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想要黃金了,可以去銀行換錢的,但是要去有金銀兌換的銀行去辦理。金銀的受夠只能由人民銀行許可、委托的單位才可以收購。
《中華人民***和國金銀管理條例》第八條 金銀的收購,統壹由中國人民銀行辦理。除經中國人民銀行許可、委托的以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金銀。
第十二條 個人出售金銀,必須賣給中國人民銀行。
第十三條 壹切出土無主金銀,均為國家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熔化、銷毀或占有。單位和個人發現的出土無主金銀,經當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門鑒定,除有歷史文物價值的按照《中華人民***和國文物保護法》的規定辦理外,必須交給中國人民銀行收兌,價款上繳國庫。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和國金銀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委托、寄售商店,不得收購或者寄售金銀制品、金銀器材。珠寶商店可以收購供出口銷售的帶有金銀鑲嵌的珠寶飾品,但是不得收購、銷售金銀制品和金銀器材。金銀制品由中國人民銀行收購並負責供應外貿出口。
第二十三條 邊疆少數民族地區和沿海僑眷比較集中地區的個體銀匠,經縣或者縣級以上中國人民銀行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準,可以從事代客加工和修理金銀制品的業務,但不得收購和銷售金銀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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