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6月12日深夜,在洛杉磯西部的壹個豪華住宅區,壹只小狗不停地叫,引起了鄰居的註意。人們在壹所房子前發現了兩具血淋淋的屍體。女受害者後來被證實是妮可·布朗·辛普森(Nicole Brown Simpson),她身後是餐廳的服務員朗·戈德曼(Lang Goldman)。兩人渾身是血,喉嚨被利器割破而死。死亡時間是晚上十點以後。案發當晚,妮可和她的孩子去高曼的餐廳吃飯。走後他打電話說丟了壹副墨鏡。戈德曼發現了它,並告訴他的同事下班後把它還給尼克。事發後的壹大早,4名警探來到死者的前夫、美國著名黑人足球明星辛普森的住所。在門外,他們發現他的白色Brango模型車沾有血跡,車道上也發現了血跡。沒有人應門,偵探們爬進了墻裏。其中壹個叫Foreman的人在後花園發現了壹只沾有血跡的手套和其他證據。案件的主要證人是當時住在客房的朋友基圖。他作證說客房墻外有類似地震的聲音。此外,壹名被電話預約送辛普森去機場的司機說:大約10點鐘,他按了辛普森家的門鈴,但沒人應門。接近11點的時候,他發現壹個高個子黑人(和辛普森差不多)從街上沖回家,又按了門鈴,辛普森回應了,出來說睡著了,然後坐車去機場去芝加哥。
逮捕
事發後的壹大早,辛普森在芝加哥酒店接到了前妻死亡的警方通知,壹大早就趕回了加州。辛普森回來後,在律師的強烈反對下,被警方單獨審問了壹個小時。當警察發現辛普森受傷時。他解釋說,在接到前妻死訊後,他太激動了,沒有打碎鏡子。經過幾天的調查,警方決定將辛普森列為逮捕的主要嫌疑人。6月17日,當辛普森的律師準備陪同辛普森回警局時,發現壹直在樓上休息的辛普森不見了。然後全國觀眾在電視上看到了難忘的壹幕:天上的直升機隊和地上的巡邏隊全部出動,幾個小時後終於找到了辛普森的白色汽車。幾十輛警車在洛杉磯高速公路上追逐汽車。辛普森終於被捕了。
聽
正式庭審開始後,在開場陳述中,檢方指控辛普森預謀殺害妻子,其動機是嫉妒和占有欲。離婚後,辛普森非常嫉妒尼克和壹個英俊的年輕人約會。他總是希望有第二次機會,但他的希望越來越渺茫。案發當天,妮可在女兒的舞蹈表演上對辛普森十分冷淡,讓他萌生了殺機。另壹方面,高曼誤闖現場,意外身亡。法醫鑒定顯示被害人死亡時間在10 pm至10 pm之間。辛普森聲稱,當晚9: 40至10: 50之間,他獨自在家睡覺,無法提供證人。在整個庭審過程中,辛普森按照律師的建議,要求依法保持沈默,拒絕出庭作證。然而,檢方對預謀殺人的指控似乎並不合理,主要是因為辛普森當晚要趕飛機,已經預訂了豪華出租車送他去機場。這樣的安排實際上堵死了自己作案的後路,因為他要在短短的1小時10分鐘內驅車趕到現場,選擇作案時機,持刀殺死兩人,逃離兇案現場,藏好血淋淋的兇器,洗去殘留的血跡,出發去機場。整個過程中稍有差錯就會耽誤飛機起飛,然後出租車司機就成了重要證人。另外,對於辛普森這種缺乏訓練和經驗的“業余殺手”來說,用槍是最好的選擇,沒必要用尖刀割喉。這種犯罪不僅讓妳渾身是血,還會在兇案現場、白色野馬和妳家留下不可否認的“血證”。辯方認為妮可可能是被販毒集團或黑手黨殺害的,因為妮可有吸毒史。如果她購買大量毒品後未能按時付款,就可能被黑手黨殺害,而割喉是黑社會慣用的殺人手段。另外,戈德曼和妮可的關系也不正常。有人曾經看到他開著妮可價值654.38美元+0.5萬的白色法拉利豪華跑車在大街上。更可疑的是,在1993到1995的兩年間,高盛工作過的意大利餐廳有4名員工被謀殺或神秘失蹤。在美國的司法體系中,僅僅依靠間接證據對被告定罪量刑並不容易。這是因為僅憑個別間接證據通常無法準確推斷被告人有罪。壹系列間接證據必須相互印證,形成嚴密的邏輯體系,排除被告人不能涉嫌犯罪的壹切可能性,才能準確確認案件。此外,間接證據的收集以及間接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系要合理協調。如果有矛盾或漏洞,說明間接證據不夠可靠,不能作為定罪的確鑿依據。比如辛普森壹案,檢方出示的間接證據之壹就是在謀殺現場發現了被告的血跡。然而,這壹間接證據的可信度大打折扣,因為溫納特警長帶著辛普森的血樣在謀殺現場走了三個小時。在辛普森案中,由於控方的證據都是間接證據,辯護律師對這些“旁證”的嚴格認定和審查就顯得非常重要。令人失望的是,檢方出示的證據漏洞百出,難以自圓其說,讓辯方以充分的證據向陪審團證明辛普森可能不是兇手。1995 10 10月3日,美國西部時間上午10,辛普森案裁決即將公布的時候,全美陷入了壹片停頓。克林頓總統把軍事事務推到壹邊;前國務卿貝克推遲了演講;華爾街的交易很清淡;長途電話線是無聲的。成千上萬的警察全副武裝,遍布洛杉磯的大街小巷。CNN統計顯示,約有654.38+0.40億美國人觀看或收聽了“世紀審判”的最終宣判。陪審團裁決:辛普森無罪。
13年後的試驗
2009年6月3日,美國拉斯維加斯克拉克縣地方法院陪審團裁定辛普森綁架、持械搶劫等12項罪名全部成立。法庭定於65438年2月5日宣判。辛普森,61歲,可能面臨終身監禁。無獨有偶,13年前的這壹天,辛普森接受了“殺妻案”的判決,在這場被稱為“世紀審判”的漫長司法審判中被宣告無罪。本案發生於2007年9月13日。辛普森等6人闖入拉斯維加斯壹家酒店的房間,搶走了700多件體育紀念品,其中大部分與辛普森有關。三天後辛普森被逮捕。後來他聲稱這些體育紀念品是在1994他老婆被殺後被偷的。根據法庭宣讀的裁決,辛普森被認定犯有12項綁架罪和武裝搶劫罪,立即被移送羈押,等待最終判決。共同被告克拉倫斯·斯圖爾特也被判多項罪名成立。
編輯這壹段中的疑點。
血液證據
公訴方當庭出示的重要證據之壹是驗血和DNA檢測結果。刑事專家壹致認為,驗血和DNA檢測的結果不會說謊,但如果血液被汙染、處理不當、倉促采集或故意栽贓,其可信度就會大打折扣。在辛普森的案例中,所有這些缺陷都存在。測試結果顯示,所有的疑點都集中在辛普森身上。在謀殺現場的兩個地方發現了辛普森的血跡;現場提取的頭發和辛普森的頭發壹樣;警方在現場和辛普森住處發現的血跡手套是同壹雙,兩只手套上都有受害者和被告的血跡;辛普森家門前的巷子裏發現了辛普森和受害者的血跡,二樓臥室裏的襪子和壹輛白色野馬。這樣看來,檢方的證據可以稱得上是“如山的血證”,辛普森涉嫌謀殺似乎是壹個不可依賴的事實。然而,辯護陣營認為,這些“血證”充滿了疑點和缺陷。首先,襪子上的血跡很奇怪。國防專家指出這只襪子兩面的血跡完全相同。