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典當實踐中,典當人可以向典當行借款。無論典當行是否贖回典當財產,典當的融資功能都是顯而易見的。典當的融資功能既可以獨立發揮作用,也可以與典當的其他功能共同發揮作用。錢物交換的法律性質決定了融資功能是典當的首要社會功能。
2.典當存儲功能
在質押中,典當物(動產、產權證或證書)的保管功能來源於典當雙方在贖回時維護權利、履行義務的需要,來源於典當方彌補自身損失或實現當時利潤的需要。當然,在抵押中,典當的保管功能並沒有體現出來。該兵的保持物品為兵的功能可以在其他兵的功能之前或同時使用。
3.典當銷售功能
當客戶因不能贖回或不願贖回典當物而死亡時,典當行可以通過出售、拍賣、折價或直接擁有等方式處置典當物,這就涉及到典當物的出售。典當銷售的功能是最後壹項,即它必須比典當的其他功能晚發揮作用。
4.其他功能
典當不僅具有上述三種社會功能,還具有典當物的鑒定、評估、定價等其他服務功能。需要註意的是,對於具體的典當交易,典當的上述三種社會功能不會同時發揮作用,只能有序發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