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高文物藝術品拍賣從業人員的自律意識、職業操守和業務素養,確保拍賣相關方的合法權益,維護拍賣行業信譽,制定本守則。
第二條 [ 定義 ]
本守則所稱從業人員是指拍賣企業中從事文物藝術品拍賣相關業務的人員。
第三條 [ 守法合規 ]
從業人員應當自覺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業規範;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嚴守合同約定,自覺履行合同義務。
第四條 [ 維護信譽 ]
從業人員應當遵守社會公德,維護所屬拍賣企業的合法權益和商業信譽,維護行業信譽。
第五條 [ 行為舉止 ]
從業人員對待客戶應當熱情周到,語言文明,舉止得體。
第六條 [ 業務素質 ]
從業人員應當掌握文物藝術品拍賣基本業務技能,不斷鉆研業務,提高職業素養,積極考取有關從業資格證書或專業證書。
第七條 [ 企業管理者 ]
企業管理者應當依法經營,對行業健康發展具有責任感,科學定位企業經營模式,積極采用現代化的管理方法,不斷提高企業管理水平。
第八條 [ 拍賣師 ]
主持文物藝術品拍賣的拍賣師,應當知悉並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行約,掌握必要的文物藝術品知識,審慎接受拍賣任務。
拍賣師在從事文物藝術品拍賣時,不得為非拍賣企業主持經營性拍賣活動;不得主持超出拍賣企業經營範圍的拍賣活動。拍賣標的涉及政府審批事項的,應當在主持前查看有關審批文件。
第九條 [ 商業賄賂 ]
從業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之便,收受拍賣活動當事人賄
賂或謀取其它不正當利益,也不得向他人行賄。
第十條 [ 保密要求 ]
從業人員必須依法對委托人、競買人及買受人的信息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非法提供給他人。從業人員應當按照委托人、競買人及買受人的要求或合同約定,履行保密義務。
從業人員應保護所屬企業的商業秘密,並且不得實施侵犯其它企業商業秘密的行為。
第十壹條 [ 不正當競爭 ]
從業人員應當尊重同行 , 不得捏造虛假事實,惡意詆毀其它企業;不得以不正當手段與同行爭攬業務。
第十二條 [ 勞動合同義務 ]
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所屬拍賣企業的規章制度,勤勉盡責地開展工作,並依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履行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和終止之後的競業限制義務。
第十三條 [ 誠信自律 ]
從業人員應當以誠信為本,以操守為重,不得有下列行為:
1.進行虛假陳述或不當宣傳;
2.私自接受客戶的全權委托;
3.與委托人或競買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
4.委托所屬拍賣企業拍賣自己的物品;
5.以競買人的身份參與所屬拍賣企業的拍賣活動,或者委托他人代為競買;
6.操縱市場價格;
7.偽造、篡改或者毀損拍賣記錄;
8.從事與其履行職責有利益沖突的業務。
第十四條 [ 報告義務 ]
從業人員發現拍賣活動中出現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應立即報告所屬企業予以制止,必要時建議所屬企業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 [ 境外活動 ]
從業人員在境外開展業務活動時,應當知悉並遵守當地法律的相關規定,維護中國拍賣行業的良好形象。
第十六條 [ 附則 ]
本守則是評判從業人員職業素養水平的重要依據。從業人員對於從業過程中可能出現的,而本守則未能涵蓋的問題,應當遵循勤勉盡責、誠實守信的原則,以良好的職業道德依法予以公正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