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印章的重要性是什麽?作為壹個具有民族歷史文化特色的藝術門類,印章猶如壹朵奇葩,在博大精深的中國藝術花園中不斷散發著獨特的芳香。那麽,我們來了解壹下個人印章及其相關內容。
個人印章需要註意什麽?1的註釋如下:
1,唯壹性
個人印章因人而異,要有自己的個人印章風格;
2、清晰打印
個人印章壹般用於公共場合,其效果相當於個人簽名,需要清晰易認。主要字體可以是行書、隸書等字體;
3.正確使用它
因為個人印章的作用是代替個人簽名,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所以最好不要出借,隨意蓋章;
4、合適的尺寸
根據自己的使用場合和用途,定制大小合適的印章;
5.適當的數量
壹個人可以有壹到兩枚公共個人印章,但沒有收藏印章的要求。
印章及其分類:
1.雕刻是利用工具(電腦、雕刻機等)在印章材料上雕刻出壹些需要的圖文的生產過程。).由於各方面的需要,公司,學校,簽名都要用,比如學校的學籍管理章,教務處章,都需要。
2.公司在簽訂合同時會使用合同專用章,在蓋發票時會使用發票專用章,包括業務章、公章、財務章、法定代表人章,這些是最常用的。
按用途可分為公印和私印、法人印章、藝術印章、個人和私人印章等。按材質可分為原子印章、回墨印章、光敏印章、紅膠印章、天然牛角印章、象牙印章、水晶印章、黃木印章、滾筒印章、銅印章、鋼印章、玉印章等。
個人印章有什麽意義?2.個人印章可以隨意制作嗎?
刻自己個體工商戶的印章是隨便的,不構成犯罪,個體工商戶刻自己的印章也不違法。
但辦理完相關手續後,必須到指定的正規刻章店刻章,否則印章無效。如果私自刻制其他公司的公章,則涉嫌構成違法犯罪。根據刑法規定,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刑法
第280條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二、企業印章丟失怎麽辦?
企業公章丟失後,要第壹時間到公司登記機關,也就是原工商部門備案,向工作人員說明公章被盜的情況,並要求采取補救措施。受理案件後,窗口工作人員應先在報紙上掛失,並將原企業印章的遺失情況公之於眾,這樣他人使用公章造成的法律問題就不需要承擔了。
登報掛失後,再去工商窗口繼續辦理業務。工作人員會開具掛失證明,然後憑這個證明去公安窗口辦理業務。憑工商部門出具的掛失聲明,他們去當地政務大廳刻制企業公章備案,他們會註銷原來的公章,並給予新的備案證明。
通過公安備案證明,在指定的公章刻制企業刻制新的企業公章。新法人印章的模板還需要在公安備案。新法人印章刻制後,銀行、財稅部門應繼續辦理變更手續。但從法律上來說,此時沒有其他風險。
個人印章對於個人來說是非常重要的,因為打印個人印章後,在相關文件上蓋章,就意味著代表了當事人的壹種行為。個人應該可以刻,但是不應該違反法律私自刻。
個人印章的重要性是什麽?1.沒有簽名蓋章的合同有效嗎?
合同原則上只有簽字蓋章才有效,但《民法典》合同編第490條也規定了壹個例外,即以合同形式訂立合同,包括確認書,壹方在簽字或蓋章前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這樣就避免了合同因缺乏形式要件而產生效力,既符合當事人的利益,又促進了商品經濟的流通。
二、無效合同的法律後果是什麽?
《民法典合同編》對無效合同的法律後果規定了兩條規定。壹是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後,因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無法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賠償。有過錯的壹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遭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責任。二是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由此取得的財物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或者第三人。
1,歸還財產。返還財產是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後,有權主張已交付給對方的財產,對方有義務返還已接受的財產。返還財產有兩種形式:
第壹,單方面退貨。單方返還是指壹方當事人根據無效合同從另壹方當事人處接受了財產,該方當事人已將財產返還給另壹方當事人;或者雙方雖有收受對方財物的行為,但壹方沒有違法行為,另壹方有故意違法行為的,無違法行為的壹方有權請求返還該財物,有故意違法行為的壹方無權請求返還該財物,對方占有的財物依法上繳國庫。單方返還是指將壹方占有的另壹方的財產返還給另壹方。返還的財產應當是原物,原幣應當返還。如果財產是最初交付的,就應該歸還。
第二,雙方回歸。雙方返還是指當雙方都已經接受了對方給付的財物時,將雙方的財物返還給對方,如果接受了財物,則返還財物;如果妳接受了錢,妳會歸還它。如果雙方故意違法,就應該把從對方那裏得到的財產全部上繳國庫。
2.折扣補償。折價賠償是因無效合同取得的對方當事人的財產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時,以貨幣形式補償對方當事人的壹種責任形式,按照取得的財產的價值折算。
3.賠償損失。合同被確認無效時,因壹方或雙方的過錯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此類損害賠償責任應具備以下要素:
(1)損壞事實存在。
(二)賠償義務人有過錯。這是損害賠償的壹個重要因素。
(3)錯誤行為與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如果合同雙方都有過錯,根據《民法典》合同的規定,雙方都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即適用過錯程度。如果壹方的過錯是主要原因,另壹方是次要原因,前者比後者更有責任;如果壹方有故意,另壹方有過失,故意方的責任應該大於過失方。
因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壹方遭受損失,另壹方有過錯的,應當賠償受害人的損失。這種賠償責任是以締約過失責任為基礎的。這裏的損失應限於已經發生的實際損失,不應賠償預期利益,因為對無效合同的處理是基於恢復原狀的原則。
4.非民事後果。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解除後,除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等民事法律後果外,特殊情況下還發生非民事後果。《民法典契約編》特別規定,合同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發生追繳財產的法律後果,即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當事人取得的財產,予以追繳,返還國家或者返還受損失的集體或者第三人。國有化不是民事救濟,而是公力救濟;壹般稱為非民法的法律後果。根據《關於若幹問題的意見》對《民法通則》第61條第2款的解釋,追繳的財產包括雙方已經取得的財產和協議取得的財產,體現了法律對行為人故意違反法律禁止性規範的懲罰。
結合上面的介紹我們知道,原則上,如果壹個合同沒有簽字或者蓋章,那麽這個時候的合同就不能被認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合同法》也有例外,也就是說,如果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已經接受,此時雖未簽字蓋章,仍視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