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吉日网官网 - 黃道吉日 - 求2010壹兩個刑事案件。

求2010壹兩個刑事案件。

劉雄和其他盜竊案。

刑事案件->;侵犯財產罪-& gt;偷竊

案例編號(2010)祁國安、陳紅、艾湘玲法官。

文件性質裁定的結論日期為2010.12.06。

審判庭:湖南省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程序終審。

法寶引用代碼CLI。C.308583

全文展示“法寶之窗”的說法

劉雄和其他盜竊案。

衡陽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訴訟的裁決

(2010)恒發刑法終字第二號129。

湖南省衡南縣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黃文仲。因涉嫌犯盜竊罪於2010年10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逮捕。現羈押於衡南縣看守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劉奇。因涉嫌犯盜竊罪於2010年10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逮捕。現羈押於衡南縣看守所。

原審被告劉雄。因涉嫌犯盜竊罪於2010年10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逮捕。現羈押於衡南縣看守所。

原審被告人余祖祥。因涉嫌犯盜竊罪於2010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逮捕。現羈押於衡南縣看守所。

原審被告人劉。2006年6月,因犯搶劫罪、故意傷害罪被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兩個月,並處罰金4000元。因涉嫌盜竊罪於2010年2月8日被逮捕。現羈押於衡南縣看守所。

原審被告劉正軍。因涉嫌犯盜竊罪於2010年10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逮捕。現羈押於衡南縣看守所。

湖南省衡南縣人民法院審理了湖南省衡南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余祖祥、劉、、劉奇、犯盜竊罪壹案,於2010年9月3日作出(2010)南法刑初字第66號刑事判決。被告人黃文仲、劉奇不服,提起上訴。本院於2010 110 15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閱卷和訊問被告人,認定事實清楚,不開庭審理。現在審判已經結束。

據原審判決,2009年7月至65438+同年2月底,被告人、余祖祥、劉、、劉奇、等人先後在江西郴州、衡陽、永新縣等地盜竊機動車9輛(其中1未果,3輛車已追回失主),價值共計285880元。其中,被告人劉雄犯盜竊罪7次,盜竊車輛8輛(其中1輛未遂),盜竊財物價值25718000元,個人分得贓款10000元。被告人余祖祥犯盜竊罪5次,盜竊車輛7輛,被盜財物價值21.638萬元,個人分得贓款2500元。被告人劉奇犯盜竊罪3次,盜竊車輛3輛,被盜財物價值100420元,贓款個人分得1600元。案發後,贓款被繳1600元。被告人劉犯盜竊罪兩次,盜竊車輛兩輛,被盜財物價值6.01.0000元,贓款個人分得65.438+0.0000元。案發後,其補繳贓款65.438+0.0000元。被告人黃文仲犯盜竊罪兩次,盜竊車輛兩輛,被盜財物價值519000元,個人分得贓款4000元。被告人劉正軍犯盜竊罪兩次,盜竊車輛兩輛(其中壹輛未遂),被盜財物價值75420元,個人分得贓款800元。

上述事實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現場勘查筆錄及照片、機動車銷售發票、登記機動車信息、衡南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結論、抓捕過程、電話明細清單、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第7號刑事判決書、戶籍證明等證據證實。在此基礎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壹款、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五條第壹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定,判決為: (壹)被告人余祖祥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壹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罰金四萬元;(3)被告人劉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9年,並處罰金2萬元;(4)被告人黃文仲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2萬元;(5)被告人劉奇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三萬元;(6)被告人劉正軍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罰金二萬元。(七)沒收被告人劉奇的湘LA8950微型車壹輛,被告人黃文仲的湘LA9373黑色吉利轎車壹輛。

上訴人黃文仲上訴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上訴人只負責開車接人,沒有提出並參與盜車,不負責開鎖。上訴人不是本案主犯,原審量刑極重。請求二審法院查明事實,改判。

上訴人劉奇上訴稱,其在* * * *犯罪中僅負責驅趕他人收取運費,未參與作案及贓物的分配。原審量刑過重,請求二審法院查明事實,公正判決。

經審理查明,2009年9月至2009年6月5438+2月,上訴人、劉奇夥同原審被告人、余祖祥、劉、等人,夥同他人先後竄至郴州市、衡陽市、江西省永新縣等地,以撬車鎖的方式盜竊他人微型車。