按照常理,如果當時襪子穿在腳上,襪子左外側的血絕對不可能先浸透到左內側,再通過腳踝流到右內側。只有血液從襪子左側直接滲透到右側,兩側的血液才會完全壹樣。換句話說,血跡很可能被塗抹過。庭審中,檢方出示了幾張發現血襪現場的照片,但照片上的時間順序相互矛盾。案發當天下午4: 13拍攝的現場照片中沒有血襪子,但下午4: 35拍攝的照片中有血襪子。地毯上有帶血的襪子嗎?還是後來被警察挪到地毯上了?在這個問題上,警察的回答前後矛盾,前後矛盾。此外,辯護專家發現襪子上的血液含有高濃度的防腐劑(EDTA),辯護律師提醒陪審團,在案發當天,警方在抽取辛普森的血液樣本後加入了這種防腐劑。其次,根據現場勘查報告,高大健壯的高曼與兇手發生了血戰。他的個人物品——壹串鑰匙、壹個信封、壹張紙和壹個傳呼機——散落在不同的地方,可見這場爭鬥非常廣泛和激烈。戈德曼的牛仔褲上有鮮血往下流的形狀,說明他並沒有在極短的時間內死去,而是在受傷後仍然站了起來,戰鬥到死。被捅了30多刀,最後死於頸靜脈破裂和胸腹部大出血。照此推斷,兇手壹定渾身是血。但是,為什麽只在白色野馬上發現了血跡?更令人不解的是,為什麽兇手下車後,在柵欄前門的車道上,以及從前門到家門口的小路上,留下了大量明顯的血跡。還有,假設辛普森穿著帶血的衣服和鞋子進了房子的前門,穿著帶血的襪子去了二樓的臥室。為什麽他沒有在門把手上,電燈開關上,以及整個房子的白色地毯上發現任何血跡?第三,根據驗血報告,現場兩處發現辛普森的血跡。在從受害者屍體通往公寓後院的壹條小道上,警方發現了五滴被告的血跡,大小壹致,外觀完整。但辯方認為,如果辛普森是在搏鬥中被刺,按照常理,他壹開始應該會大量出血,過壹段時間血量會逐漸減少,所以血滴永遠不可能大小均勻。另外,血滴應該是在掙紮或行走過程中拋下,在撞擊狀態下落地的。因此,血滴的形狀不可能是完整的。在另壹個地方,警方在公寓後院圍欄的門上發現了三處血跡。然而,控方專家在檢查這些血跡時再次發現了高濃度的防腐劑(EDTA)。最後,辯護專家指責洛杉磯警察局刑事實驗室設備簡陋,管理混亂,檢查人員缺乏培訓,沒有按照正常程序在現場采集血液。由於證據樣本處理不當,檢測結果存疑。比如,按照正常程序,采集血樣進行DNA分析時,要先用棉花沾取血樣,自然風幹後放入證據袋。然而,在血液風幹之前,警方檢查員將樣本放入證據袋。據此,辯護律師謝克毫不客氣地說:警察局的刑事實驗室簡直就是壹個“被汙染的糞坑”。
手套證據
檢方出示的第二個重要證據是福爾曼在辛普森住宅房間後面發現的黑血手套。然而,這只血手套也充滿了疑點。首先,根據Foreman的證詞,當他發現血手套時,它們外表的血是濕的。國防專家認為這是絕對不可能的。命案發生在12年6月的深夜零點半左右,福曼在13年的早上6點發現手套,時間跨度超過7個小時。辯方用模擬實驗向陪審團演示,在案發當晚晴到多雲、室外溫度20攝氏度的天氣條件下,手套上沾的血跡壹定是7小時後才幹的。那麽,為什麽福爾曼堅持說它是濕的?辯方提供的解釋是,只有壹種可能,就是福爾曼來到兇案現場後,悄悄把沾有濕血的手套放進了隨身攜帶的警方證據保護袋。然後,他想盡壹切辦法,在別人毫無防備的情況下,找機會進入辛普森家偽造證據,以至於盡管時間跨度很大,但血跡依舊未幹。其次,假設辛普森是殺人犯。當他渾身是血驚慌失措地從兇案現場逃回家,把兇器和帶血的衣服藏得無影無蹤的時候,根本沒必要多此壹舉,獨自溜到客房後面藏血手套。此外,辛普森對他家的後院和地形了如指掌。按常理來說,他不太可能撞到空調上發出驚天動地的聲音,丟了血手套也不會理會。從各方面來看,撞壞空調丟手套的主人顯然是壹個不熟悉屋內土地形狀和道路的人。另外,如果兇手在黑暗中行色匆匆,摸索著留下東西,為什麽沒有在血手套現場發現其他血跡和可疑的腳印、痕跡?第三,雖然警方在兇案現場和辛普森的住處發現了壹只左手套和壹只右手套,手套上也發現了兩名受害者和辛普森的血跡,但這兩只手套的外觀上沒有裂痕和刀痕,手套上也沒有發現辛普森的血跡。這說明辛普森手上的傷口很可能與血手套和謀殺沒有直接關系。最後,為了證明辛普森是兇手,控方決定讓他在陪審團面前試戴沾有血跡的手套。在法庭上,辛普森先是戴上超薄橡膠手套以防汙損,然後又試著戴上了帶血手套。然而在眾目睽睽之下,辛普森掙紮了很久卻難以戴上手套。辯方立即指出手套太小,不屬於辛普森。檢方邀請手套專家作證,聲稱手套沾血後可能會縮水。但防務專家認為,這是壹只經過預縮水的高級皮手套,沾血後不會縮水。控辯雙方爭論不休,但在壹些陪審員看來,這只血手套有點太小了。
現場警官
在辛普森案的審判中,辯方陣營中最可疑的人是控方的“明星”證人福爾曼警官。在謀殺發生的那天晚上,這位警官還不錯。如果是那樣的話,他為什麽要大費周章在午夜趕到現場呢?妳為什麽自願帶領壹個小組去辛普森家?更讓人不解的是,為什麽白色野馬上的血跡、客房後面的血手套、二樓臥室的血襪子等重要證據,恰好都是他壹個人發現的。他是壹個人脈很廣的超級大偵探還是壹個有很多不良記錄的警界渣滓?在這種背景下,福爾曼自然成為辯護律師調查和質證的重點。為此,辯方專門設立了免費熱線,希望社會各界人士提供線索。結果辯方得知該警官發表了許多極其惡劣的種族主義言論。例如,據壹位名叫凱瑟琳·貝爾(Kathleen Bell)的目擊者稱,在1985至1986期間,福爾曼曾威脅稱,如果他在街上發現壹名黑人男子和壹名白人女子同坐壹輛車,他將拉響警笛並下令停車。如果沒有理由停下來,他就會憑空捏造。他甚至大放厥詞:我希望看到所有的“黑鬼”聚成壹堆,燒死他們或者用炸彈把他們炸飛。另壹名目擊者報告稱,福爾曼崇拜希特勒,他收集了大量納粹黨衛軍的軍功章。不過,福爾曼本人堅決否認焚燒“黑鬼”的指控。因此,辯方陣營向伊藤法官請求下令,允許律師盤問福爾曼,並詢問他在過去10年中是否使用了侮辱性詞語“黑鬼”。辯方試圖以此為突破口,徹底抹黑福爾曼的證人資格。辛普森案後,各界人士對辯方打“種族牌”的訴訟策略進行了批評,並對其進行了尖銳的批判。值得壹提的是,在備受爭議的“種族牌”問題上,“看熱鬧”的外行紛紛指責辯護律師,而“看門道”的內行則指責審判長。有人可能會想,在過去的10年裏,福爾曼是否說過“黑鬼”這個詞,辛普森是否涉嫌謀殺。按照常理,即使福爾曼對“黑鬼”撒了彌天大謊,也不能直接證明他在世紀大案中的證詞是捏造和偽造的;即使警官發表了壹些種族主義言論,也不能證明他故意栽贓陷害被告。這是辛普森受審的世紀大案。為什麽壹不小心就成了福曼警官受審的案子?