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有土地使用證
2、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3、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4、建築施工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證》是證明土地使用者(單位或個人)使用國有土地的法律憑證,受法律保護。
土地用途登記發證的範圍包括城鎮房改、保障性住房、商品房等城鎮土地。是房屋所有權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轉移後的土地登記變更,發證對象是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個人或企業。房屋和土地是不可分割的整體,房屋產權人的合法權益只有登記在冊,權利主體壹致,才能得到有效保護。《國有土地使用證》是證明土地使用者向國家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在壹定期限內取得壹塊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憑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是建設單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征用、劃撥土地前,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建設項目的位置和範圍符合城市規劃的法律文件。《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是建設工程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的法律憑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是允許建設單位滿足各種施工條件的施工許可證,是建設單位進行工程建設的合法憑證,也是房屋權屬登記的主要依據之壹。買房的時候需要知道開發商的證件齊全,也就是四證齊全,四證齊全,也就是說開發商分別有四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按照相關規定,這四個證齊全後才能開工。雖然證書是施工單位辦理的,但是如果有問題,大多會影響施工企業,尤其是施工合同的效力。四證不全項目在施工過程中發生糾紛,可能導致施工單位與業主簽訂的合同被認定無效。開發商要建房賣房,這四證都要拿到,包括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這個很重要。另外,如果想在這塊土地上建房,需要辦理土地使用證。另外,妳還得去當地規劃局辦理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初期,不能隨意,必須取得施工許可證。
法律依據根據《建築法》、《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建設項目必須具備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建築施工許可證四證。實踐中,由於種種原因,部分項目開工建設時並不壹定取得上述“四證”,可能導致合同無效。
《建築法》第七條規定,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築、裝飾裝修和配套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以及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施工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