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羅斯的進口限制已經放寬了很多。與前蘇聯解體前的嚴格管制相比,所有企業和個人都可以從事進口貿易,不需要專門的登記手續,幾乎所有商品都可以自由進口。只有壹些商品需要申請進口許可證和其他控制程序。
俄羅斯盧布自6月1996開始在外貿交易中完全可兌換,俄羅斯在6月1998重新劃分了盧布的貨幣單位。在此之前,俄羅斯出口商只允許保留50%的硬通貨收入,其余部分必須兌換成盧布。對於進口商來說,為了購買外幣進行商品進口,甚至要提供相關單據證明。
俄羅斯關稅的分類方法是基於商品描述和編碼的協調編碼系統(HS)。對於大多數進口商品,基本稅率從3%到33%不等。同時,俄羅斯聯邦海關也給予壹些發展中國家和地區特殊關稅地位待遇,包括中國大陸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從這些國家和地區進口的商品只需繳納75%的基本稅率,但這不包括服裝、鞋子、珠寶、仿珠寶制品、組裝電子元件、電話、集成電子芯片、手表、鐘表、合成纖維制成的玩具等產品。
除了進口稅之外,大多數進口商品都要繳納增值稅。2004年6月5438+10月1,增值稅征收標準由20%降為18%。
為了保證進口商品的質量,包括消費品在內的部分進口商品必須符合俄羅斯相應的產品安全標準。因此,進口商必須出具由俄羅斯聯邦國家標準化和計量委員會(GOST)或其授權機構簽發的安全標準證書。
俄羅斯致力於加入世貿組織和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的談判,並根據這兩個組織的規則繼續修改相關法律。
壹、貿易和投資法律制度
俄羅斯與貿易和投資管理相關的法律主要包括:
1.貿易管理政策和法律
自2003年6月165438+10月以來,俄羅斯國家杜馬(聯邦議會下院)和政府頒布了壹系列與貿易有關的法律和政策。
2003年6月5438+065438+10月,俄羅斯國家杜馬通過了《關於對進口商品采取特別保障措施、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的聯邦法》,該法於2003年2月以《聯邦法》第2003/2003號頒布。165.該法的目的是“在俄羅斯關稅區出現商品進口增加、進口商品傾銷和進口補貼商品時,保護俄羅斯商品生產者的經濟利益”,它還規定了采取和執行相關措施的具體程序。
2003年6月5438+065438+10月,俄羅斯國家杜馬通過了《外匯管理和監督法》,以確保國家統壹外匯政策的實施和俄羅斯盧布及外匯市場的穩定。該法允許俄羅斯自然人在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或反洗錢金融措施工作組成員國的銀行開設賬戶。
2003年2月5日至5日通過的《國家外貿活動管理原則法》取代了《國家外貿活動管理法》。新法旨在使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和知識產權領域盡可能接近世貿組織的原則和規則,規定除新法規定的貨物貿易關稅和非關稅調整措施、服務貿易和知識產權的禁止和限制措施以及促進對外貿易的經濟和行政措施外,不允許對對外經濟活動采取其他國家調整措施。2004年3月,俄羅斯聯邦政府頒布了《調整肉類進口管理辦法》,對肉類進口配額的使用進行了調整。主要內容是,如果某個國家爆發嚴重的動物疫情,持有該國肉類進口許可證的俄羅斯進口商有權從從未經歷過疫情的國家進口肉類。
俄羅斯其他與貿易管理相關的政策和法律主要有:許可證法、商品標誌、服務標誌和商品原產地名稱法、海關關稅法、產品和服務驗證法、廣告法、保護俄羅斯聯邦對外商品貿易利益措施法、聯邦出口發展綱要、出口監管法、外貿產品和關稅清單。
2.投資管理政策和法律
俄羅斯與投資相關的法律有:外國投資法、產品分成協議法、土地法典法、農地流轉法、俄羅斯關於發展住房抵押信貸的部分法律法規的修改和補充、有限責任公司法、股份公司法、國家監管過程中法人和個體經營者權益保護法、貨幣管理和外匯管制法等。
3.其他相關政策和法律
2004年4月,俄羅斯國家杜馬批準了俄羅斯與烏克蘭、白俄羅斯和哈薩克斯坦建立統壹經濟空間的協議。
俄羅斯聯邦政府的國家對外經濟政策旨在有效地將俄羅斯融入國際分工體系,並使這壹進程成為壹項長期的經濟任務,以對俄羅斯經濟進行結構性改革,維護俄羅斯對外經濟商業參與者的利益。
第二,貿易管理制度
1.海關系統
俄羅斯關稅稅率表中標註的關稅稅率為基本稅率,對享受最惠國待遇國家的進口產品按基本稅率征收關稅,對其他國家的進口產品按基本稅率的兩倍征收關稅。俄羅斯實行各種優惠關稅措施,對與俄羅斯簽署自由貿易協定的獨聯體國家和最不發達國家的進口產品免征進口關稅;中國是享受普惠制待遇的國家之壹,對來自享受普惠制待遇國家的進口產品按75%的基本稅率征收關稅。
目前俄羅斯平均進口關稅稅率為10.5% ~ 11%。大部分進口商品實行從價稅,少數商品實行從量稅和復合稅。近年來,適用復合稅的貨物種類逐漸增多。
