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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學生無意傷害同學,應該如何追究責任?

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責任的,應當承擔責任,能夠證明已經盡到教育管理責任的,不承擔侵權責任。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責任的,學生負主要責任,學校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99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損害的,由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侵權責任;但能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責任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00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八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財產造成他人損害的,以自己的財產賠償;不足部分由監護人予以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八十九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監護人將監護權委托給他人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受托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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