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攜帶兇器或者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並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二百六十五條以營利為目的,盜竊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或者明知是盜竊、復制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的若幹解釋》第八條盜竊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的財物,獲得原諒的,可以不認定為犯罪,酌情從寬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