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洗錢是指犯罪分子通過壹系列金融帳戶轉移非法資金,以便掩蓋資金的來源、擁有者的身份,或是使用資金的最終目的。需要“清洗”的非法錢財壹般都可能與恐怖主義、毒品交易或是集團犯罪有關。
2、反洗錢(Anti-Money-Laundering ),是指為了預防通過各種方式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汙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洗錢活動,依照本法規定采取相關措施的行為。
擴展資料:
常用的洗錢方式:
1、現金走私。在許多的國家並未建立現金交易報告制度,所以將犯罪收益通過走私帶入這類國家,然後存入銀行,是洗錢的重要方式,這也是各國嚴格限制出入境現金攜帶量的重要原因之壹。?
2、將大額現金分散存入銀行、構建存款。這種方法也叫化整為零,是將大筆資金分散成小額存款,以免引起懷疑。壹些國家建立了嚴格的現金交易報告制度,對於超過限額的現金交易,銀行必須向反洗錢情報部門報告。所以洗錢分子往往將大額現金拆分成低於報告標準的金額分散存入銀行,逃避監管。?
3、利用現金密集行業。越來越多的洗錢者利用現金密集行業進行洗錢,他們以賭場、娛樂場所、酒吧、金銀首飾店作掩護,通過虛假的交易將犯罪收益宣布為經營的合法收入。 ?
4、直接購置各種動產或不動產。直接購買房產、高價值的交通工具、古玩、藝術品以及各種金融證券等,然後在轉賣中套取現金存入銀行,逐漸演變成合法的貨幣資金。?
5、利用證券業和保險業洗錢、無記名債券或期貨。由於證券業交易資金量巨大,金融工具和交易品種繁多而且復雜,全球資本市場已經形成,這都為洗錢提供了最好的掩護,所以許多的洗錢犯罪是通過包括股票、債券、期貨在內的證券交易形式進行的。還有許多的洗錢者在保險市場購買高額保險,然後再將保費以退費、退保等合法形式回到罪犯手中,以掩蓋犯罪收入的真實來源。?
6、利用離岸金融中心、銀行保密天堂等國家和地區對個人資產過度的保密措施。在某些國家和地區,要麽允許成立匿名公司,要麽對個人資產有著過度的保密措施,使得犯罪收入進入這些地區後,真實來源很容易被隱藏。 ?
7、開展顯失公平的進出口貿易,甚至註冊皮包公司,開展虛擬交易。通過開展壹些與標的極不相稱的進出口貿易,實現洗錢的目的,或者是以皮包公司偽造的經營業績,把犯罪收入變成合法的經營收入,這也是犯罪分子常用的手段。
8、先撈後洗。壹些貪官在位時拼命撈錢,撈了就辦企業、開公司。這種洗錢的方式有壹個特點,就是他們下海後,壹般都沒有“嗆水”。他們與有些唯恐露富的私人老板不同,無論是辦企業還是炒股、期貨,不管實際上是賺了還是賠了,壹般都會宣傳自己“大發特發”,惟恐別人不知道自己賺了錢,因為他們要給自己到手的黑錢找個“說法”。 ?
9、邊撈邊洗。自己撈錢親屬經商,這種方式比較普遍,貪官自己利用手中的權力拼命撈錢,親屬則下海開娛樂場所、餐廳,辦企業。如果不是與貪官本人非常熟悉,對貪官與其親屬的關系是不可能知道的,因而洗錢就顯得更容易,案發的可能性就更小些。 ?
10、連撈帶洗。別人公司自己掌權。政府官員或國企老總創辦私人企業,但由別人代理,企業表面上是別人的,但大權由自己掌握。這樣既可以通過經濟往來把黑錢轉移到自己企業的賬戶上,又可通過正常的納稅經營再賺壹筆。 ?
11、轉移境外。目前最普遍的洗錢方式是將黑錢轉移出去,或在境外收取贓款並洗白。壹種是非貿易方式,壹些領導幹部把子女送到國外,用支付教育費、保險費、傭金等方式套購外匯,再匯到境外。另壹種是貿易方式,高報進口,低報出口。
12、賄賂金融高官將黑錢匯往境外。壹般為*、販毒犯罪集團賄賂金融高官放松對資金結算的審查和管理,將黑錢轉移出境。如2001年香港廉政公署搗毀了香港最大的跨境洗錢集團,洗錢金額高達500億港元。
13、利用合法的金融體系洗錢。不法分子通過銀行或非銀行的金融機構清洗贓款,特別是有壹些犯罪嫌疑人使用假身份證在銀行開設多個賬戶,用於轉移和藏匿非法所得及其收益。?
