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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法律意識的培養

壹、法律意識的內涵法律意識作為社會意識的壹種特殊形式,是指人們在壹定的歷史條件下,對現行法律和法律現象的感知、理解、心理體驗和價值評價等各種意識現象的總稱。它包括人們對法的本質和功能的看法、對現行法律的要求和態度、對法律適用的評價、對各種法律行為的理解、對自己權利義務的認識等等,是法律觀點和法律觀念的合稱。①法律意識的核心,很大程度上是指權利意識。法律規定的人與人、人與機關、人與國家之間的關系,實際都是壹種權利義務關系。大家必須按照權利義務關系的規則來運行。然而,需要註意的是,現在公民的法律意識在不斷提高,尤其是維護自身權利的意識不斷加強,已成為了壹種直覺,但是,如果產生了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的守法意識、義務意識、責任意識還很弱,還有所欠缺,不太平衡。法律意識是壹種全面意識,妳不能只要求自己的權利,而去削弱或淡化妳的責任意識、義務意識,這是現實中存在的壹個問題,法律意識,就是對法律的忠誠、信仰,人們信仰法律和法律所建立的規則。二、法律意識與社會存在的關系法律意識作為意識的壹部分,當然也來自存在。也就是說社會存在決定了人們的法律意識。比如人們對法律存在價值的認識,在法律不健全的國家肯定是不高的。相反,在法律健全的國家,人們對法律存在的認識則會很高。比如對於無罪推定價值的認識,法律健全與不健全的國家是不同的。在法律健全的國家,人們認為任何人在沒有經過法院宣判有罪之前都是無罪的;而在法律不健全的國家,人們卻認為只要上了法庭甚至不論是民事庭還是刑事庭,都被認為是有罪的。另壹方面,法律意識又對社會存在起著壹定的影響。最突出的表現就是:隨著人們對國外法學的研究,對法律的認識有了重大的改變,而這壹改變又使立法機關對現有法律進行修改。比如九三年頒布的公司法,如果站在當時的角度去看,可以說該法是壹部比較完備的法律。但是隨著人們對法律意識的提高,也必然會對其補充和修改。比如對於壹人公司如何處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超過五十人如何處理等等現行公司法都沒有規定。隨著法律意識的提高,這些內容也必然得以完善。三、法律意識與其它社會意識的關系作為社會意識的壹部分,法律意識與其它社會意識也存在著密切的聯系。在其它社會意識中,政治、宗教、文化意識對於法律意識的影響是最大的。比如政治中的階級力量對比關系決定了法律的任務;宗教中信仰問題決定了法律對不同教派教徒行為的價值判斷;文化中的法律觀念影響了人們對法律的認識。相反,法律意識對其它意識也有重大的影響。比如政治活動必須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進行;不得以宗教的名義宣傳迷信思想;文化方面的議論自由不得超越法律的限度等等。四、法律意識的微觀結構法律意識就其形成來看,同樣也要遵循認識的壹般過程。因此筆者認為法律意識也同樣應當分成人們對法律的感性認識和理性認識兩個階段。在對法律的感性認識階段,表現為對法律的感覺、知覺和表象。具體地說,應當包括人們對法律的認識,進而發展到人們對法律的情感。②但是在這壹階段人們的認識還只是現有的法律是如何規定的,還不知道法律如此規定的價值所在。在對法律的理性認識階段,表現為對法律的判斷、評價,進而發展到對法律的運用。在這壹階段,法律意識可分為人們對法律的評價和法律行為的外化兩個部分。五、法律意識的作用法律意識對於人們的任何行為都會起到極其重要的作用的。正如前面所述的,法律意識從認識的過程來看應當分為法律認識、法律情感、法律評價和法律行為的外化四個部分,也就是說人們認識法這壹特殊事物的目的就是使自己的法律行為外化。但是對於不同的主體,其法律行為外化的方式則是不同的,也就是說法律意識在不同的群體中起著不同的作用。首先,法律意識對於立法起重要作用。這主要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1、法律意識對立法起到了預測的作用。我們知道,法律規範壹般都包括假定、處理和制裁三個要素,那麽法律意識制定了立法者如何去假定可能出現的問題;同時決定了如果出現了這種問題應如何處理即立法的價值取向;如果行為人的行為偏離了這壹價值取向則又如何制裁。比如罪刑法定原則的確立,使立法機關必然要在嚴重危害社會行為發生之前在法律中加以規定,以免使危害社會的人不能受到法律的制裁;2、法律意識對立法起到了選擇的作用。比如對於訴訟的原則,大陸法系采用法官主義審理而英美法系則采用當事人主義審理。在對兩大法系的立法進行研究之後立法者必然按其得出的法律意識進行選擇; 3、法律意識對立法起到了追蹤檢測的作用。在法律現有的社會關系發生變化以至現有法律調整時,立法者必然基於變化了的社會關系產生新的法律意識,從而對現有法律進行廢、改、立。其次,法律意識對於執法也起了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現在:1、法律意識對執法者正確評價行為人的行為起了重要作用。不同的執法者 對於同壹個案件的認識以及同壹個法律規定的認識可能不同,這些都是由於執法者的法律意識不同造成的;2、法律意識對執法者正確適用法律起了重要作用。正如刑罰的作用壹樣,刑罰本身也是壹種惡,是用不得已的惡去除惡。這種惡用之得當則兩受其利,用之不當則兩受其害。因此法律意識對執法至關重要。再次,法律意識對於守法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這主要表現在如下兩個方面:1、法律意識影響著人們處理日常生活的行為方式。比如某百貨公司向某廠購買產品,法律意識好的業務員可能會簽訂書面合同,而法律意識不好的業務人員未必會簽訂書面合同;2、法律意識影響著人們的訴訟觀念。法律意識好的人會認為訴訟是保護權益的最有效手段,而法律意識不好的人則會認為“好人不為訟”,“屈死不打官司”。六、我國公民法律意識的現狀自1986成以來,我國已連續實施了三個五年普法規劃,到目前為止,法律知識的普及已全面展開,並初步實現了從法律知識的啟蒙教育向提高以領導幹部為重點的全民法律意識的轉變,從單壹普法向全面推進依法治理實踐的轉變,普法工作在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進程中,發揮了重要的基礎性作用。隨著法律知識的普及,公民的法律意識也有了相應地提高。雖然意識的提高不能完全和知識劃等號,但如果沒有法律知識做前提,所謂法律意識不可能是空穴來風;有了法律知識不壹定有好的法律意識,但法律意識肯定是以法律知識為前提的。另外,在法律知識的普及上也有不足,法律知識的普及是壹個漸進的過程,不可能同時把所有的法律知識都普及了,要考慮與老百姓息息相關的問題,普法要有針對性,這樣才更有實際效果。比如,讓壹個農民去學公司法,他就會覺得沒有什麽用處,但要讓農民去學婚姻法或土地承包方面的法律,這樣他就會很感興趣,因為與他的實際生活有關。七、影響公民的法律意識的因素根深蒂固的傳統文化的影響,是我們制度和現實的影響,是利益沖突因素的影響。除了傳統文化中非理性和非人性因素的影響外,制度和現實因素的影響十分重大。第壹,是制度沖突與協調問題。人們心目中的法律、書本上的法律、文字上的法律和他本身經歷的法律之間有時會有碰撞與沖突,這是壹個普遍的現象。目前,我國正處在社會轉型時期,法律與制度之間、與改革開放之間的協調問題,是壹個很大的問題,他們之間存在壹個磨合的問題,有著不同程度、不同範圍的沖突。在處於轉型時期的動蕩變化的社會結構中,經濟制度、體制改革、經濟利益和法律制度之間的矛盾,是會影響老百姓的法律意識的。 第二,是制度設計問題。法律制度設計,不僅形式,還應該有符合實質的公平與正義。在這方面,我國還有很長的路要走。整個法律制度的設計,包括其他制度,應該反映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如果法律制度不能反映公平與正義,不能反映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社會就會出現深層次的問題。甚至會起到壹種相反的作用,在法律制度的設計上,應該考慮到公平和正義的原理。③第三,在我國的法制建設中,有了較好的法律制度,但在現實生活中能否得到很好的落實最為關鍵。而我們面對的現實是,很多好的法律制度在貫徹和落實的時候,遇到了阻礙,被打了很大的折扣。這不是法律本身的問題,這是制度與法律之間不配套。比如國家賠償法,這幾年間,法院依據國家賠償法判決賠償,但由於財政不給錢,判了也沒用。這不是國家賠償法的問題、法律制度本身是好的,只是貫徹落實時出了問題。第四、法制建設在規範公***權利方面應當做壹些改進。在現實生活中,不少情況就暴露出現行財政制度對我們法制建設有很大的影響。比如說法院獨立行使權力,但法院的錢是財政給的。當壹個執法人員在執法時遇到有利害關系的情形他應當回避,但是當壹個部門在執法時有利害關系時就可以不回避。許可審批要收費,年檢審核要收費,罰款要下達指標,警察拖車成為了有償執法,等等,這些現狀,既便管住了壹個小的不合理,卻容忍了壹個大的不合理。第五、立法、司法和行政體制的主體導向。