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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的刑具有哪些,“玉女登梯,鳳凰展翅,仙女摘果,猿猴戴冠”?它是做什麽的?

玉女爬梯:唐代李全教設置的酷刑之壹。張湯昆《朝野中》卷二:“李全教,國茶禦史,以羅誌之殘暴為業,臺中名曰‘羅茶帶頭’...手裏拿著枷,在枷上放磚,他的名字是不朽者的果子;站在高木上,枷柄向後彎,名玉女登梯。”

古老的刑具,使人感到寒冷,令人望而生畏,甚至被視為不祥之物。不知道是緣分還是思想的差異。幾十年來我壹直糾結於這個不愉快不吸引人的東西。作為傳統法律文化的劣根性遺產,古代刑具的收集、研究和整理十分孤獨。從冷遇和不理解出發,最終目的是實現自己心中的夢想,通過古代刑具的實物讓人們了解人類社會是如何從野蠻走向文明的。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是從史前階段到清末幾千年形成的歷史產物,其中既有精華也有糟粕,也包含許多消極因素。但大多聚焦於重大歷史事件或重要歷史人物。對於那些目前沒有得到足夠重視的部分,如法律思想史、古代刑具史等,也要給予應有的重視。

中國古代的刑具,從古代開始,到現代。雖然在歷史進程中,壹些罪惡往往伴隨著副產品,但誰也不能否認它們的剝奪、懲罰、改造和威懾功能。在儒家思想溫柔面紗的影響下,古代刑具被視為血腥與殘忍的化身,甚至被歸為傳統法律文化的劣等遺產,讓人不屑壹顧,聲名狼藉。

眾所周知,中國古代刑具伴隨著“法”從遙遠的占領鴻蒙系統壹直到1949年,揭開了古國歷史上嶄新的壹頁,對中國整個法制觀念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在古代,以黃土高原和黃河流域的蠻荒平原為搖籃的中華民族,為了追求公平和效率的原則,尋找壹種約束機制,創造了“雲”字。“蘇”字是中國古代的“法”字,由三部分組成:

首先是“居”(水)。水的意義最初不是象征性的,而是純粹的功能性的。就是把罪犯放在水裏,隨波逐流,這在當時無異於死刑的重刑。水在這裏體現了刑具的功能;

第二種是“庚”,據說是壹種形似牛、羊、鹿、熊的麒麟。“庚”用鋒利有力的獨角像刑具壹樣“摸走”敵陣;

第三,“曲”,由兩部分組成,前者是箭,後者是弓,是原始人重要的生產工具和武器。在被諸神的法官理解後,有罪的人被用弓箭刑具射殺,並被剝奪生命。

古代的古人從功能或用途上來認識和理解法,並對法進行定義或界定。他們沒有把法律作為判斷是非善惡的原則或標準。法律不是形而上學的,而是形而上學的。換句話說,法律是壹種工具,而不是壹種道,而是壹種酷刑或懲罰的工具。

外國

古羅馬法庭的懲罰包括十字架、角力鏈等等。

十字架就是把受害者固定在十字架上,然後用五個大釘子釘在受害者的喉嚨、脖子、手腕和腳踝上,讓受害者的大動脈失血而死。

扯皮的鏈條就是鞭打犯人,撕下犯人的大塊肉,極其殘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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