* * * 9輛,價值285880元。具體事實如下:

2009年9月30日淩晨1左右,余祖祥、、劉、劉奇四人攜帶自制螺絲刀、剪刀,乘坐劉奇經營的租來的湘LA8950微型車,來到郴州市安仁縣振興北路129號傑培藝術幼兒園。余祖祥、和劉下車後,劉淇開車離開,在附近等候迎接他們。幼兒園內停放著陳所有的壹輛牌號為湘L9DW28的“五菱之光”微型車。和劉看著風,余祖祥負責鎖車。余祖祥開鎖後,和劉用手推車將車偷走。四人將車盜走後,余祖祥將車賣給郴州市桂陽縣的“寶寶”(另案處理),得到贓款5000元,四人每人分得1000元。經衡陽聯眾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鑒定,陳

“五菱之光”牌微型車價值26500元。

2.2009年6月5438+10月05日淩晨1左右,余祖祥、、、黃(在逃)四人攜帶萬能鑰匙、液壓鉗等工具,乘坐駕駛的湘L54952微型車至耒陽市大義鄉興隆村3組,發現車主停放在其家門口的D8D379”。開著他的湘L54952車離開了現場,黃和坐在車裏等著接他。柳雄去停車的地方了解情況。確認車內無人後,、余祖祥鎖車,開車到、黃等人等候的地方,再將車交給郴州市永興縣鄉。隨後,余祖祥、以4600元將車賣給了保保,余祖祥、各得1500元,、黃各得800元。經衡南縣價格認證中心評估,周燕軍“長安之星”牌微型車價值為34020元。

3.2009年6月165438+10月1日淩晨0時許,余祖祥、、劉、劉奇攜帶萬能鑰匙、液壓鉗等工具,乘坐劉奇駕駛的湘LA8950微型車至郴州市永興縣龍山路城北中學左側第二居民樓,發現陳車主湘L5LG停在樓下。當日淩晨2時許,劉奇駕駛其車在附近等候接機。劉、負責望風。余祖祥打開車門,劉和推著車。余祖祥開著車偷的。余祖祥駕駛被盜汽車至永興縣油市鎮,交給被告人劉駕車到其所在村藏匿。後因他人舉報,被盜汽車被永興縣油市派出所扣留,並歸還失主。經鑒定,陳的“五菱宏圖”牌微型車價值為33600元。

4.2009年2月3日22時許,65438+余祖祥、、、黃、(在逃)、“老五”(在逃,基本情況不明)攜帶萬能鑰匙、壹字扳手、銳角扳手等工具,從郴州市永興縣馬田鎮乘坐黃駕駛的湘LA9373黑色吉利轎車。進入高速公路前,和黃下車,將車牌湘LA9373改為湘DY6622。然後他們開車經過京珠高速和衡昆高速尋找目標。第二天早上1點左右,6人發現車主停在壹家雜貨鋪門口壹輛牌號為湘D25756五菱微型車和車主不遠處壹輛牌號為湘DB2791五菱微型車。六人決定偷兩輛車,而黃開著吉利車在離現場幾百米遠的地方等候。黃文仲和劉俊卿分別走到停車場的兩頭。余祖祥和“老五”用萬能鑰匙等工具開鎖。“老五”在駕駛室握著方向盤,余祖祥、劉雄、黃文仲、劉俊卿負責推車,推到安全位置後發動汽車。走了2公裏左右,余祖祥、劉雄、劉俊卿和“老五”下車,把車交給黃文仲,他先開著湘D25756五菱微型車回郴州市永興縣。隨後,黃開著壹輛吉利轎車送余祖祥、和回到硫磺鎮的孤山街。余祖祥還是用萬能鑰匙解鎖了湘DB2791五菱微型車的牌子,“老五”掌握了方向盤。柳雄和劉俊卿偷了車,柳雄把車開回了郴州市永興縣。隨後,余祖祥、老吳、黃、逃至衡南縣盧氏鎮中心醫院家屬樓。老吳負責偷車,余祖祥、劉俊卿負責望風推車,偷車主歐風雲牌粵SBF967五菱牌微型車。回到永興縣馬田鎮後,被盜的三輛車全部賣給了余祖祥等人。第二天,六個人分了賣車的錢,其中包括柳雄的2100元和黃文仲的1000元。案發後,被害人的湘D25756微型車、被害人的湘DB2791微型車被衡南縣公安局刑偵大隊追回,分別返還給和。經鑒定,車主歐風雲被盜的粵SBF967五菱牌微型車價值28700元;車主李歐陽被盜的湘DB2791五菱微型車價值29440元;車主陳海華被盜的湘D25756五菱微型車價值23800元。