在庭審中,為什麽伊藤法官不顧檢方反對,允許辯方使用這種打“種族牌”、“顛倒鬥爭大方向”的辯護策略?信不信由妳,在美國司法體系中,盡管爭議很大,辯方的“種族牌”策略和伊藤法官的裁決是完全合法的。受英國普通法“品格證據”傳統的影響,美國和加州的證據法和判例規定,如果出庭證人的品格被證明有缺陷,該證人的部分出庭證言將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在法庭審判中,控辯雙方的律師都會在證人的個人品格上大做文章。此外,在法庭宣誓後,如果壹個證人故意在他的部分證詞中撒謊,那麽陪審團可以將這個證人的其他證詞視為謊言。法官開了綠燈後,辯護律師李·貝利走過來問福曼:“在過去的10年裏,妳用過‘黑鬼’這個詞嗎?”福爾曼回答說:“就我記憶所及,我從來沒有用過。”給撒謊留壹點余地。但是律師能不能從輕發落,馬上抓住回答中的歧義,問壹句:“妳的意思是說,如果妳叫壹個人黑鬼,妳就忘了?”這個反問簡直封頂!福爾曼只好裝糊塗:“我不確定我能不能這樣回答妳的問題。”律師緊逼:“換句話說,我想讓妳承認,從1985或者1986開始,也許妳在某個時候叫過壹個黑人黑鬼,也許妳自己都忘了?”福爾曼只好硬著頭皮回答:“不,不可能。”律師趁熱打鐵:“妳願意宣誓嗎?”警官只好回答:“我就是這個意思。”律師從另壹個角度問,“如果哪個證人出庭作證,說妳用‘黑鬼’這個詞來形容壹個黑人,那個人是不是在撒謊?”福爾曼被迫承認:“是的,他們在撒謊。”就這樣,辯護律師用令人費解的邏輯和高超的盤問技巧,將福爾曼警官逼上了絕地的不歸路。世界上有這樣的巧合。在這次質證結束後不久,辯方從密報電話中得知,壹名女劇作家在最近10年期間,為了收集警方破案的生活資料,曾多次采訪福爾曼,並錄制了14小時的采訪錄音。辯護律師聽了錄音後發現,在錄音對話中,每當提到黑人時,福爾曼警官使用侮辱性稱呼“黑鬼”的次數多達41次。另外,在1994年7月28日的壹次采訪中,福爾曼吹噓道:“我是世紀大案的關鍵證人。如果我不幫控方堅持住,他們就會輸掉這場大官司。血手套決定壹切。如果沒有手套,再見,別玩了。”他還聲稱:“妳他媽的就是不懂。警察的工作不需要規則。都是感覺的問題。去他媽的規則,到時候我們撒謊就夠了。”在錄音對話中,福爾曼還公然吹噓陷害無辜者的經歷。他說,“我拘留了不屬於這個地區的人。如果非要我給出理由,我會說這個人有盜竊嫌疑。”“我們的警察不是好惹的。即使我們殺了人,我們也知道該說什麽。”福爾曼錄音帶的發現是世紀大審判的轉折點。檢方辯稱,談話錄音只是文學創作的素材,難免自吹自擂、誇大其詞,根本不能作為法律證據。但伊藤法官仍裁定陪審團可以聽取部分錄音。法庭質證過程中,辯護律師烏爾曼表情飽滿,重炮齊發。“妳在預審中的證詞完全屬實嗎?”"妳偽造了警方的犯罪調查報告嗎?""在這個案件中,妳是否栽贓並偽造證據?"面對這些無法回避的法律問題,福爾曼竟然回答:“我希望維護我的第五修正案特權。”也就是說,憑借最高法院在著名的1966米蘭達案中規定的嫌疑人沈默權,拒絕回答辯護政策對當庭出示證據提出的合理問題。辯護律師科克倫在總結發言中指出,福爾曼是“壹個支持種族滅絕政策的種族主義者,壹個做偽證的家夥,美國最可怕的噩夢,魔鬼的化身”。