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起著廣泛的調節作用。恩格斯在《論住房》中指出:“在社會發展的很早的階段,就有這樣的需要。
總結:用壹個* * *不變的規律來總結每天產品的重復生產、分配和交換,盡量讓個人服從生產和交換。
壹般條件。這壹規則最初表現為習慣,後來成為法律。【1】(P309)契丹民族從氏族社會開始的壹些習慣。
,逐漸演變為習慣法律制度。遼朝建立後,遼太祖以習慣法為主,參照唐律,撰寫了獄判法。習慣法(範法)與漢法
(唐律)相互碰撞,相互摩擦,相互補充,相互影響,並隨著遼代社會的發展而得到繼承和改造。
本文僅依據有限的文獻和出土碑刻,對契丹習慣法的類型和內容、習慣法與中國法律的關系、習慣法的傳承等問題進行探討
並對改革中存在的問題做出初步分析,以期待遼代法律研究的不斷深入。
第壹,社會組織習慣法的傳承與轉化
歷史上,不同民族由於生產方式不同,社會組織也不同。領導者在社會組織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使用。契丹社會的基層組織是部和部落。《遼史·魏瑩誌》載:“部落是日本人,宗族是日本人。契丹的舊習俗,異地居住,以及
家庭和地方。”[2]這就是說,契丹人仍然沿襲著原始社會的氏族和部落組織。”契丹單於第壹,生了八個孩子。後來
氏族逐漸興盛,分為八個部分,生活在松柏荒漠之間。[3]因此,如何選舉領袖就成為社會組織習慣法的重要組成部分。當然,作為
北方遊牧民族選舉首領有自己的特點。被選中的人必須睿智,擅長騎射,力量巨大,作戰勇猛。契丹候選人
養首領的習慣可以分為兩類:壹類是民間選舉酋長。據考證,“契丹後裔聚集在滇西的保山、騰沖、鶴慶。
在居住區,每壹代都有自己選舉產生的族長和副族長,他們管理本氏族內部的事務,在政治和經濟生活中,三區是原始的。
各家之主保持著密切的聯系。新中國成立後,雖然沒有總族長和分族長的公共組織,但三個地區之間是有契約的。
丹血統人相互保持聯系,保持親密的感情。”[4]在雲南保山、騰沖、鶴慶壹帶,契丹人的後裔推選出總族長,
根據族長的情況,應該是契丹人傳統做法的繼承,為我們研究契丹人的民間組織提供了佐證。另壹個是選舉部。
倒向聯盟的領袖。唐初,契丹大和部落聯盟成立。“百戰百勝兵百萬,分八份,每份成人,壹人為主。
建旗鼓以敬之,三年壹換其名。”[5]聯盟不僅在軍事上聯合行動,而且在生產上聯合行動,“其
部落有災,牧衰,則八部聚議”[6]。根據習慣法,八個酋長每三年開會壹次。聯盟領袖的任期基本上是三年。
瑤體部落聯盟時期,三年壹選的舊制度受到壹定沖擊。該聯盟在九汗之後被稱為“瑤體九帳”。由於三年
舊的制度被破壞了,使得可汗下午的時候不能生產柴書。“柴書儀”是建國前契丹建立的部落聯盟首領選舉時舉行的。
壹個儀式,通過這個儀式確立選舉工會領袖的合法性和權威。反午汗樵書儀的目的是再確認。
部落聯盟中契丹貴族中的“民主”重新肯定了貴族中的“民主”,即選舉部落聯盟首領的制度。
根據上述情況,以及《子同治簡》和《五代史》四易附錄中的記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前,契丹仍采用世選制。比如易離開青蓮三年。
壹次改選,但因為改選,所以出現了世襲制。建國後,這種普遍的選拔制度轉變為世襲制,即“父傳子,家在天下。”
但與中原的長子繼承制不同,因為遼代北方官員中還保留著世選制的習慣。
第二,刑事習慣法的繼承與轉化
在氏族社會時期,契丹人除了血緣關系的作用外,已經有了壹些約定俗成的規矩可循,維護公共秩序也要受到懲罰。