5.2009年2月5日22時許,65438號余祖祥、劉雄、劉奇、“老五”、劉俊卿攜帶液壓鉗、萬能鑰匙等工具,乘坐劉奇駕駛的壹輛湘LA8950微型車,從永興縣麻田鎮出發,經京珠高速前往衡南縣洪山鎮尋找盜竊目標。次日淩晨1時左右,5人在洪山鎮集貿市場附近的街上發現車主肖臘元停放的壹輛牌號為湘D27042五菱牌的轎車。決定偷小臘元的車後,劉啟就開著自己的車在附近等著接人。柳雄和劉俊卿負責在汽車旁邊的十字路口望風。約10分鐘後,余祖祥和老吳開鎖將車盜走。柳雄開車回到永興縣馬田鎮,余祖祥、老吳和劉俊卿把車賣了。第二天,余祖祥把賣車的錢分了,其中柳雄得了1100元,劉奇得了600元。經鑒定,車主肖臘元被盜的湘D27042五菱微型車價值40320元。

6.2009年2月9日淩晨1時許,和“老五”來到衡南縣泉溪鎮,用液壓鉗等工具,在的湘L54952微型車內尋找作案機會。劉正軍開車回到了泉溪鎮。劉雄和“老五”去泉溪鎮的街上尋找作案目標。在泉溪鎮醫院,他們找到了劉的湘D24311五菱微型車。劉雄看著風,老吳撬開車門開鎖。然後,“老五”坐在駕駛室裏抓住方向盤,劉雄在後面推著車,想把車推出院外,然後開始偷。推車的時候發出了響聲。當店主劉發現它時,他大喊“抓賊”。劉雄和“老五”棄車而逃。隨後,劉啟開車將他們從郴州接回。經鑒定,劉被盜的湘D24311五菱微型車價值為4.14元。

7.65438、2009年2月27日晚,、、、黃從郴州市永興縣來到江西永新縣鎮,攜帶萬能鑰匙等工具,乘坐黃駕駛的湘LA9373吉利轎車尋找作案目標。次日淩晨,三人在田麗鎮希望大道發現車主停放的壹輛牌號為甘D71646的金剛牌農用車。、黃把風,開鎖。在和黃用方向盤把車推到遠處後,發動汽車,向永興縣鄉駛去。隨後,黃將贓物以1.3萬元的價格出售。柳雄得到了4300元,黃文仲得到了3000元。經鑒定,金雲華被盜的贛D71646金剛牌農用車價值281000元。

綜上,* * *盜竊機動車9輛,未遂1輛,追回3輛,歸還失主。其中,劉雄實施盜竊7起,盜竊車輛8輛,其中未遂1輛,價值2571.8萬元,收受贓款1.8萬元;余祖祥盜竊5次,盜竊車輛7輛,價值21.638萬元,分享贓款2500元;劉啟犯盜竊罪3次,盜竊車輛3輛,價值100420元,給予1600元的處罰。事發後,他支付了1600元的款項。劉兩次盜竊,盜竊車輛兩輛,價值6.01.0000元,分得1.0000元,案發後還了1.0000元;黃文仲盜竊兩次,盜竊車輛2輛,被盜財物價值519000元,被盜贓款4000元;劉正軍實施盜竊兩次,盜竊車輛兩輛,價值75420元,將贓款800元平分。

以上事實有下列經查證屬實的證據證實:

1.被害人陳、、陳、、、歐風雲、肖臘元、劉、的陳述,分別證實了車輛被盜的時間、數額、型號、車牌號、發動機號、行駛裏程、車況、時間、地點。

2.證人吳某某、王某、黃某某的證言分別證實了被害人、歐風雲、劉的五菱微型車被盜的時間、地點。

3.勘驗檢查筆錄、案發現場照片、被盜車輛照片,分別確認被告人盜竊車輛犯罪的時間、地點和被盜車輛的品牌、型號。

6.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登記的機動車信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復印件)、機動車牌證申請表、行駛證復印件,分別證明被盜車輛的購買時間、地點、金額、車型、型號、發動機號、保險號、行駛證號。

7.衡南縣價格鑒定中心的鑒定結論及鑒定物品清單、安仁縣價格鑒定中心的價格鑒定結論、衡陽聯眾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的機動車鑒定報告分別確認了被盜車輛被盜時的價值。

8.原審被告人的到案和被捕,確認了、余祖祥、劉、、劉奇、被捕的時間和地點。

9.提取筆錄、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清單、收條,分別證實公安機關已查獲劉奇的壹輛湘LA8950微型車和的壹輛湘LA9373黑色吉利轎車三輛被盜車輛及作案工具。

10、通話清單、過境車輛視頻資料、車輛出入信息,分別證實劉雄等人乘坐該車輛跨區域作案及該車輛進出高速公路的時間。

11、、余祖祥、劉、、劉奇、的供述,分別就盜竊汽車的次數、時間、地點、通訊方式、作案工具、具體作案方法、各自在作案中的作用、被盜汽車的種類、型號、車牌、所售被盜汽車的去向、被盜價值、

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第12號刑事判決書及釋放證明書,用以證明劉因犯搶劫罪、故意傷害罪,於2006年10月24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兩個月,2008年10月5日釋放。

11.戶籍證明,用以證實、余祖祥、劉、、劉奇、的年齡和身份。

我們認為,上訴人黃文仲、劉奇夥同原審被告人劉雄、余祖祥、劉蔡程、劉正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深夜秘密竊取他人機動車,數額特別巨大,已構成盜竊罪。原來的判決和定罪是準確的。上訴人黃文仲提出,自己只負責開車接人,沒有提議和參與盜車,不負責開鎖。上訴人不是本案的主犯。經查,在65438+2009年2月27日晚實施的犯罪中,黃文仲實施了開鎖行為,有其本人及其同夥劉雄的供述證實。原判認定黃文仲在這起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因此,黃文仲關於其不是本罪主犯的上訴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上訴人劉奇上訴稱,原審量刑過重。經查,劉奇參與盜竊3次,價值65438+萬余元,數額特別巨大。應當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原審判決認定劉奇是從犯,對其減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符合法律規定。根據劉奇犯罪的情節,原判量刑適當。因此,劉奇上訴提出的原審量刑過重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審被告人劉雄、余祖祥糾集人員、踩點、開鎖、銷贓,在本案中均起主要作用,系同案主犯。上訴人黃文仲曾兩次聚眾參與盜竊。在壹次盜竊中,他開鎖偷車,起主要作用,有壹次他只是望風,起次要作用。原審被告人劉正軍、上訴人劉奇在本案中均起次要作用,是同壹犯罪的共犯。2009年2月9日,、參與盜竊劉的五菱微型車,因意誌以外的原因而未遂,屬犯罪未遂。本罪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原審被告人劉曾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後,在五年內又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劉、、劉啟、均為從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各自的犯罪情節,原審判決對其適用減輕處罰基本合適。劉正軍的罪行相對較輕。根據其悔罪表現和過往表現,緩刑不會再危害社會,原判量刑適當。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證據合法,程序合法,量刑基本適當。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八十九條第(壹)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這是最終裁決。

首席法官祁國安

陳紅法官

艾湘玲法官

2010年12月6日

記賬員李

  • 上一篇:正月的生日是吉祥的。
  • 下一篇:求壹個結婚的吉日。求2011結婚吉日。男19870129,女19871127謝謝。
  • copyright 2024吉日网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