者友善對待匠人的態度表現在"允許匠人留名"的行為當中。

在內廷所造工藝品上刻款,是對工藝品的認可和稱贊。雍正年間曾頒布了壹條詔令;"凡做的活計,好的刻字,不好的不必刻字。"說明造辦處所出之工藝品只有少部分精品,才能獲得刻款珍藏的待遇。按例留刻應人姓名必須皇帝允準,如乾隆九年(1744)四月初三,造辦處將做得玉刻《九符經》呈進禦覽,清高宗特別下旨"準刻小臣朱彩,欽此"。造辦處匠人在作品上留有名款者不止著名的刻字匠朱彩壹人,牙匠封始岐、陳祖章、施天璋、蕭漢振、黃振效等人都在曾在其作品上落款;如意館畫畫人及壹些擅長繪畫的畫琺瑯人也曾奉旨在畫作上留名。

乾隆皇帝在《玉杯記》中表達了他對工匠的理解和關註:"夫圬者梓人雖賤役,其事有足稱,其言有足警,不妨立為傳。而況執藝諫者,古典所不廢茲,故藥括其言而記之。"對於自古常被忽視的工匠群體,能在作品上署款,即是從幕後走進了大眾的視線,不僅為當世人所知,亦能隨工藝品的流傳而揚名於後世,於匠人而言是難得的殊榮。

正因清代統治者體諒匠人的用心,造辦處的匠人若精進於技藝並能達到壹定的水準,便能獲得統治者的信任。如乾隆九年(1755)七月,高宗令內務府按照《盂蘭盆賦》制作盂蘭盆,內務府奉旨"照(畫)樣準交茶房做其盆上物件,如茶房不能夠做的,交造辦處的匠人成做,欽此"。由此可見乾隆皇帝對造辦處匠人手藝的認可和信任,故而才會將別處不能完成的造辦任務交給造辦處成做。

清代統治者還常常委任造辦處的匠人品鑒認看藏品和貢物,如乾隆十年(1745),宮中新得各式瓦現9件交造辦處品鑒,據硯匠顧繼臣品鑒得各瓦硯的等級"頭等實在瓦硯三、平常瓦硯二、南邊石仿做平常瓦硯三、款石仿做瓦硯壹"。

由於造辦處的匠人時常被傳召充任宮廷"品鑒師"的重任,造辦處出現了專門的"認看古玩人",在檔案中還有因認看古玩立功而被嘉獎的記錄:

"(乾隆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司庫白世秀來說,太監胡世傑交藍鍛壹疋,傳旨著賞認看古玩人楊起雲,欽此。"

此外,有些傑出的匠師常被皇帝專門指派進行創作,如牙匠葉鼎新,於乾隆三年(1738)二月奉旨在壹件象牙背格上刻款;畫畫人唐岱,於乾隆九年(1744)三月奉旨臨摹明代畫作大家王原祁的山水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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