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司法部、國家發展改革委2009年聯合頒布的《司法鑒定收費管理辦法》,司法鑒定收費如下:第五條:法醫學、物證、視聽資料司法鑒定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管理。第六條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制定《司法鑒定收費管理辦法》和法醫學、物證、視聽資料收費標準基準價(《司法鑒定收費標準基準價(試行)》)。第七條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參照法醫、物證、視聽資料基準價制定具體收費標準,或者在法醫、物證、視聽資料基準價的基礎上制定浮動幅度。第八條財產案件司法鑒定費用按照訴訟標的和鑒定標的價值較小者分段累計。具體比例如下: (壹)不超過65438+萬元的,按照本辦法附件所列收費標準執行;(二)超過65438+萬元至50萬元的,按1%計收;(三)50萬元以上至654.38+0萬元的部分,按0.8%計收;(四)654.38+0萬元至200萬元以上部分,按0.6%計收;(五)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按0.4%征收;(六)超過500萬元至654.38+00萬元的部分,按0.2%計收;(七)超過654.38+00萬元的,按0.1%計。對於標的數額較大的,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司法鑒定費的數額上限。本條第壹款所稱涉財產案件司法鑒定收費,僅適用於司法鑒定中的物證文件鑒定和痕跡鑒定中的指紋鑒定,不適用於其他鑒定。第九條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鑒定服務,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司法鑒定協議,明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方式、收費金額、結算方式、爭議解決方式等條款。第十條司法鑒定機構需要收取或者墊付費用的,應當事先與委托人達成協議,並由雙方簽字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