14、利用互聯網洗錢。不法分子利用網上銀行轉移贓款,有的還通過網上賭博,把黑錢洗“白”。?
15、通過投資洗錢。不法分子通過投資興建賓館,開設公司,購買商品房,投資房地產等方式洗錢;有的甚至在境外開設公司,為其犯罪所得披上合法的外衣。 ?
16、利用進出口貿易洗錢。犯罪嫌疑人通過虛報進出口價格或偽造有關貿易單據等方式跨境轉移贓款。 ?
17、旅行支票:海關會對於通關者攜帶的現金要求申報,未申報者超過限制者沒收,但不會對攜帶旅行支票者做金額的限制,重點在於無背書轉讓給第三者,因為支票被存入銀行兌現,最終會回到原發票人的手中。 ?
18、在賭場以代幣間接兌換:在賭場中兌換成代幣,再將代幣直接交付給洗錢的受益人。再由他去將代幣兌換回現金(通常需要 5% 左右的手續費),在外可聲稱在賭場內賭贏的。這樣可以避免透過紙鈔上的編號直接追查到洗錢的受益人。常用於各國可將代幣兌換回現金的職業賭場。 ?
19、古董珠寶或具價值收藏品、高價中古精品 利用低買高賣的假買賣,將錢以合法的交易方式,洗到目的帳號。此方式亦常用於收賄的收錢方式;或購買具價值的古董珠寶或收藏品,再訛稱為自家收藏品在市場上放售,壹般會購買沒有記號的物品如文物、郵票或歷史悠久的名廠樂器。或私下購買多部名車,中古私人飛機,珠寶名牌等高價值物轉售。 ?
20、基金會:不肖政客,成立基金會,假捐贈給基金會,誘騙企業捐款,再掏空。企業或財團,利用假捐贈給自己能掌控的基金會,左手搬錢到右手,逃漏所得稅。政客或企業利用賑災名義募款,可是募到的善款私自挪用,或用各種名目扣住善款於私人戶頭。在跨國洗錢活動中,以各地不同慈善名義的基金會中互相轉換款額。?
21、跨國多次轉匯與結清舊帳戶:利用轉匯的相關單據有保存期限的漏洞。 ?直接跨國搬運:利用專機或具有海關免驗的身份者,直接把錢搬到外國,常用100美元的紙鈔方式運送。 ?
22、人頭帳戶:由於最怕黑吃黑,怕人頭到銀行聲稱存摺與提款卡與印章丟失,另行申請新的存摺與提款卡並變更印鑒,進行盜領。所以通常用於人頭本身所不知的外國開戶。 ?
23、外幣活存帳戶:使用多次小額存款的方式存入,再到外國提領外幣。俗稱“螞蟻搬磚”,常配合“人頭帳戶”使用。 ?
24、跨國交易:常見於無實體商品的產業。利用交易金額造假灌水的方式,先透過合法的方式將金錢匯往外國掮客的帳戶,再通過外國帳戶分錢,分清原本的交易金額、掮客的傭金與原本要洗出去的錢。
25、地下匯兌:常見於不肖的賣珠寶金飾的銀樓。除了非法兌換外幣以外,甚至可將現金兌換為外國的無記名與背書的支票,供客戶至外國的帳戶存入。 ?
26、跨國企業的資金調度:常見於金融業,銀行或保險業等,常以大批的現金紙鈔進行跨國搬運。例如以麻繩捆綁、紙箱方式搬運。 ?
27、人頭炒樓:使用人頭購買房地產,向承包商或開發商以市價五至七折買入,以現金支付。然後在短期內快速脫手(例如預售屋在交屋前),獲利約50%-100%。 ?
28、假借貸:常用於收賄或貪汙。收錢的人持有對方開立的遠期兌現的本票或支票。即使被查到這張本票或支票,可聲稱為借貸關系。等風頭過了或不在其位,沒有明顯的對價關系時,再把本票或支票轉手給第三者,或是紮進銀行兌現。或是貪汙被抓包的人說要還錢,但開立本票或支票,只要沒有兌現就沒有真正的還錢。 ?
29、偽幣或偽鈔:將偽幣或偽鈔,通過多次小金額消費行為,或是利用自動販賣機找零行為,或是紙鈔兌換成硬幣的機器。將偽幣或偽鈔洗成真錢。黑道:購入價值的毒品販毒、地下槍械等。將贓款轉嫁給他人 ?
30、百貨公司的禮券:具有高度的流通性,但由於具有不易兌換回現金的特性,故需有壹定的人脈,才方便消化禮券。例如轉賣給各公司的員工福利機構,將禮券做為其各公司員工的節假日獎金方式發放。
參考資料: