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重視。唐初實行均田制和調租制,後期實行兩稅法,都與此有關
戶籍密切相關。因此,唐朝特別重視戶籍的編制、管理和檢察工作。
工作。
唐代的賬本有三種形式:手提、記賬、戶口本。武德六年(
623年),三月令:“每年做壹次帳,三年做壹次登記”;景隆二年(708)
閏九月(梁實強):“縣、郡、帳之人,留五分,省之人,留九分”;
開元十八年(730),十壹月(疏理),“縣令負責掌事實、記賬,按規定上州。
可造”(《唐·姚輝》卷八十五《記述》)。然而,“縣長秘書”負責記賬,
按照“去州勘建”那句話,戶口是以事實和核算為依據的,或者如
韓國磐先生說:“輕便與會計是戶籍之紙”(韓國磐《隋唐五
《歷史大綱》第173頁)。什麽是會計和會計?《新唐書》(卷51)食貨之我說得很清楚:
“哪裏有堅實的手,年底就有寬窄不壹的人民土地,這是農村戶口。鄉變縣,縣變。
在州裏,州變成了住房部。還有就是會計,下壹年有個班級服務報費用。“可見壽實,
會計由李編(家家戶戶都是李),符合的“植農桑”職能。
催促與覓食》(唐六經卷三《尚書戶部》)壹模壹樣。固體含量
就是“人之年齡,地之寬度”,也就是把人口的年齡和人民所擁有的土地壹壹說清楚。
土地條件。會計的內容是“為來年階級服務”,意思是來年人民要壹壹承擔。
奴役。顯然,帳目是根據事實匯編的,因為人民的家庭和土地是
征稅的基礎。在編制手工、會計時,要“群貌”,即核實每戶的年齡、
外貌特征,正如唐卷85《團象》所言:“戶口每年必遷,
老病要免課服,給服務員,都有親戚的形狀,以為要固定。過了壹段時間,就不是了。
更漂亮。有作弊嫌疑的,要聽聽情況,決定賠償。”可見“群姿”是由縣
壹級政府機構的組織實施,說明國家對這項工作的重視。因此,唐代戶口的編制程序大致可分為三步:第壹步,
從所轄住戶的土地情況調查,到縣組出現後,編成事實。第二
壹步,如實交代,進了會計,這個工作還是分管的。第三步,根據固體、
算賬編戶口是縣裏的責任。唐代戶口的編制時間遵循“壹年壹記,三年壹冊”的原則
條文(《劉唐典》卷三《尚書戶部》)。手的編制時間沒有明確的歷史,但是
因為壹年做壹次的賬是據實編制的,所以壹年必須做壹次事實。
至於真實性,每年會計編制的具體時間是上面引用的《新唐書》卷。
51食品1號記錄顯示,每年年底結束。以及戶籍的具體編制
制時,有明文規定,“從正月,至三月”(《大唐六典》卷三《商》)
圖書部)。按照年底和正月到次年三月之間,是淡季。這個問題
現在是算好賬、戶口、戶籍的最佳時機,以免錯過農時。編制戶口本是壹項非常復雜的工作,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那
所需資金從哪裏來?《唐六經》卷三《尚書戶部》雲:“皆偽作...