。在早期,事情很簡單,所有的爭端都由族長(李逸子)決定。隨著社會的發展,出現了阿紮卡特、死刑、首席監獄等崗位。壹個
壹些簡單的懲罰規則和做法已經演變成習慣法。據《遼史》卷二《太祖紀》記載:“傳雅禮,立制,立官家。
雕木是契,洞是獄。”“而午抗可汗認識宗室賢者,為罰之故,命其離開青蓮”[7]。這時,已經有壹個地牢(監獄)了
監)與張刑辟夷從青蓮。皇後的《遼太祖五祖》說,在胡木裏,當他遠離家人時,他試圖讓唐留在壹個僻靜的狀態。壹天晚上,折疊關閉
當妳回到中國,妳將是監獄官。”[8]可見,這時,已經有專職官員負責處罰了。阿保機為撻馬@ 1沙,“在馬克。
德揚可汗下令殺死石悅·盧。與它的第壹個邪惡家庭成員在瓦利”[9]。當時有無籍法,契丹社會沒有。
成文法和監獄判決書只能按習慣法處理。遼太祖六年,寫《判獄法》。這是契丹第壹次修法,使之成為成文法。
法律。也是對草原習慣法的總結。遼代建國後,許多刑罰沿襲了草原傳統習慣法。如射鬼箭,據遼史
《國語釋義》說:“凡皇帝親自征,為祖引見,臨行時,帶壹人死囚牢,定其所要之方向,亂射之,以名射鬼箭,以避之。
項。還有小分隊,然後槍斃犯人,然後用於刑法。”[9]“射鬼箭”是契丹的舊習俗,是壹種宗教迷信活動,後來被納入刑法。
來,從中可以壹窺其演變。隨著階級的出現和國家的形成,這些簡單的懲罰規則和做法就演變成了刑罰。
,成為階級統治的工具。
遼代的法律是多種法律的結合,主要是刑法。就其刑法而言,壹部分沿襲了傳統的草原習慣法,但經過了改造;壹個
部分結合時代特點,特別是受中原農耕文化的影響,增加了很多新的罪名。主要變化是:
首先,習慣法中許多殘酷的懲罰被保留了下來。年,射鬼箭,生瘡疤,投崖,騎劍,沙袋,鐵骨,木劍棍等。
。耶律蝶刺,盧野盆地被附察伐為亂,於死。沈家本曾說:“歲刑始於此,古無有。”[10]
此外,還有烙印、鐵梳、扔槍、剪指甲、肢解等酷刑。這些懲罰有些是習慣法的繼承,有些是任意的懲罰。
第二,減少舊法的超重部分。《遼史·盧野阿傳》中沒有記載:“其壹,是叛府,不知的兄弟連坐...從現在開始。
(統壹十二年)兄弟雖然住在壹起,但不認識的人是不允許坐在壹起的,太後加納王國把它寫成了壹道命令。[11]這是壹個免除叛逆家庭坐在壹起的例子。
。盛宗同和二十年“邀主不犯謀反死罪”,奴婢無話可說。奴婢若犯死罪,至死有部聽遣,主子無部。
妳必須殺人。“[12]奴婢犯死刑,其主人不得擅自將其殺死,可見其對死刑的慎重。三宗開泰八年,“竊盜滿十關。"
把首領處死的方法太重,所以增加到250關。如果領袖被處死,追隨者肯定會流動。”[13]再如,驗證了“射鬼箭”的處罰。
關於這種刑罰使用的記載大約有十四條,聖宗以後的記載很少,反映了遼代習慣法的壹些變化。[12]
第三,軍事習慣法的繼承與轉化
契丹人世代狩獵金兵,使他們養成了善於騎射、勇猛頑強、崇尚智慧和武藝的民族精神。為了生存和發展
擴張空間,不斷發動戰爭和掠奪,戰爭成為他們謀生的重要手段。“有些東西是為服務、休閑而捕捉的。
以魚為生。“[13]契丹人的軍事決策過程主要表現為由兵家議和向軍事中央集權制的轉變。
隋朝時,契丹人“有遠征,土司與帥人商議,有必要簽約調動兵力。”【14】唐代“若有征,各部需議。”
、“打則同行,獵則分家”[15]。這說明:第壹,根據戰爭需要調動各部落的軍隊時,各部酋長和指揮官是壹起商量的。
討論並達成壹致,這叫“談判”。在大和、瑤體時代,議會由聯盟首領主持。第二,動員軍隊必須兌現。
“符合契約”的程序。遼代的“賦器”是“金魚賦”。據《遼史》記載,“金魚符號有七個,金鑄,長六寸,各有所指。
