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個人及其供養的家庭維持必要的住房和用品,以及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許可機動車輛、金銀飾品、古玩字畫、豪華住宅或境外住宅。
《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和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核實並責令繳納。不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扣留等值的商品和貨物。扣押後繳納應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扣押,退還扣押的商品、貨物。扣押後未繳納應納稅款的,經縣級以上稅務局局長批準,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扣押的商品、貨物,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