需要什麽紙,筆,裝飾品,斧子?,全部出了家門,壹塊錢都不交;會計需要什麽,不要當戶。
錢。“這說明編制會計所需的經費是按戶征收的,每戶壹元;
戶口準備所需經費按人口征收,每口壹塊錢。至於手局的設立
所需資金來源歷史不詳。在我看來,應該是出“壹元”的會員費。
理由如下:第壹,真實證據的匯編是戶籍匯編的前提,兩者不能完全割裂。
打開。第二,“記賬,不要錢”,建壹個賬本,“不要錢”,後
遊客數量比前者多得多,如果每戶5人,也是前者的5倍。因為
“壹戶壹元”的計費費用還是能滿足按年計費的需要,所以“壹戶壹元”
錢的會費不能只用於每三年做壹次的戶口,而應該包括每年做的手。
事實上。各縣編完戶口本後,在各縣集中抄。以農村為壹卷,* * *抄三
署,均註明某郡某年,州名用州印,郡名用郡印。呈件仍然是
書省,由部收,各州縣留壹份。上州,壹般由州代理調車。
派代表去北京;如果不能轉到北京,就得雇人運,運費由國家出。
(《書屋元規》卷四八六《州計劃署戶籍》)。雖然唐朝規定每三年進行壹次戶口登記,但新登記後,舊登記並沒有立即廢棄。
但是要保持壹段時間。武德六年(623年)下令:“郡縣五待,大臣五待。”
存三倍”,按三年壹比,各郡需保戶籍十五年,尚書省需保。
存了九年。後改為“百分之九為省籍”(《唐·姚輝》卷八十五,本書記述)。
即尚書省需要保留戶籍27年。尚書省將全國戶籍匯總,也要抄若幹部。天寶三年(744)
2月25日下令:“天下造書四本,京師壹本,東京壹本,尚書省壹本,戶部壹本。
保存壹份副本。“全國戶籍抄四份,長安、洛陽、尚書省和戶部。
藏壹個。天寶十二年(753年),正月十二日,下令:“應送往東京。
應停書(《唐·姚輝》卷八十五《書帳》),即改為三冊,並取消交付
洛陽收藏的那個。以上只是唐代戶籍編制和管理的概況。在這種情況下
隨著發展變化,上述制度也在變化。如編制戶籍,從裏面原來的規定,
郡縣負責,開元二十九年(741)二月,改為:“自即日起,應作登記。
宜令各州縣知事、文員參軍考偵”(同書),即各州知事、文員。
參軍也要參加戶籍審查。這種加強戶籍管理的措施,顯然是壹針強心劑。
當時均田制崩潰,戶口逃亡,戶口是假的。此外,唐政府還非常重視戶籍檢察工作,制定了專門的法律。
嚴懲虛報戶口和年齡的責任人。唐律規定:“背井離鄉者,
父母三年;如果沒有階級服務,第二階級就會減少;女性戶,並減少三戶。脫口而出增減年份,
為了逃避階級服務,壹口才壹年,二口加壹等,犯罪才三年。它的增減不受階級的豁免。
如果沒有階級服務,四口為壹,犯罪停止壹年半;也就是說,不到四張嘴,員工六個
同TENUTO四裏漏不知增減者,壹口四十,三口加壹班;遞給壹百名員工,
十個月加壹節課,罪停三年。如果知情,各隨父母法。各州的縣都不知道有泄漏。
增減,郡十口為三十,壹等加三十口;傳杖100,50口加壹。
國家控制下的縣數算犯罪。每項罪名判三年。圈內人,各有相同的教義。"
(《唐律上》卷12《家庭婚姻》)文中的“離開家庭”和“脫口而出”都是指隱瞞。
漏賬;“增減年齡”是指虛報年齡,未達到免檢年齡(60周歲)
騙保過了,到了成年年齡(21歲),卻沒到,為了逃避國家征兵。
服務。壹旦出現“缺增少減”的問題,就會按照家長、李政、縣、州的順序。
對父母的懲罰是最重的,漏吃壹口壹年,而且不管是有意還是無意,
同樣有罪。對李政、縣、府的處罰依次遞減,分為“不知情”。
(無意的)和“知情的”(有意的)區別對待。如果妳“不知情”,妳就在中間。
是非是40%,縣是10%和30%,看他們管多少縣;如果“知情”
,李是用父母懲罰的,而縣令同裏是用法律懲罰的。如果泄漏增加或減少,
非階級服務,則四錯視為壹錯,處罰較輕。既然唐朝政府對李政和郡縣的督撫如此嚴格,可想而知,平時,
他們自然承擔著自己戶籍的檢察工作,這也是他們的職責。國務院
我們戶政部門是中央主管部門,也負責起訴全國各地的戶籍。在特殊情況下,唐政府還直接任命使節負責搜捕逃犯或檢察工作。
戶口工作我看過三次:第壹次發生在武則天時期。大谷2835號文件《長安三年(
703年)《止逃戶文書》披露了此事。這份文書寫於敦煌郡長安三年(
703年3月),為解決滯留甘肅、江蘇、涼山、瓜州的沙洲逃戶問題而寫。
據文件記載,當時為了解決沙洲的逃戶問題,“含戶使”和
“包括”兩位大使。《闊胡適》裏充斥著當前道路(龍遊路)的采訪史,所以
它被稱為“掩門面試者”。“逃使”是由中央政府任命的,所以也叫“逃使”
“包括逃離帝國。”從寫法上看,敦煌縣先向被圍戶反映情況,然後
包括逃戶建議的報道,可以看出中央和龍遊路都有大使負責逃戶問題。壹點也不
懷疑,這兩位大使是武則天專門任命來視察流竄犯的,說明武則天有意
當時,人們仍然關註並試圖解決嚴重的逃戶問題。這也可以
可見,流行的武則天不重視逃戶問題的學術理論是值得推敲的。
可惜沒有其他史料可以說明,其具體情況難以得知。第二次發生在唐玄宗開元年間。當時“天下戶口逃,免役假。”
辱罵,法院深思。“宇文融”請奏檢假虐,搜括逃戶”(《舊唐書》
書》卷105《宇文榮傳》)。玄宗接了他的話,開元九年(721)正月,
他被任命為“兵部外交大臣兼禦史顧問,手下盡是逃亡者。”宇文融這次的收錄
戶戶成績斐然,客戶80多萬,年底客戶資金上百萬。
很多。開元十二年(734年)八月,宇文榮被任命為欽差顧問,“填盡顏色。
“戶口使者”的名稱由“追捕在逃戶口使者”改為“戶口使者”體現了
介紹了唐政府在流民問題上的政策變化。前者側重於“起訴假虐,搜查逃戶”。
把他們置於國家的控制之下,以保證農業生產中有足夠的勞動力,然後
擴大國家的稅源。後者重在安置,即在逃犯被查出來後,應提供合理的安全保障。
買,給優惠政策,讓他們安心生產。然而,雖然這兩位大使的名字不是
壹樣的,但是功能都差不多,就是都是為了檢察戶口,從而擴大國家稅源。第三次發生在唐玄宗天寶年間。天寶四年(745年)二月,改為戶部尚書。
王東?為湖口使魔(《唐·》卷八十五《湖口使》)。戶口顏色奴役
顧名思義,它的作用包括兩個方面:壹是檢查戶口,二是負責顏色服務。
所謂色役,南北朝時期就有了,指的是質量官和各級官員使用的各種仆役,如
防櫃、防仆、防帳、防衣、防門童等等。王?我是戶口的仆人,但我很傲慢。
削剝,最多的作者是對待邊兵之死。按唐制,守邊者免自租。
六歲更換意味著只有六年的免租。而邊將羞於言敗,士卒往往不死之後。
申報上級,所以原籍仍保留軍人身份,六年後征收房租代理。為此
什麽樣的情況,王?本應被認真起訴和糾正,但為了斂財,他居然“有前科”。
沒有人逃課,守了六年邊關的被要房租,招了三十年的。"
大大增加了死者家屬的負擔和痛苦。王?這麽嚴重的失職,但是
因為財富的積累,不僅沒有受到懲罰,反而得到了重用。玄宗以後,沒有設立特使監帳的例子。為什麽武則天,
唐玄宗是否要設置戶部使、逃部使、戶部使等使節?原因是
因為他們統治的時期是唐朝歷史上非常特殊的時期。在這個時期
隨著近百年來封建地主經濟的穩步發展,北魏以來實行的只適合於
在低級小農經濟中發展起來的均田制逐漸瓦解,越來越多的農民兼並自己的土地。
越多,但是農民的勞役負擔還是壹樣的,根本不是因為他們失去了土地。
這迫使農民大批逃亡以逃避徭役。因為問題很突出,很嚴格。
它嚴重影響了唐朝政府的稅收和社會穩定,所以武則天和唐玄宗設立了它。
設特使解決。初唐和中唐以後,就沒有這麽嚴重的逃戶問題了。
題,壹般戶籍檢察工作,地方各級政府都能勝任,中央政府自
但是,沒有必要設立特使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