1996年7月,俄羅斯完全取消出口關稅。6月1999起,恢復部分產品出口關稅。征收出口關稅的產品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氣、成品油、部分化工產品、有色金屬、木材、皮革原料、大豆、油菜籽、葵花籽和部分海產品。
2.進口管理
根據俄羅斯聯邦經濟發展與貿易部5月發布的21-154號公函,自1997年5月起,俄羅斯禁止在其境內銷售無俄語描述的進口食品;此外,根據公函編號。俄羅斯聯邦國家關稅委員會1997年6月發布的N01-15/18803,自1998年7月起禁止在其境內銷售無俄文描述的進口商品。
1998 65438+2月,俄羅斯頒布了《關於在俄聯邦境內銷售的商品和產品上粘貼防偽標識和統計信息物品並統計其流通情況的程序規定》,規定從1999年7月起,禁止在其境內銷售該規定所附清單中所列的無防偽標識和統計信息物品的商品和產品。該條例所附的第壹批商品清單主要包括酒類產品、音像制品和計算機設備。
3.出口管理
俄羅斯主要采用出口配額和出口許可證實施出口管理。
(1)出口配額和出口許可證
俄羅斯對以下三類產品實行出口配額和許可證管理:第壹類是根據國際協議要求限量的產品,如紡織品、個別黑色金屬產品、碳化矽等;第二類是壹些特殊產品,包括野生動物、醫藥原料、密碼破譯設備、武器和兩用產品、核材料和裝置、貴金屬和寶石、礦物和古生物收藏資料、半寶石及其制品、麻醉劑、鎮靜劑、毒藥、相關能源信息等。第三類是俄羅斯需求量大的產品,比如1998 10。俄羅斯政府決定從1998 11起對原皮(牛皮、羊皮等皮)和油籽(葵花籽、油菜籽、大豆)出口實行許可證管理。出口配額的分配主要通過招標和拍賣。如果配額有剩余,也可以根據出口實績發放。出口許可證由經濟發展和貿易部駐當地專員辦事處簽發。
(2)兩用產品的出口監督
1996 5438+00年6月,俄羅斯政府發布了《俄羅斯聯邦兩用產品和技術出口監管措施條例》,規定兩用產品和技術需要出口許可證,出口許可證的發放依據是出口產品和技術是否符合俄羅斯聯邦承擔的相關國際義務。
(3)出口合同登記制度
從6月1996到6月10,俄羅斯要求所有金額超過5萬美元的進出口合同都要進行登記。合同登記由俄羅斯經濟發展和貿易部當地專員辦公室負責。
(4)統壹驗證系統
自1996年6月起,俄羅斯對出口商品的數量、質量和價格實行統壹的強制核查制度,規定出口商品,特別是重要的戰略原材料,必須在啟運地接受核查機構的檢驗,以核實其數量和質量是否與報關單填寫的內容壹致,價格是否合理。核銷完畢後,由核銷機構向出口商出具《商檢證》,對缺少此證的出口商品,海關不予放行。自3月1996起,本系統不再強制執行。目前,由於技術原因,“統壹核查制度”還不能完全實施。實際上,只有石油、精煉油、天然氣、煤炭、黑色和有色金屬、木材和礦物肥料等壹些商品可以核實。
(五)加工貿易出口
俄羅斯將來料加工和進料加工納入加工貿易管理範圍,加工貿易產品出口時可享受壹定的稅收優惠。
4.其他相關系統
除了關稅、進口管理和出口管理,俄羅斯的其他貿易管理制度有:
(1)海關監管
俄羅斯自2004年6月5438+10月開始實施修訂後的《海關法》,進壹步簡化了海關監管程序,提高了通關效率,相關準法律文件由3000份減少到100份。
(2)稅收制度
俄羅斯對進出口產品征收消費稅和增值稅。
自1993年2月起,俄羅斯對部分進口產品征收消費稅,無論進口產品的來源。目前征稅的產品包括酒類、香煙、汽油、珠寶和汽車。
俄羅斯對部分出口產品征收消費稅,包括石油和天然氣,以及通過易貨合同出口的產品,並規定出口到非獨聯體國家的產品(石油和天然氣除外)免征消費稅;出口到愛沙尼亞、拉脫維亞和立陶宛並以不可兌換貨幣結算的產品免征消費稅。
自1993年2月起,俄羅斯對來自非獨聯體國家的進口產品征收進口增值稅。進口增值稅的稅基為產品報關價值、進口關稅和消費稅之和,稅率為20%(部分食品和兒童用品的稅率為10%)。從2004年6月5438+10月起,進口增值稅稅率降為18%,同時對進口貨物在俄羅斯加工銷售過程中新增的價值也征收增值稅。
俄羅斯規定對出口獨聯體國家的產品征收全額增值稅,壹般產品增值稅稅率為20%,部分食品和兒童用品為10%。向非獨聯體國家出口的產品免征增值稅。
三。投資管理系統
《俄羅斯外國投資法》明確規定,除非俄羅斯聯邦法律另有規定,在俄羅斯聯邦給予外國投資者的法律待遇不得低於給予本國投資者的法律待遇。此外,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參與優先投資項目的外國投資者和外資商業機構享有特殊優惠待遇和法律保護,以確保其投資條件的穩定性,並在壹定時期內不受俄羅斯法律法規變化的影響。
《俄羅斯聯邦農地流轉法》第1章第3條規定,擁有50%以上法定資本的外國公民或法人可以通過租賃方式擁有農地,租期不超過49年。
《俄羅斯聯邦稅法》(第二部分)規定,利潤稅率將降至24%,增值稅稅率降至18%,各種社會繳費(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養老保險)改為統壹社會稅,稅率從占企業工資總額的40%左右降至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