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二次供水設施是指泵房、水池(箱)、水泵、閥門、電控裝置、消毒設備、壓力水容器、供水管道(從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點的閥門位置至居民用水戶的計量水表)等二次供水設施,不包括消防、熱水、直飲水和再生水回用等其他供水設施。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二次供水的管理。第四條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二次供水的監督管理。蔡甸、江夏、東西湖、漢南、黃陂、新洲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二次供水的具體監督管理工作。
衛生行政部門負責二次供水的衛生監督和監測。
發展改革、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住房保障、房管、財政、物價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第五條二次供水應當采用安全可靠、衛生環保、節能節水的技術和設備,並實行智能化管理。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二次供水設施的義務,不得損壞、侵占或者擅自移動二次供水設施,不得阻撓或者妨礙二次供水設施的維護。第二章建設管理第七條新建、改建、擴建居住建築,對水壓的需求超過公共供水管網正常服務壓力的,應當建設二次供水設施;配套建設的二次供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其建設投資應當納入項目總概算。
建設單位可以委托供水企業建設二次供水設施。第八條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方案應當符合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連接的基本條件和管理要求,並征求供水企業的意見。供水企業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函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出具二次供水設施設計方案意見。施工圖審查機構在審查建設項目施工圖時,應當按照相關技術標準和規範,同步審查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方案。第九條建設單位自行組織建設二次供水設施的,應當將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施工、監理委托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
建設單位應當在二次供水設施施工前10個工作日書面通知供水企業施工安排。供水企業應當在施工過程中加強對二次供水設施的檢查。對不按設計方案施工或不符合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的,應及時提出書面限期整改意見,並抄送監理單位,監理單位應督促施工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整改。第十條新建、改建、擴建住宅供水設施,應當按照立管和水表出戶、壹戶壹表、計量到戶的要求進行設計和施工。第十壹條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和建設應當符合相關技術標準和規範,並符合下列要求:
(壹)儲水設施、增壓設施的容積、管徑能滿足用水需要,便於維護和管理;
(二)儲水設施頂部及周圍排水暢通,溢流管不得與排水管直接連接,頂部設有排氣孔,排氣孔有防止異物進入的防護裝置;
(三)儲水設施結構牢固,內壁光滑,不滲漏,耐腐蝕,加蓋加鎖;
(四)儲水設施應獨立設置,並配備必要的防止水汙染的裝置;
(五)使用的材料應當符合國家質量和衛生標準,並依法取得衛生許可批準文件,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管材、管件和設備;
(六)禁止設計和使用消防和生活儲水設施,禁止使用對水質有影響的玻璃鋼等非環保儲水設施;
(七)儲水設施應滿足防凍保暖要求,滿足異常寒冷天氣的供水需要;
(8)儲水設施、泵房周邊10米範圍內不得設置化糞池、滲井等汙染設施,不得堆放有毒、有害、腐蝕性物質;周圍2米內不得有汙水管道。第十二條二次供水設施,應當按照相關技術標準和規範進行沖洗、試壓、消毒並依法驗收,供水水質經具有法定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檢測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二次供水設施驗收時,應當邀請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建設單位自行組織建設二次供水設施的,還應當邀請供水企業參與。第三章運行維護和管理第十三條二次供水設施由供水企業建設的,由供水企業負責運行維護和管理;由建設單位組織,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與供水企業簽訂協議,移交給供水企業運行、維護和管理。
現有二次供水設施在移交給供水企業前,應當由產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行維護管理人負責運行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