立法、司法和行政體制作為國家制度安排的主體組成部分,其自身的設計和定位不僅直接關系到整個制度是否能真正達到自己的目的,而且直接影響了民眾法律意識的形成和成長。首先,立法的程序設計是否能真正體現壹個法治國家的要求,做到民主性與科學性的有機統壹,是現行法律能否取得民眾認同的關鍵。所謂立法的民主性不僅指制定法律的機關是由民選產生的代議機構,而且指立法過程的民主、公開。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民眾從實際意義上參與立法的過程,使法律必須為他們所了解。立法的科學性則要求立法不僅要真實地反映當前社會的現實需要,而且要為社會的發展留下適當的空間。總之,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學性要求所制定的法律必須壹方面能體現絕大多數人的意誌,給人們或者至少是給絕大多數人帶來利益;另壹方面要照顧到社會發展和變革的需要。其次,司法體制是否體現客觀公正的要求直接影響了民眾對法律權威的認可。民眾對法律權威最直接的感受來源於司法機構本身的權威性。而司法機構的權威則主要受兩種因素的制約:壹是司法權力作為國家權力的構成部分,自身應當具有足夠的獨立活動空間,這是司法公正的前提;二是司法機構在行使自己的權力時,能否真正合乎法律制度的要求,也就是所謂的“司法合法”,這是司法贏得社會公信力的根本依據。第三,行政體制能否在法律規定的框架內運作。在整個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事務中,行政管理涉及的範圍最廣,與民眾的聯系也最為密切,因此,行政體制的建構是否合法,直接影響民眾對法律的遵守。它要求,壹方面,行政體制必須服從法律制度的安排,嚴格遵循職權法定的原則;另壹方面,行政機關在行使對社會事務管理職能時,必須嚴格依法辦事。八、當前,培養我國公民法律意識的主要途徑法律意識作為現代法治精神的內核,其形成和發展既可呈現為壹個自然歷史的過程,也可以是人們有意識地選擇和培育的結果。在我國這樣壹個典型的主要依靠政府推進實現法治的國家,要培植法律意識,使全體公民牢固樹立對法律的信仰。 第壹、隨著我國國民教育和素質的普及提高和普法教育的深入發展,對全體社會成員要全面進行更深層面的法律意識教育。要使每個社會成員都懂得現代社會的各個領域,必須依法行為。第二、要繼續完善各個領域中的立法,使法律法規更具有嚴密性和細化,使之具有可操作性,更加有效地規範和制約現代社會生活的運轉。這種法治社會環境必然“感染”及於每個社會成員,形成普遍的、更具深層面的法律意識。建立健全現代化行政執法、行政管理機制。使執法者意識到其必須依法行政,所行使的行政權力是管理社會和為民服務的行政,消除以法治百姓的傳統觀念;通過不斷改革和完善司法體制及其相應的監督機制,使司法人員樹立嚴明司法的意識。為此,國家必須逐步完善公務員考試制度和司法考試制度,選拔高素質和相當懂得法律知識的人任國家行政、司法機關的公職。第三、強化民主與法制、依法治國的法律宣傳機制,通過各種渠道和各種形式傳播於全社會。要經常不斷地運用各種典型實例,有選擇地借鑒國外有益的實例,向社會各個角落進行傳播,使每個社會成員的法律意識升華於這種法治氛圍之中。④第四、不斷發展和擴大基層民主自治。要進壹步消融國家優位理念,逐步樹立起社會優位理念。要在加強基層民主自治體制建設的同時,大力發展獨立於政府及其它權力機關的社會中介組織,努力建成壹個健康發展的公民社會,使公民在自治中培養民主意識和責任意識。同樣重要的是,要不斷健全和完善市場經濟體制。市場經濟是現代法治社會的基礎,市場經濟對規則的需求,市場主體對權利意識的發育和擴張都為法律意識的成長準備了土壤。從歷史上看,正是市場經濟造就了市民社會的主體,拓展了市民社會的活動空間,塑造了市民社會的意識形態,塑造了市民社會的自治體制,促進了適合於市民社會的法律理念和制度的形式。⑤早在古希臘時期,亞裏士多德就指出:“必須看到,法治和經濟並非是絕對的因果關系,而是壹種結構上的功能互動的關系。法治為經濟的發展創造提供壹種理想的秩序和制度環境,經濟為法治提供某種基礎。”英國著名歷史學家湯因比在對古希臘羅馬法治精神起源的考察之後,得出的壹個重要結論就是生產要素的流動特別是勞動力的流動帶來得最顯著的政治法律後果就是打破了以等級和特權為基礎的社會關系格局,建立了自由、平等、契約的新格局,從而孕育和催化了人們對法律神聖、法律至上的精神追求。可以說,沒有市場經濟,就不可能建立真正意義上的公民社會,也就沒有法治,更談不上公民法律意識的養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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