在美國司法體系中,證據的可信度是贏得訴訟的關鍵因素之壹。警察作為刑事案件的偵破機關,第壹時間掌握的證據最多。因此,美國法律明確規定警察必須就搜查、檢驗證據等法律問題出庭作證,這是法庭審判和程序正義的重要環節。警察不同於普通證人,執法者的特殊身份決定了他們對辯護律師進行質詢的必要性。即使在普通的交通違章罰款中,涉事警察仍有義務按時出庭,並對《聖經》宣誓。西方司法界有句諺語:“警察是法院的公仆”。所以,福爾曼要求保持沈默,拒絕回答被告的問題是絕對荒謬的,這實際上相當於變相承認自己涉嫌偽造證據,誣陷被告而不被施壓。從法律上講,福爾曼的證詞已經失去了法律效力。起訴幾乎肯定會失敗。辛普森案件結束後,洛杉磯地方檢察官無情地對福爾曼警官提起訴訟。結果以偽證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監外執行。就這樣,殺人嫌疑犯辛普森被判無罪,而執法者福曼警官卻成了重罪。真不知道這是美國司法的驕傲還是恥辱。也許兩者都有!美國法律有壹個著名的證據規則:“面條裏只能有壹個蟲子”。這是壹個形象的比喻:當任何人在他的面條碗裏發現了壹只蟲子,他再也不會去找第二只,而只會把整碗面條倒掉。同樣,即使LAPD獲得了大量證明辛普森有罪的證據,但只要其中壹項(襪子)是非法獲得的,所有的證據都不會被法庭接受。因此,盡管檢方女檢察官克拉克在總結發言中慷慨陳詞,打動了大批觀眾,但並沒有打動陪審團。經過近40個小時的討論,他們壹致裁定被告無罪。談及辛普森壹案,黑人和白人都承認,如果辛普森是壹個請不起壹流律師的窮人,他就必須坐牢。這就叫“有錢能使鬼推磨”,古今中外都是壹樣的道理。但是,仔細想想,這個說法似乎有點不合理。原因是,就金錢而言,著名的拳擊冠軍泰森比已經退出體壇多年的辛普森富有得多。然而,泰森在1997因涉嫌強奸罪被提起公訴後,雖然也以天文數字的價格聘請了壹批著名律師出庭辯護,但仍然無法擺脫被定罪的命運,在監獄裏堅定地度過了幾年。那麽,為什麽泰森落入了司法的羅網,而辛普森卻逃脫了呢?壹種解釋是,泰森案的陪審團大多是白人,而辛普森案的陪審團大多是黑人。黑人之間特別親近,自然會偏向黑人明星。然而,這種說法也不能完全令人信服。因為辛普森案的12位陪審員,雖然9位是黑人,但其中8位是女性。壹些研究陪審團的專家認為,這種構成對辛普森特別不利。根據美國學者對“黑人女性最討厭什麽樣的黑人男性”這壹社會學話題的統計和調查,最讓黑人女性憤怒的黑人男性有兩種:壹種是成名發財後馬上娶白人女孩做老婆,另壹種是輕易對自己的媳婦拳打腳踢。辛普森碰巧把這兩樣壞東西都拿走了。
編輯警察處理這壹段的三大失誤。
這個世紀的大案是由蘭斯·伊藤(Lance Ito)審理的,他是壹名日裔美國法官,他的父母在二戰期間被囚禁在日本的集中營裏。這位法官學識淵博,見多識廣,壹向以精通法律,嚴謹公正著稱。控辯雙方陣營都有黑人律師,日本法官主持審判,陪審團成員大部分是黑人。壹旦被告被判有罪,黑人就沒有理由想鬧事了。在長達9個月的庭審中,有常人無法理解的枯燥乏味的驗血證據,也有意想不到的進展。該案的整個審理過程極具戲劇性。
無視現場調查常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