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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光伏產業聯盟章程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聯盟名稱:中國光伏產業聯盟,英文名稱為中國光伏產業聯盟(簡稱光伏聯盟或CPIA)。

第二條聯盟性質:中國光伏產業聯盟(以下簡稱“聯盟”)是由積極從事光伏產品及應用研究、開發、制造和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相關機構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全國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聯盟宗旨:遵守法律法規、社會公德,貫徹國家關於光伏產業發展的方針、政策和規劃,協助政府提高行業整體技術研發水平和制造水平,促進我國完整產業鏈和成熟健康市場的建設,維護行業和成員單位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聯盟接受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的行業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五條工會內部實行民主管理。

第六條聯盟總部(聯盟秘書處所在地)位於中國海澱區萬壽路27號。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七條聯盟的業務範圍:

(壹)促進光伏產業內部以及與其他產業在技術、經濟、管理、知識產權等方面的合作,協調聯盟成員之間的關系,建立和完善光伏產業鏈;

(二)推動光伏行業的行業、國家或國際標準的制定,使其在本行業及其他相關行業得到廣泛認可和推廣,促進產品認證和質量檢驗體系的建立和完善;

(三)開展行業基礎信息的調查、收集、統計和研究,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行業發展情況和存在的問題,反映會員的願望和要求,提出行業發展建議,為政府制定相關產業政策提供依據;

(4)組織聯盟成員推動光伏市場發展,營造良好的產業環境和輿論氛圍;

(五)搭建光伏產業信息共享和培訓交流平臺,促進產業資源有效利用,開展咨詢服務和人才培訓活動;

(六)發展與國內外有關組織和企業的聯系和交流,開展多種形式的國際交流與合作,維護我國光伏產業的利益和形象;

(七)組織聯盟成員防止行業不正當競爭,積極應對國際爭端;

(八)開展有益於光伏產業發展的公益事業。

第三章成員

第八條凡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從事或準備從事光伏產業R&D、制造和服務,並認可本章程的企業、事業單位及相關機構均可申請加入本聯盟。獲得批準後,就是聯盟的正式成員,享有聯盟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會員分為董事會成員(簡稱董事)和非董事會成員(簡稱會員)。

(1)董事會成員:

聯盟發起人(聯盟發起人是指積極參與聯盟初期活動並自願擔任發起人的企業、機構和相關組織)為理事會當然成員;

承認本章程的非理事會成員,經理事會成員申請和提名,按照章程規定通過理事會決議,可以成為聯盟理事會成員。

(2)非安理會成員:

承認章程,向聯盟提出申請,經理事會成員提名,根據章程規定通過理事會決議,成為聯盟非理事會成員。

第十條申請加入聯盟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壹)申請董事會成員資格:

1,聯盟成員;

2.對光伏產業有重要貢獻和影響;

3.遵守適用於董事會成員的相關規定;

4、由理事會決議,並經全體理事會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2)申請成為非理事會成員:

1,認可聯盟章程;

2.願意加入聯盟;

3.支持光伏產業發展;

4.遵守聯盟的知識產權制度和其他規章制度;

5、由理事會決議,並經全體理事會成員的過半數同意。

第十壹條加入聯盟應經過以下程序:

(1)由理事會成員提名;

(二)提交以下加入聯盟的書面材料:

1.申請加入聯盟;

2、申請人的介紹材料和法人證書復印件;

3、申請人的光伏產業發展規劃和工作已經開展。

(3)本聯盟秘書處應審查申請人的資格,並向理事會提交其意見;

(四)理事會討論並作出決議;

(五)本聯盟秘書處向獲得同意並繳納相關費用的申請人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二條成員退出聯盟應經過以下程序:

(壹)向本會理事會提交書面退會聲明,交回會員證書;

(2)自提交退盟聲明之日起30日後退盟。會員退會後,已繳納的會費不予退還。

(三)1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聯盟活動的,視為自動退出。

第13條會員違反本會章程及其它制度,或有違本會之行為,經理事會書面警告後,於六十日內未加改正者,應將其開除出本會。會員被除名後,已繳納的會費將不予退還。會員退出聯盟後兩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加入聯盟。

第十四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⑴非安理會成員:

1.有權參加協會會員大會,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有權參加聯盟組織的交流、培訓和國際合作等活動;

