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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憑證和商業單據

法律客觀性:

客體要件本罪的客體是國家金融票證管理系統。金融票證是商品交換和信用活動的產物,可以加速資金周轉,提高社會資金使用效率;及時進行商品交易,促進商品流通;對及時清理債權債務,節約流通費用,規範商業信用具有重要意義。隨著我國改革開放後經濟的快速發展,金融憑證逐漸被廣泛應用於商品交易、清潔債權債務等方面。金融票據已經成為中國經濟生活中越來越重要的信用支付或結算工具。隨著金融票證在經濟生活中的重要性日益增加,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的違法犯罪活動也開始滋生蔓延。這種犯罪行為不僅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影響了金融票證應有的聲譽,破壞了國家金融票證管理制度,阻礙了經濟的健康有序發展。因此,本法將這種行為單獨規定為犯罪並予以處罰。本罪客觀上表現為偽造、變造各種金融票據的行為。所謂偽造金融票證,是指假冒或者虛構無權制作金融票證的人的名義,擅自制作金融票證的行為;所謂金融票據變造,就是擅自改變他人有效金融票據所載內容的行為。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的結果都是產生“假金融票證”,但偽造是完全的偽造,變造是以真金融票證為基礎的,變造的金融票證並沒有完全否定原有的有效成分。因此,相對而言,偽造金融票證比變造金融票證危害更大,前者可能給受害人造成更大的損失。本罪客觀上可以由以下行為構成:1、偽造、變造匯票、本票、支票。所謂偽造,是指通過印刷、復制、拓印、繪畫等手段,模仿真實的匯票、本票、支票的形式、圖案、顏色、格式,非法制造匯票、本票、支票的行為。所謂變造,是指行為人以真實的匯票、本票、支票為基礎或者以真實的票據為基本材料,通過拼接、修補、遮蓋、變造等方式,非法改變票據主要內容的行為。比如更改出票人姓名、持票人姓名、金額、有效期等等。所謂票據,是指由付款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在指定日期無條件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壹定金額的票據。票據可分為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所謂本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的,承諾在見票時無條件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壹定金額的票據。這裏的本票僅指銀行本票。所謂支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的,委托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辦理支票存款業務,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壹定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2.偽造、變造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款憑證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所謂偽造,是指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印制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款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行為。所謂變造,是指行為人在真實合法的銀行結算憑證的基礎上或者以真實的銀行結算憑證為基本材料,通過編輯、挖掘、變造等手段,非法改變銀行結算憑證主要內容的行為。所謂委托收款憑證,是指收款人委托銀行向付款人收款時填寫的可以郵寄或電匯回款的憑證和憑證。所謂匯款憑證,是指匯款人委托銀行將款項匯給國外收款人時填寫的憑據和憑證。所謂銀行存款證明,是指存款人將款項存入銀行開立賬戶,銀行出具包含賬戶名稱、賬號、存款金額、存款期限、存款日期、到期日、利率等內容的存款證明。3.偽造或變造的信用證或附隨單據和文件。所謂偽造,是指行為人以描述、復制、印刷等方式模仿信用證的模式和內容,制作假信用證,或者以編造、冒用金融機構名義開立假信用證的行為。偽造信用證主要是行為人通過編造虛假的銀行開立信用證或者以有影響的銀行的名義出具虛假的信用證而偽造的。所謂變造,是指行為人在原信用證的基礎上,通過塗改、剪貼、挖補等方式,改變原信用證的內容和主要條款,使其成為虛假信用證的行為。偽造、變造隨附單證是指在使用信用證時,偽造、變造提單等必須隨附信用證的單證的行為。所謂信用證,是指開證行應作為進口方的申請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出具的,能夠保證開證行或付款行在滿足約定條件後支付約定金額的證書。所謂隨附單據,主要包括運輸單據、商業發票、保險單據等。運輸單據是指表明承運人已經裝載或發運貨物或接受監管的單據,包括海運提單、空運單、鐵路運單等。保險單據是關於貨物運輸保險的單據。由於國際貿易中貨物的運輸時間長、路程長,為了避免貨物因長途運輸或萬壹發生意外而造成損失,對貨物有保險利益的人大多采取給貨物投保的方式來轉移由此造成的損失。商業發票是賣方開具給買方的貨物價格總清單。在商業發票中,賣方應對交易進行客觀、全面的描述,因為商業發票不僅是賣方履行合同的證明,也是海關實施貨物進出口管理的依據和買方接受貨物的依據。除上述單據外,其他單據,如領事發票、海關發票、出口許可證、原產地證書等。使用信用證時,有時需要信用證。4.偽造信用卡。偽造信用卡的行為主要表現為兩種情況。壹是非法制造信用卡,即模仿信用卡的紋理、圖案、版型、圖案、磁條密碼;壹是在真卡的基礎上偽造的,即信用卡本身是合法制造的,但沒有被銀行或信用卡發卡機構發放給用戶,即信用卡表面沒有打出用戶的賬號或姓名,磁條上也沒有輸入密碼等某些信息,使行為人對這張空白信用卡再次進行“加工”,使其看起來像是發放給用戶的信用卡。所謂信用卡,是指銀行或信用卡公司向用戶發放的用於購買商品、獲得服務或提取現金的信用憑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本罪的主體。根據該條第二款的規定,單位也可以構成本罪的主體。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如果行為人因過失錯誤書寫、填寫車票內容,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但不應追究刑事責任。即使行為人錯寫錯填票後故意使用,也只能按金融票據詐騙罪等其他罪追究刑事責任,而不能按本罪追究。本條並不要求行為人必須具有壹定的目的才能構成本罪,但過去理論上壹般解釋為偽造證券應當具有營利目的才能構成犯罪,所以本罪也應當具有營利目的;也有人認為,只有行使目的才能構成本罪。我們認為,由於該條沒有規定本罪主觀上必須基於壹定的目的,只要行為人故意偽造、變造金融票證,原則上就構成犯罪,無需探究行為人是否有目的。這也是本文的立法意圖。至於確實既沒有營利目的,也沒有行使目的,而是出於純粹的個人利益等原因,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用於自我欣賞和收藏的,可以認定為情節明顯,危害不大,但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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