字號,每條魚壹起評判。若有事,先以左半部頒令,使者執右半部,再發兵。"[16]"
金魚符號和中原的老虎符號有著相同的作用。分成兩半,分別由聯盟首領和部落軍酋長。此令牌在被選中之前不會生效。
。這種“議事制度”在遼朝建立之前就已經形成。它對所有部落軍隊都有約束力。整個過程體現了平等和親民的氛圍。
主要機制,至少帶有軍事民主的色彩[17]。
遼朝建立後,為適應君主集權制度的需要,統壹調動軍隊,統壹指揮,這種“調動軍隊,商量合作”的方式改為
以天皇為首的軍事集權的變革。皇帝不僅控制著行政權、財權、立法權和司法權,還牢牢控制著軍隊。
掌握軍權。並建立了壹系列由皇帝控制的軍事機構,制定了壹套嚴格的調動軍隊的程序。於是晉王李,只好
誠然,契丹軍隊“法嚴”,“中國(指中原)不如”[18]。
第四,生產習慣法的繼承與轉化
契丹是遊牧民族,早期的生產習慣法主要表現在關於狩獵、漁獵的規定上。“契丹風俗方便鞍馬”
。“以馬富,以兵強”。馬作為牲畜,不僅用於生產、運輸和軍事,還用於交易和食用。所以這對馬來說非常重要
愛情。尤其是白馬,被契丹人賦予了靈性,所以祭祀天、地、神、祖,與馬合葬。殉難的習俗,
屢禁不止。漁獵也是契丹人的重要生產部門。由於歷史傳統,他們喜歡打獵,通過打獵練習武術,舉行儀式。
設置禁令。《遼史·盧野夷拉格傳》載:“遼法。如附圖{figure}有歧義,唯天子可射。”[19]張松順民:“北方。
人在人的身邊,壹歲就有了自己的位置。第壹個月,他們在海上捕魚,在冰底抓大魚。二三月,海東放鸛,打鵝;四五月打麋鹿;六
七月,於涼湖坐夏;八九月份打虎豹,從正月到年底,就像南方種地。”[20]由於文獻的缺乏,
只能尋找其習慣法的壹些蛛絲馬跡。隨著社會的發展,特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生產習慣法發生了壹些變化。
第壹,按照祖上舊制的規定,遼國為了的輕重緩急,經常從南北挑選數萬匹戰馬,在熊、巴、青、滄之間放牧。查幾萬到四。
旅遊的時候,休息的時候分放牧,法律完善。"[21]禁止從朔州路帶羊、馬入宋,吐谷渾、黨項。有壹句“尺有所量,壹團盛”
“形勢[22]。馬作為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盜馬者死,無論是盜私馬還是盜官馬,盜馬法規定,
設置相當嚴厲的懲罰。在興宗崇熙年間,也有“竊壹群牧羊人官印以用馬和人者,應死”的規定[23],由此
我們可以看到遼代習慣法的嚴酷。
第二,契丹統治者在重視畜牧業的同時,壹直有意識地保護農區的農業生產。多次下令保護和獎勵農業,
養牛,鼓勵牧民開墾荒地,種植谷物,並派遣官員到全國各地檢查農作物,制定法律實施封建稅收制度。同和
十二年十月,頒布《令均稅法》[24]。這不僅保證了農業地區的穩定和社會經濟發展,也促進了整個社會的發展。
發展。
動詞 (verb的縮寫)交易習慣法的傳承與變革
契丹很早就有對外貿易活動。當時的交換還只是處於簡單的物物交換階段。在事物之間的交換過程中,身體
揭示了契丹早期社會組織中平等對等的習俗。
他們用狩獵和放牧動物提供的產品來交換其他產品,以滿足他們的需求。戰時掠奪,和平時期生產和貿易。貨幣的形式
有經驗的馬、羊、布、金、銀、幣等。前期主要以羊和布作為比價,尤其是整個遼代都以布作為比價。
在交換的過程中,要求平等、公正、等價。人們最初遵循的交易習慣演變成習慣法律制度。
新中國成立後,遼朝註重用法律手段保護和調節國內外貿易。遼太祖在檀山北設陽城時,四通八達,市場四通八達。
定“招徠生意法”[25]。唐太宗“在南京以北設市”,與宋、韓、女真、玉玨等建立城池,“並命管其征”[26]。