3.有權參加聯盟組織的工作組的活動;

4.有權獲得聯盟提供的技術等相關信息;

5.有權獲得聯盟提供的服務;

6、有權向聯盟提出建議和提案;

7.有權申請成為董事會成員;

8.有權退出聯盟。

(二)董事會成員:

1.非安理會成員享有的權利;

2.出席董事會會議,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3.優先獲得聯盟服務的權利;

4.向秘書長提議召開聯盟大會臨時會議和理事會臨時會議;

5.任命代表參加秘書處;

6.查詢聯盟的財務收支情況;

7.有權向理事會反映問題,提出建議和提案;

8.有權退出議會或聯盟。

第十五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⑴非安理會成員:

1.遵守本會章程和規章制度,執行本會決議;

2.積極承擔和配合聯盟委托的各項任務;

3.積極參加聯盟組織的活動;

4、維護聯盟的利益和合法權益;

5.按照工會的規定繳納會費;

6、設立聯絡員,及時向聯盟反映本單位的信息,提供會員信息及變動情況;

7.保守聯盟的商業秘密。

(二)董事會成員:

1.非安理會成員的義務;

2.按時參加理事會的活動;

3.積極完成理事會交給的任務;

4.應秘書處的要求,派代表參加秘書處的工作。

第十六條關聯公司:成員公司擁有或能夠控制其關聯公司50%以上股權,且關聯公司與母公司光伏產品業務領域相同的,關聯公司成員資格計入母公司。母公司應代表其子公司在理事會、聯盟大會和工作組會議上投票。與會員單位有關聯的公司(除其子公司外)應支付自己的會員費,並在會議中擁有獨立表決權。子公司也可自願成為獨立成員並繳納會員費,但子公司的投票權和工作組成員資格應由母公司代表,除非董事會認為子公司已在很大程度上獨立於母公司,並批準子公司可在董事會會議、聯盟會議和工作組中行使投票權。

第四章機構和負責人設立和撤銷

第十七條本聯盟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本聯盟大會。聯盟大會每年舉行壹次,由聯盟秘書長召集。聯盟大會只有在三分之二以上的聯盟成員出席時才能舉行。除非另有規定,聯盟的決議只有在半數以上出席成員投票時才能生效。

在聯盟大會閉會期間,遇有重大或緊急情況,經理事會或半數以上會員提議,可召開聯盟大會臨時會議。

聯盟大會的權力:

(壹)審議批準理事會制定的聯盟工作方針和發展規劃;

(二)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批準和修改本聯社章程;

(四)換屆選舉理事會成員;

(五)決定終止和清算等事項;

(六)其他必須由工會大會決定的重大問題。

第十八條理事會是聯盟的決策機構,對聯盟大會負責。董事會成員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第壹屆董事會由聯盟的發起人組成。

董事會設董事長不超過五人,副董事長若幹人,由董事會會議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不超過兩屆。聯合主席和副主席從理事會成員中選出。

理事會會議每年召開壹至兩次,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會成員出席方可舉行。除非另有規定,其決議須經半數以上出席成員通過方可生效。

在理事會閉會期間,遇有重大或緊急情況,經三名以上理事會成員提議,半數以上理事會成員同意,可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

理事會的職責:

(a)執行聯盟大會的決議,並向大會報告其工作;

(二)籌備和組織召開會員大會;

(三)通過提交本聯社會員大會審議的決議,修改章程;

(四)選舉理事會和聯盟的主席、副主席;

(五)決定秘書長、副秘書長和聯盟秘書處各部門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六)決定各工作組組長的任免;

(七)制定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

(八)審議批準聯盟機構的設立和變更,領導聯盟秘書處和各工作組開展工作;

(九)審議批準各工作小組提交的有關議案;

(十)制定聯盟的工作方針和發展規劃;

(十壹)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建議和報告;

(十二)決定吸收或者罷免委員,批準對委員的獎懲;

(十三)將本聯盟的變更、終止等重大決議提交本聯盟大會審議;

(十四)解釋本聯社章程;

(十五)決定聯盟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設立聯盟秘書處,負責聯盟的日常事務。本聯盟秘書處設秘書長壹人,根據需要設副秘書長若幹人。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的任期為三年,可連任不超過兩屆。

