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
這個協會的名稱是:中國古跡遺址保護協會。
英文名是:
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中國委員會
英文縮寫:ICOMOS/China
第二條本協會是由從事文化遺產保護和研究的專家、學者和管理人員組成的全國性、群眾性、非營利性學術團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第3條本會宗旨如下:
第四條本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的業務指導和民政部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協會隸屬於國家文物局,會址在北京朝陽門北大街10號。
第二章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六條本會業務範圍:略
第三章
第三章成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
第八條本會正式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壹)支持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個人成員必須熱心於歷史遺跡、遺址的保護工作,具有考古、建築、規劃、歷史、法律、人類學、園林、檔案、社會發展、環境保護、文物保護等專業中級以上職稱,或者負有保護管理的主要職責,具有較高的相關研究和管理水平。個人會員資格也可以授予支持本協會目標和宗旨的其他個人;
(四)團體會員必須是與本協會宗旨和業務相關的單位和集體。
第九條入會程序:
(壹)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代表提交入會申請,由兩名以上會員推薦;
(二)經執委會半數以上成員同意後,授權秘書處登記並向申請人發放會員卡。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在本會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團體會員可以推薦除個人會員以外的1-3名代表行使選舉權和表決權;協會根據其章程向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推薦的65,438+08名有投票權的成員(均為個人成員)也享有投票權、被選舉權和投票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團體會員有優先參加國內外相關機構和活動的權利;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監督;
(5)自願加入和退出自由。
第十壹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照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信息。
(六)團體會員向持有協會有效會員卡的會員提供免費參觀和檢查便利。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秘書處,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在1年內未繳納會費,視為自動退出。
第十三條會員應當嚴格遵守本協會的宗旨和章程的具體規定。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者,由執行委員會以過半數票通過予以罷免。
第四章
第四章機構和負責人設立和撤銷
第十四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審批咨詢委員會委員候選人,選舉執行委員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財務總監及其他委員;必要時解散其成員;
(三)審議執委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協會的終止;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每三年召開壹次,會員大會的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個人和團體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六條協會設立咨詢委員會,是協會的咨詢機構。成員中的高級專家和高級管理人員擔任咨詢委員會成員。咨詢委員會成員不得兼任執行委員會成員。
第十七條執行委員會由主席、副主席、秘書長、財務總監和執行委員會組成。它是大會的執行機構,任期三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由執委表決,報業務主管單位和掛靠單位審核,並經民政部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但是,最長延期不得超過1年。
第十八條執行委員會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並對會員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a)執行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四)決定吸收或罷免委員;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和專業委員會;
(六)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七)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協調和組織與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及相關國際和外國機構的合作與交流項目;
(十)推薦咨詢委員會成員;
(十壹)在特殊情況下,副主席、執行委員、顧問委員的人數不得超過原人數的五分之壹;
(十二)其他日常事務。
第十九條執行委員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成員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成員出席方可生效。
第二十條執行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以交流的形式召開。
第二十壹條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財務總監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壹)擁護中國* * *產黨的領導,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3)最高工作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五)沒有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財務總監超過最高工作年齡的,經執委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和掛靠單位審核,並經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財務總監的任期連續不得超過三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應當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和掛靠單位審查,並經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協會會長是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執委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和執委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相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條協會設立秘書處,負責日常工作。
第五章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的資金來源:
(壹)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四)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5)興趣;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二十九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協會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數據的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三十壹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政府補助或者社會捐贈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
第三十三條協會變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登記主管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掛靠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會的資產。
第三十五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事業單位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的任何修改應由執行委員會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修改後的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業務主管單位和掛靠單位審議同意,並報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生效。
第七章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協會完成宗旨或因分立、合並而解散或需要撤銷時,由執委會提出終止議案。
第三十九條終止本會的議案必須經會員大會表決。
第四十條本會終止前,應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掛靠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壹條本協會經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註銷登記後終止。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掛靠單位和民政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章程於2004年8月7日經股東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協會執行委員會。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