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從妳介紹的情況來看,涉及到財產贈與的法律關系,即趙將其所有房屋贈與其情人的兒子。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贈與合同是壹種實踐合同,即趙某將房產過戶到其情人兒子名下時,房產的所有權實際轉移到受贈人名下。如果沒有法定的可以撤銷贈與的情形,贈與人是不能取回自己贈與的財產的。所以,就算找到了自己的兒子,也是找不回來的。
2.當然,如果情人的兒子願意在房屋出售後,將所收受的財物以贈與或分配房款的方式返還給趙,法律也不會幹涉,但這必須是其本人的自願行為。即使他愛人承諾拿到房產證後馬上賣掉,拿到錢後會分錢,但如果兒子拒絕,愛人的承諾就沒有效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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