聖宗初,發現南、北府兵市場人少,遂“宜引眾車至市”,“開啟豐路,以利益州貿易。”[27]廖編
總督註重運用法律手段保護商品流通,加強貨幣管理。胡焦見十世紀初契丹進京,已用“布”。
作為壹般商品價格比較的媒介[28],它從直接易貨向前邁進了壹步。統壹十三年後,城內禁止交易。鹹的
雍七年,禁止缺布帛者追求布帛標準的規格,必須統壹標準。顯然有交換價格的意義,而且很常見。
交易價格比例由法律規定。後來由於金銀、錢幣等稱重貨幣的出現,交易更加便利,貨幣得到進壹步發展。
發展。崇熙元年(1032),刑法規定:“凡賣錢三斤器皿,帶錢出南宋十關,盜火家具五關者,處死刑。”[2
8]後改為20處決。嚴禁民眾鑄錢銅錢出境。從而保證市場對貨幣的需求、市場交易的安全和規則的遵守。
保持,促進商品交換和對外貿易的發展。
不及物動詞財產繼承習慣法的繼承與轉化
契丹部落有自己的土地。牲畜和其他財產歸私人所有,而森林和牧場歸部落所有。契丹人的財產繼承主要是指牧場及其
他的財產,早期僅限於財產。後來隨著私有土地的出現,繼承財產的範圍逐漸擴大。那裏的土地,房屋和房子,
山、牲畜、家禽、家具、生產工具等。可以遺傳。由於婦女在社會生產和社會生活中享有較高的地位,因此,
女兒可以像兒子壹樣繼承父母的財產。從契丹家族的財產繼承來看,有以下幾種情況。第壹,壹般家庭中的女性和男性。
分享相同份額的財產。第二,嫁出去的女兒嫁妝豐厚。第三,上門女婿無權繼承妻子的財產。那
第四,遼朝建立後,女性仍然保留了繼承財產的習慣。皇室的女兒得到了壹枚印章,建立了壹個擁有土地和臣民的公主城。遼朝/遼河/老寧省/遼遠/太師
在景宗,她給了她的長女達公主皇家觀音壹萬名奴婢[27]。成州古城(阜新縣紅帽子鄉)是遼朝在阜新建立的諸侯國之壹
)和益州古城(塔營子鄉)是晉國聖宗女兒長公主和燕國長公主的私邑。據《遼代史地》記載,“成州、
長慶軍,節。皇家公主,神聖族長的女兒,給了上面的家庭。宣州以北壹百六十裏,因建城。北至北京740英裏,戶
四千。”又道:“益州,廣順軍,省時。皇家公主,神聖族長的女兒,把它給了家庭。它位於周憲以東200英裏,因為城市的建設。西北至
去北京八百裏。四千戶。”[28]據考證,皇室和貴族的女兒受到上述獎勵的例子很多。雖然上面的例子是皇帝的女兒,
但可以看出遼代女性享有繼承權。第五,崇十二年(1043)六月,“漢宮分家而治,不變。
生產跟在親戚後面。"[28]
但是,由於社會的發展,特別是中原倫理文化的影響,婦女的繼承權受到壹定程度的限制。據考證,“雲南契丹人的
宗族財產,即屬於私有的土地、房屋、竹棚、牲畜、家禽、家具等。單個家庭的財產由兒子繼承並平均分配,女兒沒有繼承權。
沒錯。”[27]婦女沒有繼承權,婦女在身份、土地和其他財產方面被排除在繼承權之外,這顯然與契丹有關。
傳統不符合。同時契丹的財產繼承只適用於奴隸主、貴族和平民,對奴隸來說沒有任何意義。他們沒有繼承權。
只能繼承父母的奴隸身份。
七。婚姻習慣法的傳承與變革
契丹遊牧經濟的流動性決定了其社會組織和婚姻關系。就像《遼史列女傳》的序言
有雲:“遼以北為基,風化視中土為疏。”所以在婚姻方面,比中原開放。在長期的婚姻實踐中,契丹逐漸
認識到婚姻對人類和社會發展的影響。因此,制定了許多關於婚姻的習慣法來規範兩性關系的締結。
維護家庭或氏族和部落符合整個民族的利益。主要是:1,禁止通婚。“同姓不結婚”和“異姓可以結婚”。遼朝/遼河/老寧省/遼遠/太師
218年期間,代契丹人嚴格遵循這壹原則。據專家考證,雲南契丹後裔習慣法規定:“耶律保機之後,
出身,是否屬於芒江、芒陽、芒裏、芒河、芒茶、芒花、芒江等姓氏。,被認為是同宗,顏。
