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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2023征收標準

壹、2022遺產稅征收的規定

遺產稅的計稅依據為應征稅遺產凈額。應征稅遺產凈額是被繼承人死亡時的遺產總額,扣除本條例第五條規定的不計入應征稅遺產總額的項目並減除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允許在應征稅遺產總額扣除的金額和免征額後的余額。

遺產稅的計算公式為:應征遺產稅稅額壹應征稅遺產凈額X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遺產稅依照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

財產計算征收。遺產在被繼承人死亡時有價可依的,按所列價格計算;無價可依或申報明顯低於正常價的,按被繼承人死亡時的評估價值計算。贈與財產在贈與時有價可依的,按所列價格計算;無孔不入價可依或申報價格明顯低於正常價的,按贈與時的評估價值計算。財產價值由政府批準設立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須經主管稅務機關確認。

遺產稅由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征收。沒有戶籍的,由被繼承人居位地或財產所在地主管部門。

二、遺產稅的主要分類

總遺產稅制

總遺產稅是對財產所有人死亡後遺留的財產總額綜合進行課征。其納稅人是遺囑的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規定有起征點,壹般采用超額累進稅率,不考慮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親疏關系和繼承的個人情況。其在表現形式上是先稅後分。美國、英國、新西蘭、新加坡、臺灣、等國家和地區都實行該遺產稅制,香港也曾使用過該稅制。

分遺產稅制

又稱繼承稅制,是對各個繼承人分得的遺產份額分別進行課征的稅制,其納稅人為遺產繼承人,形式上表現為先分後稅,多采用超額累進稅率,日本、法國、德國、韓國、波蘭等國家實行分遺產稅制

總分遺產稅

總分遺產稅,也稱混合遺產稅,是將前面兩種稅制相結合的壹種遺產稅制,是對被繼承人的遺產先征收總遺產稅,再對繼承人所得的繼承份額征收分遺產稅,表現形式是是先總稅後分再稅,兩稅合征,互補長短。

兼蓄了總遺產稅和分遺產稅兩種遺產稅的優點,先對遺產總額征稅,使國家稅收收入有了基本的保證。再視不同情況,有區別地對各繼承人征稅,使稅收公平得到落實。但總分遺產稅也存在缺點是,對同壹遺產征收兩次稅收,有重復征稅之嫌,使遺產稅制復雜化。

三、遺產稅的主要問題有哪些

壹是稅源上。中國尚處在市場經濟初級階段,雖然出現了壹部分較富裕的人,但總體來講還是少,稅源不容樂觀,而且這部分人財產的情況比較分散隱蔽,很難掌握他們的真實財產情況;

二是很多人對遺產稅的意識還較淡薄,沒有真正理解遺產稅;

三是在征收上拿到的錢有限,還容易得罪人,在征管力量不夠的情況下,勢必會影響到稅務人員的工作熱情。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生效)第壹千壹百二十七條所規定的第壹順序繼承的,每位繼承人可從應納稅遺產總額中扣除二萬元;對於代位繼承的,可比照第壹順序繼承人給予扣除。繼承人中有喪失勞動能力且由被繼承人生前贍(護)養的,可按當時年齡七十五歲的年數,每年加扣五千元;繼承人中有年齡距滿十八歲且由被繼承人生前撫養的,可按其當時年齡距滿十八歲的年數,每年加扣五千元。被繼承人遺產由《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生效)第壹千壹百二十七條所規定的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的,每位繼承人可從應納稅遺產總額中扣除壹萬元;繼承人中有喪失勞動能力且由被繼承人生前贍(撫)養的,可按其當時年齡距滿七十五的年數,每年加扣三千元;繼承人中有年齡未滿十八歲、且由被繼承人生前撫養的,可按其當時年齡距滿十八歲的年數,每年加扣三千元。上述繼承人中有放棄繼承權或喪失繼承權的,不得給予扣除。

四、中國開征收遺產稅的規定是哪些?

1、中國遺產稅尚未普遍征收,部分地方試點征收,如深圳。

2、深圳試點政策大致如下:

資產總和在80萬—200萬的,征收額為20%後再減扣除數5萬(如100萬對應征遺產稅:100萬*20%-5萬=15萬);

資產總和在1000萬以上的,征收額為50%後再減扣除數175萬(如1500萬對應稅收:1500萬*50%-175萬=575萬)。

3、遺產稅是壹個國家或地區對死者留下的遺產征稅,國外有時稱為“死亡稅”。征收遺產稅的初衷,是為了通過對遺產和贈與財產的調節,防止貧富過分懸殊。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生效)第壹千壹百二十七條所規定的第壹順序繼承的,每位繼承人可從應納稅遺產總額中扣除二萬元;對於代位繼承的,可比照第壹順序繼承人給予扣除。繼承人中有喪失勞動能力且由被繼承人生前贍(護)養的,可按當時年齡七十五歲的年數,每年加扣五千元;繼承人中有年齡距滿十八歲且由被繼承人生前撫養的,可按其當時年齡距滿十八歲的年數,每年加扣五千元。被繼承人遺產由《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生效)第壹千壹百二十七條所規定的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的,每位繼承人可從應納稅遺產總額中扣除壹萬元;繼承人中有喪失勞動能力且由被繼承人生前贍(撫)養的,可按其當時年齡距滿七十五的年數,每年加扣三千元;繼承人中有年齡未滿十八歲、且由被繼承人生前撫養的,可按其當時年齡距滿十八歲的年數,每年加扣三千元。上述繼承人中有放棄繼承權或喪失繼承權的,不得給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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