秘書長或經理事會批準的副秘書長是聯盟的法定代表,對聯盟大會和理事會負責,主持秘書處的日常工作。

聯盟秘書處的職責:

(a)執行聯盟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協調和管理聯盟內各工作組和成員的活動;

(二)負責籌備聯盟大會會議和召集理事會會議;

(三)起草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

(四)起草工會年度工作總結和報告;

(五)負責受理企業加入聯盟的申請,並對申請實體的資格進行初步審查;

(六)根據聯盟的相關制度,提出罷免非法成員的建議,接受成員退出聯盟的申請;

(七)負責本聯社會員大會和理事會委托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聯合主席和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堅持國家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光伏行業領域有較大影響力;

(3)最高工作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夠正常履行職責;

(五)未受過刑事處罰。

第二十壹條本聯盟根據發展需要可以設立若幹工作組,工作組的有關規則另行確定。

每個工作組設組長壹人,副組長若幹人。組長和副組長人選由工作組推薦,提交理事會審議批準。每個組長和副組長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22條工作組應在聯盟理事會和秘書長的統壹協調下開展工作。

各工作組成員會議由各組長召集。

工作組成員會議的職責:

(a)討論和決定本工作組的年度工作原則和任務;

(二)協調本工作組成員單位之間的關系,促進成員單位之間的技術交流和經濟合作;

(3)推薦組長和副組長候選人;

(四)討論和決定工作組內部的其他有關事項。

第二十三條成員單位應當根據需要確定與聯盟相關工作機構相對應的代表和聯系人,加強聯系,使工作順利進行。

第五章財務和資產管理

第二十四條聯盟的資金來源主要有:

(壹)會員單位按照聯盟規定繳納的會費;

(二)聯盟組織的各種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三)政府資助或者社會捐贈;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條聯盟應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數據的合法、準確、完整。

第二十六條聯盟的資產管理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聯盟大會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補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信息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七條本聯盟的資產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任何單位(包括會員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八條工會理事會每年委托專業機構進行獨立的財務審計。

第二十九條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關於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條本會章程的任何修改,須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通過,然後提交本會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壹條修改後的章程應當在工會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二條本聯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因分立、合並需要撤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議案。

第三十三條終止聯盟的動議必須經聯盟大會表決,至少三分之二成員通過方可生效。

第三十四條聯盟終止前,應在理事會領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五條聯盟終止後,剩余財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聯盟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聯盟內部或由本聯盟討論的任何內容,包括本聯盟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和工作組會議的議題和內容,只對會員開放。任何成員都應遵守聯盟的保密制度。

第三十七條本聯盟所從事的壹切活動嚴格遵守所有現行法律法規。特別是成員要知道,他們的公司是按照壹定的商業規則相互競爭的,他們的行為不能違反任何現有的反壟斷法律法規。聯盟各成員應積極鼓勵和促進光伏產業的競爭環境。成員應確認他們不會談論產品成本、產品定價、銷售渠道、市場細分或競爭對手之間的客戶安置。因此,各成員有責任為其參加聯盟活動的代表提供相應的法律意見和建議,以限制在正式會議或非正式聚會上討論有關聯盟目標和宗旨的重要問題。各成員還應知道,在聯盟章程規定的範圍內,可以自由開發有競爭力的技術和標準,並將成員的專利權許可給第三方經營有競爭力的技術和標準。

第三十八條知識產權:除非本章程另有規定,任何成員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聯盟或其他成員授予或被視為授予其擁有或控制的專利、版權、商標、商業秘密或其他知識產權方面的任何權利或許可。

未經其他成員明確書面許可,任何成員不得以任何公開方式使用其他成員的名義,但任何成員均可披露和公開其在聯盟中的成員身份,聯盟也可披露和公開任何成員的成員身份,除非該成員以書面形式明確要求聯盟不披露或公開其在聯盟中的成員身份。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的目的不是(也不應理解為)在成員之間設立公司、合夥企業、合資企業、代理關系等實體。沒有其他成員或聯盟的書面授權,任何成員都無權代表其他成員或聯盟簽署協議或承擔義務。成員不承擔因其他成員或聯盟的未授權行為而造成的責任、損失或損害。

第四十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生效。

第四十壹條本聯盟的官方語言為中文。即使本章程被翻譯成其他語言,也應以中文版本為準。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聯合會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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