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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消防、農村消防等法律法規急、急、急、急。。。。。。。。。。。。。。。。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切實加強我縣鄉鎮(街道)消防安全工作,有效預防和減少火災隱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條例》、《安吉縣構建社會消防安全防火墻工程實施方案》(安吉〔2010〕53號)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縣實際,

第二條本縣範圍內的鄉鎮(街道)、村(社區)消防安全工作應當遵守本規範。

第三條消防安全工作應當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四條消防安全工作在縣人民政府的統壹領導下,由鄉鎮(街道)、村(社區)組織實施。

第五條農村(社區)消防安全工作納入鄉鎮(街道)年度目標責任制考核。

第六條社會公民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災和撲救初起火災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章工作制度

第七條鎮(街道)應當建立消防工作會議制度和消防安全評估制度,定期召開會議,研究部署消防工作。消防工作會議壹般每季度召開1次。

第八條鄉鎮(街道)應當設立消防安全領導機構或者消防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實施轄區內的消防安全工作,其職責是:

(壹)貫徹上級機關對消防工作的指示,研究本地區的消防工作和火災形勢,制定消防工作計劃,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二)根據不同季節組織消防安全檢查;

(三)組織防火宣傳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識;

(四)負責編制和實施消防專項規劃,加強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建設;

(五)負責制定消防安全公約。

(六)負責制定和完善消防應急預案並定期演練。

第九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應當規範消防站工作,設立專(兼)職消防安全員。消防站在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的領導下開展工作,負責轄區內的日常消防安全工作,並結合轄區內的實際情況與各級組織和企事業單位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明確消防工作責任。其主要職責是:

1.指導村(社區)開展消防工作,組織村(社區)開展消防安全檢查或業務指導,每季度不少於1次;

2.檢查轄區內的村(社區)和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出租屋的消防安全工作。每月檢查單位不少於總數的20%,每季度分析本轄區內的火災情況和消防安全狀況,並向鄉鎮黨委、政府(街道辦事處)作出書面報告;

3.負責消防宣傳工作,切實提高全民防火意識和抗禦火災能力,在重大節日和重點季節開展多種形式的大型宣傳,每季度至少在村(社區)、企事業單位開展消防安全宣傳1次;

4.積極組織消防培訓,組織轄區內企事業單位全年集中開展消防安全培訓不少於1期;

5.積極當好鄉鎮(街道)工作人員,指導村(社區)做好消防規劃,加強消防基礎設施建設;

6.指導轄區內企事業單位做好防火墻工程“四個能力”建設。

7.積極開展消防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有針對性地組織開展“三合壹”、“二合壹”、出租屋等消防安全專項整治工作;

8.積極配合和協助火災事故調查,認真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任務。

9.做好鄉鎮(街道)消防檔案建設;

10.做其他消防工作。

第十條行政村(社區)成立消防安全領導小組,設置消防安全員,完善工作制度,開展消防安全宣傳和消防安全檢查巡邏,及時消除火災隱患,組織撲救火災,建立消防工作檔案。主要職責是:

(壹)按照鎮(街道)的統壹部署,維護本轄區的消防安全環境;

(二)確定消防安全管理員,制定村民(社區)防火公約,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組織群眾性消防工作;

(三)協助鄉鎮(街道)、有關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及時報告火災隱患;

(四)協助有關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滅火、火災現場保護和火災事故處理;

(五)向村民(居民)住宅和村民(居民)用火、用電、用氣等進行消防安全提示,發現隱患及時督促整改;

(六)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定期向村民(居民)家庭發放消防宣傳材料,為老、弱、病、殘、寡人員提供消防安全服務;

(七)制定村(社區)消防專項規劃,並抓好實施;

(八)村(社區)應當建立消防工作檔案;

(九)做好其他相關消防工作。

第三章消防檢查

第十壹條全縣各派出所應當對轄區內各級公民、組織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進行監督檢查,並通知有關組織和人員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改正,消除隱患。

第十二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消防站要定期開展消防安全檢查,檢查的主要內容有:

壹、落實消防工作

1.制定和實施鄉鎮(街道)消防專項規劃;

2.落實消防站的職責;

3.在管轄範圍內實施消防基礎設施;

4 .誌願消防隊(義務消防隊)工作;

5.上級政府和有關部門部署的消防工作;

6.落實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部署的消防工作,

7 .村(社區)消防工作。

二、企事業單位檢查

1.消防設施、器材、消防安全標誌的配置和設置是否符合標準;

2.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是否保持完好有效;

3是否損壞或挪用消防設施和器材;

4.是否擅自停用或者拆除消防設施、器材;

5.是否占用、堵塞或者關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6.其他妨礙安全疏散的行為:

7.是否埋壓、圈占或堵塞消防栓;

8.防火間距是否被占用;

9違法建設、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

10.在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11.建立消防規章制度和日常消防安全檢查;

12.檢查“出租屋”的消防安全情況,轄區內是否有集管理、住宿於壹體的“三合壹”、“二合壹”場所;

12.其他火災隱患。

第十三條村(社區)和村(社區)消防安全工作組應當對村民住宅區進行日常消防檢查,包括以下內容:

1.室外消火栓、滅火器(每戶配備)等設施設備是否完好有效,有無損壞、失效、堵塞、壓埋、占用;消防水池進水口是否堵塞,水位是否正常;

2 .消防安全標誌、消防宣傳標語和標牌完好;

3.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

4.每家每戶的電氣線路是否到位,重點檢查用火用電場所;

5.孤寡、鰥寡、孤獨、無依人員是否登記,救助措施是否落實;

6.每天檢查配備的裝備是否能隨時投入戰備狀態,每周進行壹次泵試,並對檢查和泵試進行登記;

7.檢查“出租屋”的消防安全情況,轄區內是否有集管理、住宿於壹體的“三合壹”、“二合壹”場所;

8.其他消防安全條件。

第四章檔案建設

第十四條建立健全消防工作檔案,全面規範消防管理。

第十五條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消防工作檔案,由消防工作站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成立消防領導機構的文件、消防工作文件、消防工作會議紀要、工作計劃、總結等。

2.消防專項規劃;

3 .轄區內消防管理網絡系統花名冊、“保消”專職消防隊、村(社區)誌願消防隊人員花名冊;

4.火災應急計劃;

5 .轄區內企事業單位、人員密集場所、出租屋、“三合壹”、“二合壹”場所;

6.消防工作目標管理責任書;

7 .消防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材料;

8 .消防宣傳、培訓和滅火及疏散演練記錄;

9 .消防檢查意見、整改通知書、審查意見及相關火災隱患調查統計資料;

10.其他與消防有關的材料。

第十六條村(居)相關消防工作檔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壹)駐村(社區)企事業單位名單;

(二)消防安全監察員的基本情況;

(三)消防安全檢查記錄(包括檢查記錄、整改通知書、復查意見);

(四)村民(社區)防火公約;

(五)消防宣傳、培訓和演練記錄;

(六)消防安全工作會議、計劃和總結;

(七)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八)村(社區)義務消防員花名冊;

(九)村(社區)消防管理網絡系統人員花名冊;

(十)村(社區)消防規劃及其他與消防工作相關的材料。

第五章防火

第十七條全面加強消防基礎設施建設和多種形式的消防隊伍建設,切實提高抵禦火災的能力。

第十八條建立鄉鎮(街道)消防隊,配備必要的消防裝備和器材,保證“消防隊”的工作。

第十九條村(社區)建立義務消防隊,並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定期進行演練,落實消防器材和設備的維護保養。

第二十條編制鄉鎮(街道)、村(社區)消防專項規劃,並抓好規劃的實施。

第二十壹條完善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加強維護。新建、改建自來水管網和道路施工時,應當按照規定配備消火栓。現有自來水管網未配備消火栓的,按照規定對管網進行改造並配備消火栓。加強天然水源保護,充分利用天然水源設置取水設施。

第二十二條各村(社區)要設立公共* * *消防器材配置點,配齊配足消防器材,保證撲救初期火災的需要。將農村公共消防設施納入美麗鄉村建設總體規劃,與農村公共基礎設施同步規劃建設。開展集中連片木結構村莊整治和人居環境整治,提高耐火等級,暢通消防通道,拓寬防火間距,消除火災隱患。

第二十三條加強消防安全宣傳教育,與轄區村(社區)、大型企業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與村辦企業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及時組織消防安全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每年對村(社區)消防工作落實情況進行考核。

第二十四條全面加強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組織出租屋火災隱患排查整改,督促所有出租屋配備滅火器、應急照明、逃生繩(配備三層以上)和逃生口罩。

建立出租屋臺賬,做到情況清楚,底數清楚。督促出租人(單位)和承租人(單位)簽訂房屋租賃消防安全協議,明確雙方消防安全責任。

第二十五條開展“三合壹”企業排查整治,嚴禁所有企業與生產、倉儲共用人員住宿。確需與生產、儲存共用人員住宿的,應當物理分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二十六條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建立相對獨立的安全區域。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應設置在合理的位置,並符合防火防爆的要求。

第二十七條鎮(街)、村(社區)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應當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進行規劃設計,並將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圖紙和資料送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審核(備案)。經審查(備案)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中不得擅自變更,未經審查(備案)或者審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

第二十八條按照國家工程建築消防技術標準,建築工程竣工時,必須經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竣工驗收(備案)。未經驗收(備案)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九條鄉鎮(街道)、村(社區)舉辦大型集會、焰火晚會、燈會、慶典晚會、聯歡會、文藝晚會等群眾性活動的。,有火災危險的,主辦單位應當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方案,落實消防安全措施,並向公安消防隊報告,經現場檢查合格後,方可舉行。

第三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挪用、拆除或者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占用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第三十壹條新建、改建、擴建工程以及停電、停水、切斷通信線路等可能影響消防隊滅火救援的,必須在公安消防機構的指導下,提前落實消防安全措施和消防通道。

第三十二條居民區和企業的安全布局、消防通道、消防水源建設納入鎮(街道)總體規劃和村(社區)建設規劃。

第三十三條中小學校有責任對學生進行消防安全教育,消防知識應當納入教學大綱。

第六章火災撲救

第三十四條單位和個人發現火災時,有義務立即向公安消防隊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免費為報警提供便利。

第三十五條村(社區)應當建立義務消防隊,鎮(街道)應當建立“防消合壹”的專職消防隊。劃分工作職責,制定培訓和訓練計劃,確定聯系和指揮方式。

火災發生後,村(社區)必須立即組織義務消防隊趕赴現場,救助遇險人員,排除險情,撲滅火災。

第三十六條火災撲滅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需要協助公安消防機構封閉火災現場,查明火災事故原因和責任,核實火災損失。廣大村民(居民)應如實提供火災事實,接受事故調查。

第三十七條對參加火災撲救的有功人員可以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在滅火中負傷、致殘、犧牲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醫療和撫恤。

第八章獎勵與懲罰

第三十八條。受公安消防機構委托,公安派出所有權向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單位和個人發出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單位和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或《浙江省消防條例》予以處罰。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制度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罰外,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酌情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各級消防人員有權制止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並應及時向公安消防機構和公安派出所報告。對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進行責任追究和處罰;構成犯罪的,報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壹條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各鎮(街道)可根據本規範制定具體的消防工作制度,相關規範性檢查意見由消防部門統壹制定。

第四十三條本規範由公安消防機構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本準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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