禁止通婚。”[28]所謂“婚姻不分地域”,是指人們生活在同壹地區或生活在不同地區;是否是壹樣的
部門,或者不同的部門,只要是不同的姓,都可以結婚。2.高級內婚制。“凡法,皇族只與後族通婚;或者是部落。
這場婚姻不僅限於此。漢族人也是如此。所以北番只有耶律和蕭兩個姓氏。”[29]這種婚姻形式主要用於加強政治聯系。
聯盟,為了鞏固耶律大石和蕭兩家的統治地位。《遼史妾表序》載:“宗室與外戚平分,唇齒相依。
,跟約翰·邦德回家,是還是在壹起。“這是真實的寫照。此外,還有“繼共母婚”、“兄繼寡妻婚”、“妹亡續婚”和“
代際婚姻”等等。這些婚姻形式有氏族公社的遺風,但不具有普遍性。由於契丹民族的特點和契丹婦女在社會中的地位
在會議中的地位決定了契丹女性在婚姻中始終保持著開放的氛圍。據專家考證,《遼史》卷六十五,公主表。
在列出的30多位公主中,離婚和再婚的有6位,占五分之壹。其中,離婚兩個,結婚三個,離婚三個,結婚四個。這符合中原的“片面性”
這個想法正好相反[30]。公主的高離婚率,女子的離婚權,已婚女子不顧禁令的再婚,貞節觀念的弱化,都是契丹的反映。
因此,有些習俗。但隨著中原文化的滲透,契丹的婚俗也發生了變化。
壹是突破了耶律氏與蕭氏、皇族與侯氏通婚的藩籬,擴大了通婚範圍。從“皇族只與後族通婚”,
“皇族和侯族兩個部落的家族,除非得到北主的指示,否則不得與本部落的人通婚”[31],皇族和侯族分別與其他部落通婚。
通婚;契丹與其他民族通婚如此普遍,遼國政府不得不承認這種客觀存在。遼太宗第三年(940年)
聖旨:“契丹人授予漢朝官員按照漢人禮儀與漢人通婚的權利。”[32]據文獻記載,契丹人嫁給了漢人,漢人又嫁給了契丹人。
擡起來。遼興宗以後,漢齊聯姻在法律上進壹步開放。
第二,明確廢除了“亡妹再嫁”的規定。“子女隨共母婚”的聖旨已逐漸失去調節作用,聖侄掌管宗族事務,以抗“子女”之證
遵循“娶普通母親”的聖旨,永不嫁人[33]。
第三,“禁止已婚婦女再次死亡”。聖祖在位元年(983年)四月,聖祖“上書寡女”[28]。開泰六年(1017)
並頒布了“禁止已婚婦女再婚”的法令[29]。這說明當時社會上有很多女性(已婚女性)過著守寡的生活。根據研究,在雲中
南昌官司村有壹座“寡婦山”,其林名為“寡婦林”,占地100畝,只準孤寡孤寡者耕種砍伐[34]。
第四,隨著社會的發展,特別是中原倫理文化的深入,契丹人的貞節觀念開始加強。遼代的蕭壹新和蕭武裏
本、小以及元代的嬪妃,如之妻、葉呂之妻,都可以看作是貞節的代表。他們被歷史學家稱為“烈士”[34]
從契丹婚姻習慣法的演變來看,壹方面,契丹人壹直保持著固有的婚姻習慣的法律制度,如道法中的勸和律。
突破和蕭兩個姓氏,使各系建立自己的新姓氏,從而擴大通婚範圍。道宗拒絕了它,理由是舊制度不能徹底改變[34]
絕對的。這裏所說的“舊制度”,其實就是契丹的習慣法制度。另壹方面,由於社會的進步和中原傳統文化的深化,契約
丹麥人自覺不自覺地接受了它的影響,使婚姻習慣法發生了壹些變化。
結語:契丹民族壹直保持著固有的習慣法制度,為契丹部落和契丹社會的穩定和發展做出了巨大的貢獻。
使用。但契丹習慣法中仍有許多落後野蠻的因素,特別是犯罪手段的殘忍和任意處罰,違背了法律。
明朝的走向。隨著遼朝社會的發展和中原傳統文化的影響,契丹習慣法發生了壹些變化,也正是因為這些變化。
,從而使南北的二元法律體系,逐漸走向統壹。而且對金元清產生了深遠的影響。[35]契丹等民族
習慣法是中國法律史的重要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